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8月18日讯】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曝光之后,媒体的注意力集中于报复者陈玉献的精明与那股子韧劲,《南方周末》8月15日的报道“法官集体嫖娼案背后的司法掮客”,才算是带出了一个更严重的问题:司法权早已被法律共同体(法官与律师)当作了生财资本。
有关司法掮客的报道,其实在中国媒体上一直出现,只是常常语焉不详,是诸多案件带出来的附属话题,因此,“南周”这篇报道很有看头。
*司法掮客:中国司法利益链条上重要一环*
这篇“法官集体嫖娼案背后的司法掮客”一文揭示的现象因为过分丑恶,在《南方周末》网上当天已消失,但在别的网站上可以搜索到。本文先简要介绍这篇长达4300字长文的重要内容。
该文提到: “80%的律师收入微薄,只能依附于另外20%有司法资源者”,其中“一些标的大的经济案件,律师只能拿到10%律师费,剩下的90%,到了法律掮客的手中”。在法律圈里,售卖自己手中的法律界人脉,从而影响案件者均被统称为“司法掮客”,身份各异,有律师、官员,甚至媒体人,他们利用一切可调配的资源,将司法审判引入预定轨道,从中谋取利益。凡是有司法利益的地方便有“掮客”的隐秘身影,小到劳教、取保候审,大到刑事案件或标的为天价的经济官司。为数众多的低中端司法掮客,主要赚取介绍人脉的“搭桥费”。但那些背靠大领导的大掮客,承办的主要是案件办理的转包生意。尽管大领导们的批示多为原则性的“公正审理”,但这样的批示,足以解决不予立案和延期审理的问题。
该文还提到,角逐这块司法蛋糕者,还包括退休的司法系统官员。据网路检索,上海排名前15位的律所,几乎均有上海高院和中院退休领导担任顾问角色。
如果以为这种“司法掮客”是上海特产,那就大错特错。据本人多年蒐集的资料,这类司法掮客遍及中国各地司法系统,而且由来已久,只是名称各有地方特色,在广东叫做“贿托”,大法官黄松有在广东省司法系统结成一个潮汕帮,帮中就有广东“第一局长”杨贤才与广州最大的法律盛邦律师所主任陈卓伦,陈就是个有名的法律掮客,号称广州律师界第一个靠法律业务收入过亿的富翁。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麦崇楷更是经常利用职权干预案件的审判过程。其手段之一是用“批条子”的方式暗示下属如何处理案件。麦崇楷签批的案件只有两类,一是有关领导转来的,二是麦的亲属或亲信转来的材料。因此,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不惜重金接近麦崇楷的儿子、情人、妻子及亲信,要这些“贿托”为自己转递材料,让麦崇楷审批。因贿托都是麦的亲近者,麦干预的案件曾发生过好几次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某一案件中,一审原告由麦的一位情妇代理,麦崇楷出面说话,原告胜诉,情妇得益;二审到了省高级法院,被告找麦的儿子麦永成转递材料,麦崇楷签批过问,被告胜诉,麦永成得益。
在各种法律掮客中,律师扮演了重要角色。过去数年中发生的着名法官腐败案当中,武汉中级法院案(2007年审结)中,有44名律师因向法官行贿被调查。天津法院破产窝案,律师姜志武亦是重要的贿赂仲介人。在安徽阜阳中院的“窝案”中,除了律师作为贿赂仲介之外,还出现了专门为法官介绍贿赂的“讼托”。
*律师为何成为法律掮客中的要角?*
律师行贿这一点构成了司法腐败与其他官员腐败的不同特点。其他官员的受贿案件往往发生在行贿人和官员之间,是双方的权钱交易。法官腐败往往不是直接发生在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往往经过第三方如案件代理律师的牵针引线,形成三方共同参与的模式:当事人请托行贿、代理律师介绍贿赂、法官受贿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此时,律师的作用并非法律事务顾问,而是“腐败掮客”。
律师成为行贿仲介,是中国党管司法这种体系的必然派生物。中国法律赋予法官在民事、经济案件审判过程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法官除了需要听命于上级(党的领导)之外,不需要受任何限制,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留下了极大空间。
在中国的诉讼中,律师与法官相比,居于弱势地位。律师乃至当事人都明白,在大多数情况下,案子的胜负往往并不取决于法律和事实,而是取决于法官个人的偏向或者更高权力的干涉。这确实是中国律师执业的司法环境,连诉讼当事人都很清楚这一点。数年前,湖南省高院院长吴振汉受贿案中,几乎所有涉案律师都反映,在当地,律师如果不向法官行贿,就很难打赢官司。就连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重点都是考量律师在司法机关是否有“关系”,如果律师表示在法院没有关系,可能连案源都拿不到。因此, 相当多的律师不得不成为行贿仲介人,代替委托人向法官行贿,使法律代理行为异化为介绍贿赂行为,这已经成为中国司法界的潜规则。
