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模控未依约 经纪公司判赔

2013年04月15日社会
【新唐人2013年04月15日讯】(中央社记者王朝钰台北15日电)莫姓女模控告经纪公司未向她说明工作细节,且未主动提供酬劳明细,她要求解约并求偿酬劳。法院审理后,判公司应赔16万元。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莫姓女模在民国99年10月28日和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合约,双方约定所得酬劳公司抽佣3成,她则得7成报酬。

女模表示,公司在合约期间不曾就各项工作内容、细节和酬劳向她说明始末,且从未主动提供酬劳明细,待她向公司要求提供时,被告竟无酬劳明细,她认为,双方已失去信赖难以继续合作,提告请求经纪合约不存在与被告需赔偿酬劳。

经纪公司主张,莫女的酬劳必须等厂商支付费用给公司后,再由公司按月和她结清,且原告在每个月都按月签收公司给付的支票,可见莫女同意以此方式办理支付酬劳。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在合约期间的广告活动报酬合计为新台币24万馀元,依照合约莫女应得7成酬劳。法院审理后,判决经纪公司应赔偿莫女16万馀元,且双方的合约关系不存在,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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