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正当程序 都更条例部分违宪

2013年04月26日社会
【新唐人2013年04月26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6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作出第709号解释,指都市更新条例第10条第1、2项及第19条第3项前段不符正当行政程序,宣告违宪。

士林文林苑拆迁引发都更争议。文林苑王家人及因地震而须办理重建的新北市土城区大庆信义福(村)5层楼集合住宅等4个个案,分别于行政诉讼败诉后,声请大法官释宪,大法官并案审理。

大法官认为,都更条例第10条第1项有关主管机关核准都市更新事业概要的程序规定,既未设置适当组织审议,也未确保利害关系人知道相关资讯及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

至于都更条例第10条第2项有关申请核准都市更新事业概要时应具备的同意比率规定;大法官认为仅超过相关权利1/10就可提出申请的同意比率规定太低。

此外,大法官就都更条例第19条第3项前段指出,主管机关应将计画相关资讯“送达”对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并公开举办“听证会”,使利害关系人能到场表示意见,主管机关说明采纳及不采纳的理由后作成核定,送达所有利害关系人,以示慎重。

大法官认为,都更条例第10条第1、2项及第19条第3项前段均不符宪法要求的正当行政程序,第10条第2项也有违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与居住自由的意旨,宣告违宪,相关机关应于1年内检讨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