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关键 请托非职务行为

2013年04月30日时政
【新唐人2013年04月30日讯】(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台北30日电)台北地院今天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判处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7年4月徒刑。关键在于法官认定本案请托行为非公务员职务上行为。

林益世被控在民国99年间担任立委任内,向地勇选矿公司负责人陈启祥收贿新台币6300万元,并在民国101年间索贿8300万元未遂,遭特侦组依违背职务收贿、隐匿贪污所得、职务上行为索贿、财产来源不明4罪起诉,求处无期徒刑。

法院首次开庭时,法官就揭示林益世行为可能构成公务员假借恐吓得利或藉势藉端勒索财物。台北地院合议庭审理后一一推翻起诉内容,认定林益世被控贪污及洗钱部分无罪。

合议庭指出,关键在于如何定义“公务员的职务行为”,收贿公务员必须藉由自己的法定职权行为或职务密接关联行为,对政府机关、公务员决定公务或执行过程发挥影响力,才算是职务行为。

合议庭检视本案,林益世在99年请托及施压的对象,是中钢及中联等民营公司的经营阶层,非政府机关,对方非公务员,和公务员决定及执行过程也无关。虽然林益世请托时曾以便笺及当面要求时任经济部长施颜祥“有件中钢的事情请你注意一下”,但只算传达讯息,无证据显示林益世藉此影响经济部撤换中钢等公司人事。

合议庭认定,林益世的影响力来自丰沛地方势力和党政关系,与立法委员职权无关,因此林益世的请托行为并非职务行为,所以并不构成违背职务收贿等罪。

至于藉势藉端勒索“财物”,由于林益世恫吓扬言“撤换时任中联副总经理金崇仁”,是为地勇公司争取缔约权,并非财物,因此也不构成。合议庭因此变更起诉法条,改以公务员利用职务恐吓得利罪、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林益世7年4月徒刑,禠夺公权5年,全案可上诉。


台北地方法院30日审结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被控贪污案,依公务员假借职务恐吓得利罪、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7年4月。台北地院发言人黄俊明(图)说明案情。中央社


相关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