客户名单 不等于营业秘密

2013年04月09日财经
【新唐人2013年04月09日讯】(中央社记者黄巧雯台北9日电)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今天表示,营业秘密需具备3要件,因此公司的客户名单不等于是营业秘密,但若符合要件就可能是营业秘密。

营业秘密法修正案日前施行,其中增订刑事责任,刑期最高到10年,罚金则到新台币5000万元;如果所得利益超过5000万元,罚金更可能高达5亿元以上。为增进各界认识营业秘密法修正内容,经济部3月起至全台各大工业区及科学园区,办理10场次说明会。

外界关切客户名单是否为营业秘密,智慧局表示,营业秘密需符合“秘密性”、“经济性/价值性”及“采取合理保密措施”3项法定要件。

智慧局说,任何方法、技术、制程、配方或可用于生产、销售、经营的资讯,若符合上述要件,即可能成为营业秘密而受保护。

对于公司持有客户名单或经营据点等商业资讯,是否就是营业秘密,智慧局长王美花表示,客户名单不等于是营业秘密,但若符合上述要件就可能是。

智慧局法务室主任林清结进一步指出,若客户名单只有地址、姓名,由于这些资讯在网路上都可找到,很难构成营业秘密;但若包含交易价格及交易意愿分析等,就可能属于营业秘密。

至于研发技术人员跳槽,凭着个人累积知识在新公司工作,是否会有侵害前公司营业秘密的可能性,王美花说,记忆抗辩确实具争议性,但以往在台湾没有具体案例,只能判断争议资讯是一般性或特殊资讯、前公司是否有禁止员工使用特定资讯、员工是否有能力自行研发特定技术等方向着手。

王美花说,通常前公司都是对离职员工提出告诉,若新公司被告,不能说不知情,但可主张是否有尽到监督防止义务。

至于海外子公司员工窃取营业秘密并泄漏,王美花表示,因营业秘密法采属地主义,行为地与结果地其中一项需在台湾发生,才能适用于营业秘密法。

相关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