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认犯人有瑕疵 男获无罪

2013年05月03日社会
【新唐人2013年05月04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4日电)邱姓男子被控强拉女子衣物让同伙拍裸照,法院审酌被害人指认犯人程序有瑕疵且同伙供称他没参与,日前判邱男无罪定谳。

根据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指出,50岁邱姓男子被控受友人邀集,于民国94年4月间与3名同伙至台北市北投地区,将1名蔡姓女子强押入自小客车,由邱男强拉女子上衣,供同伙拍摄裸照。

法院审理时,邱男始终否认参与犯案,但士林地方法院一审至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不采信他的说法,均判决有罪。

高院更三审审理指出,当时警员让蔡女指认的5张犯罪嫌疑人照片中,有4人是本案犯罪嫌疑人,警员疑似出于暗示、诱导,不符“警察机关实施指认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领”的规范,指认程序有重大瑕疵。

此外,蔡女于警局初讯时也指出,不能确实看清歹徒长相,高院更三审审酌3名同案被告一致供称邱男未参与,且被害人指述有瑕疵、查无其他积极证据等,改判邱男无罪。

全案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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