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方涉杀人 中华民国有管辖权

2013年05月17日时政
【新唐人2013年05月17日讯】(中央社记者蔡和颖台北17日电)台湾渔船“广大兴28号”遭菲律宾公务船枪击,外交部指出,针对此案所涉的杀人行为,依照刑法,中华民国有管辖权。

“广大兴28号”台湾船员洪石成9日遭菲律宾公务船枪击身亡。外交部指出,有关杀人行为部分,依中华民国刑法第3条及第7、8条规定,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的中华民国籍船舰或航空器内犯罪者,以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论;外国人在中华民国领域外对中华民国人民犯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中华民国也有管辖权。

外交部指出,“广大兴28号”案案发地点在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内,菲国公务船人员对渔船开枪射击,洪石成中弹身亡,涉犯刑法第271条第1项杀人罪。

外交部表示,菲国1982年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4年完成批准程序,1994年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菲国自应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若有违反,自属违反国际法义务,应负担相关国家责任。

依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1项规定,沿海国为维护其主权权利,所得采取的必要措施如登临、检查、逮捕及进行司法程序,并不包括使用枪炮射击等武力在内。

依同法第74条规定:相向或相邻国家若对专属经济区界线有争议者,应在国际法基础上以协议划定,在未达协议前则应基于谅解与合作的精神做成实际性的临时安排。

外交部表示,菲律宾公务船于台菲重叠经济海域,未能尊重中华民国在该海域也享有的主权权利,滥行扫射台湾渔船造成渔民不幸身亡,严重违反海洋法公约规定;使用武力攻击及连续扫射致台湾渔船船员伤亡、渔船遭破坏的相关行为,也不符国际间执行临检的标准,已违反国际法人道原则、违反比例原则及国际法的救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