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车险 注意续保与重新投保

2013年04月21日财经
【新唐人2013年04月21日讯】(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21日电)金管会表示,强制汽车责任险的续保通知与重新投保通知2者之间有差异,车主及保户应该注意,避免权益受损。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有续保通知义务,保险公司若未依规定通知,而在原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发生保险事故,只要要保人办妥续保手续,并将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公司仍须负给付责任。

而重新投保通知,金管会解释,为要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后仍未投保者,保险公司应于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至少要再重新投保通知,且载明契约自重新投保日生效。

金管会指出,续保通知与重新投保通知的差异在于保险期间接续的起迄时间不同,续保通知后的保险期间与前一年度的保险期间有衔接,而重新投保通知则否。

金管会举例,若要保人的强制汽车责任险保险期间自民国101年4月1日到102年4月1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通知要保人续保,要保人接到续保通知后即办理续保,接续的保险期间为102年4月1日至103年4月1日。

但若要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后仍未投保,则保险公司应于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还会有重新投保通知,但重新投保后的保险期间不会和原保险契约期间接续。

金管会指出,以前案为例,若要保人在102年04月1日后未续保,保险公司在4月15日寄发重新投保通知,要保人4月20日才重新投保,其保险契约有效期间就会延至为102年4月20日至103年4月20日,中断期间(1日到20日间)将会视为未投保,若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将无法获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