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14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4日电)洪姓男子被控委托房屋仲介公司卖屋后反悔,房仲公司提告请求违约金。台湾高等法院日前判洪男给付新台币50万元。
根据判决书指出,洪姓男子于民国99年10月间,委托房仲公司代售新北市某房屋,委托销售价格为5980万元,买卖成交后,洪男给付房仲公司成交总价的4%作为报酬。
房仲公司指控,洪男多次变更销售价格后,最后谈定以5100万元卖给他人,因洪男坚持实收5015万元,房仲公司则同意仅收2%的服务报酬。不料,洪男却于签约当天反悔不卖而未出面,因此请求洪男给付成交总价的4%当作违约金。
洪男主张,他的教育程度仅国小肄业,识字不多,当时房仲人员并未向他逐条解释契约条文的内容及意思,也未定任何合理期间供他审阅全部条款内容,就叫他签名,他不清楚全部的契约内容,拒绝给付违约金。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洪男于98年就曾2次与房仲公司签立委托销售契约书,显示他已有多次经验,不可能就所签立的委托销售契约书,除委托销售价格以外的其他契约内容均不知情。
法院审酌以成交价4%计算违约金过高,酌减为50万元;高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决认定。
根据判决书指出,洪姓男子于民国99年10月间,委托房仲公司代售新北市某房屋,委托销售价格为5980万元,买卖成交后,洪男给付房仲公司成交总价的4%作为报酬。
房仲公司指控,洪男多次变更销售价格后,最后谈定以5100万元卖给他人,因洪男坚持实收5015万元,房仲公司则同意仅收2%的服务报酬。不料,洪男却于签约当天反悔不卖而未出面,因此请求洪男给付成交总价的4%当作违约金。
洪男主张,他的教育程度仅国小肄业,识字不多,当时房仲人员并未向他逐条解释契约条文的内容及意思,也未定任何合理期间供他审阅全部条款内容,就叫他签名,他不清楚全部的契约内容,拒绝给付违约金。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洪男于98年就曾2次与房仲公司签立委托销售契约书,显示他已有多次经验,不可能就所签立的委托销售契约书,除委托销售价格以外的其他契约内容均不知情。
法院审酌以成交价4%计算违约金过高,酌减为50万元;高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决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