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过 涉色情判徒刑得歇业

2013年05月02日时政
【新唐人2013年05月02日讯】(中央社记者刘丽荣台北2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社会秩序维护法”修正草案,增订公司负责人涉妨害风化罪嫌经判决有期徒刑以上者,得勒令歇业。

内政部今年1月在部务会报中通过社维法部分修正草案,增订营业场所涉嫌色情犯罪情节重大者,得勒令停歇业规定,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原社维法第18条规定,经营特种工商业者代表、受雇人等,若违反社维法,得并罚其营业负责人;为避免违法行为死灰复燃,经政务委员罗莹雪邀集司法院、内政部、经济部、法务部和直辖市代表审查,并增订第18条之1修正草案。

社维法第18条之1修正草案规定,公司或商业之负责人、代表人、受雇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涉犯刑法妨害风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人口贩运防制法、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经判决有期徒刑以上者,得处该公司或商业勒令歇业。

内政部先前指出,视听歌唱、酒家、酒吧、特种咖啡茶室或利用“小吃部”、“冷饮店”、“企业社”等特定行业,暗中从事涉嫌妨害风化之嫌,经警察机关多次查获,却因现行法令无法有效勒令停、歇业,严重影响民众对政府执法观感,因此进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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