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5月21日讯】(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21日电)特侦组今天表示,除林益世犯财产来源不明罪、沈若兰犯损害债权罪部分外,其馀均提起上诉,并强调录音光碟真实,有证据力。
台北地方法院4月底宣判,认定时任立法委员的林益世不构成违背职务收贿等罪,因此变更起诉法条,改以公务员利用职务恐吓得利罪、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林益世7年4月徒刑;同案被告沈若兰、彭爱佳、沈焕章、沈焕瑶等人无罪。
特侦组代理发言人张进丰指出,原判决有诸多违背法令情形,决定今天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上诉并请转呈到台湾高等法院,建请高院将原判决撤销改判,判决被告林益世等人有罪,以及撤销原判决变更起诉法条部分,改判为“职务上收受贿赂的行为”。
张进丰说,林益世被控财产来源不明罪部分,法院判决有罪,比检方莅庭求刑1年刑度更重,判刑2年;沈若兰被控损害债权罪部分,是告诉乃论罪,因撤回告诉,作不受理判决,因此,这两部分,不提起上诉。
至于上诉理由,程序部分,张进丰强调,陈启祥提供的录音光碟,虽有一小部分剪接并没有任何添加或变造不实的内容,没有改变原意,有证据能力。
实体部分,张进丰指出,原判决虽认贿赂罪“职务上之行为”应采实质影响力理论,但却自行创设所谓“亲自满足对价事项型”及“假手他人满足对价事项型”二类型,明显违背最高法院判例。
张进丰主张,沈若兰等人为洗条钱共犯,林益世主动向陈启祥索贿,原判决认定有误,且原判决没有审酌国营事业管理法第3条第3项规定,立法委员对公股企业也有监督及质询权限,因此决定上诉。
台北地方法院4月底宣判,认定时任立法委员的林益世不构成违背职务收贿等罪,因此变更起诉法条,改以公务员利用职务恐吓得利罪、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林益世7年4月徒刑;同案被告沈若兰、彭爱佳、沈焕章、沈焕瑶等人无罪。
特侦组代理发言人张进丰指出,原判决有诸多违背法令情形,决定今天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上诉并请转呈到台湾高等法院,建请高院将原判决撤销改判,判决被告林益世等人有罪,以及撤销原判决变更起诉法条部分,改判为“职务上收受贿赂的行为”。
张进丰说,林益世被控财产来源不明罪部分,法院判决有罪,比检方莅庭求刑1年刑度更重,判刑2年;沈若兰被控损害债权罪部分,是告诉乃论罪,因撤回告诉,作不受理判决,因此,这两部分,不提起上诉。
至于上诉理由,程序部分,张进丰强调,陈启祥提供的录音光碟,虽有一小部分剪接并没有任何添加或变造不实的内容,没有改变原意,有证据能力。
实体部分,张进丰指出,原判决虽认贿赂罪“职务上之行为”应采实质影响力理论,但却自行创设所谓“亲自满足对价事项型”及“假手他人满足对价事项型”二类型,明显违背最高法院判例。
张进丰主张,沈若兰等人为洗条钱共犯,林益世主动向陈启祥索贿,原判决认定有误,且原判决没有审酌国营事业管理法第3条第3项规定,立法委员对公股企业也有监督及质询权限,因此决定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