在这种风气影响之下,数年前曾发生过一件滑稽的事:北京律师翟雪俊为得到充足的案源,给北京及广东数名法官写信并附上自己的名片,希望和法官“共用诉讼资源,共分可得收益”。翟提议的具体方法是,如果法官将自己主审的案件的当事人介绍给他,法官就可以得到所收代理费总额的40%。翟雪俊将此信广泛散发之后,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执照。事后接受媒体采访时,翟雪俊说自己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其实法官给律师介绍案源的现象很普遍,我以前也听很多律师朋友说起过,所以才会做这样的事情”。
综上所述,对于律师热衷于与法官拉关系这种中国特色现象,舆论干脆总结为“是被法官逼出来的”。
人类社会中,有三种腐败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是摧毁性的,即教育、医疗与司法。教育直接影响到人类下一代人格的养成,教师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就是指人品及其人生观对青少年的重大影响;医生职在救死扶伤,相对于患者,其专业知识使其居于优势地位,其医德高下决定病人能否得到有效与人道的救治;法官的品行决定这一职业代表的社会正义能否实现。很不幸的是,这三大职业在中国都已经严重堕落,有一段子就是这样说的:“现在有三种蛇咬老百姓,叫黑蛇、白蛇、眼镜蛇。你一生病白蛇咬你,你吃官司黑蛇咬你,你孩子一上学,眼镜蛇咬你”。这三者当中,司法腐败的影响和后果要比其他领域的腐败更恶劣,因为它使社会秩序丧失了最后一道制度屏障,使司法判决沦为利益的工具。司法权沦为法律共同体(法官与律师,有时还包括检察官)手中的谋利工具后,社会成员对规则(法律)不屑一顾,只迷恋权力与暴力。可以说,中国社会高度丛林化,与司法系统的腐败直接相关。
--原载美国之音
有关司法掮客的报道,其实在中国媒体上一直出现,只是常常语焉不详,是诸多案件带出来的附属话题,因此,“南周”这篇报道很有看头。
*司法掮客:中国司法利益链条上重要一环*
这篇“法官集体嫖娼案背后的司法掮客”一文揭示的现象因为过分丑恶,在《南方周末》网上当天已消失,但在别的网站上可以搜索到。本文先简要介绍这篇长达4300字长文的重要内容。
该文提到: “80%的律师收入微薄,只能依附于另外20%有司法资源者”,其中“一些标的大的经济案件,律师只能拿到10%律师费,剩下的90%,到了法律掮客的手中”。在法律圈里,售卖自己手中的法律界人脉,从而影响案件者均被统称为“司法掮客”,身份各异,有律师、官员,甚至媒体人,他们利用一切可调配的资源,将司法审判引入预定轨道,从中谋取利益。凡是有司法利益的地方便有“掮客”的隐秘身影,小到劳教、取保候审,大到刑事案件或标的为天价的经济官司。为数众多的低中端司法掮客,主要赚取介绍人脉的“搭桥费”。但那些背靠大领导的大掮客,承办的主要是案件办理的转包生意。尽管大领导们的批示多为原则性的“公正审理”,但这样的批示,足以解决不予立案和延期审理的问题。
该文还提到,角逐这块司法蛋糕者,还包括退休的司法系统官员。据网路检索,上海排名前15位的律所,几乎均有上海高院和中院退休领导担任顾问角色。
如果以为这种“司法掮客”是上海特产,那就大错特错。据本人多年蒐集的资料,这类司法掮客遍及中国各地司法系统,而且由来已久,只是名称各有地方特色,在广东叫做“贿托”,大法官黄松有在广东省司法系统结成一个潮汕帮,帮中就有广东“第一局长”杨贤才与广州最大的法律盛邦律师所主任陈卓伦,陈就是个有名的法律掮客,号称广州律师界第一个靠法律业务收入过亿的富翁。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麦崇楷更是经常利用职权干预案件的审判过程。其手段之一是用“批条子”的方式暗示下属如何处理案件。麦崇楷签批的案件只有两类,一是有关领导转来的,二是麦的亲属或亲信转来的材料。因此,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不惜重金接近麦崇楷的儿子、情人、妻子及亲信,要这些“贿托”为自己转递材料,让麦崇楷审批。因贿托都是麦的亲近者,麦干预的案件曾发生过好几次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某一案件中,一审原告由麦的一位情妇代理,麦崇楷出面说话,原告胜诉,情妇得益;二审到了省高级法院,被告找麦的儿子麦永成转递材料,麦崇楷签批过问,被告胜诉,麦永成得益。
在各种法律掮客中,律师扮演了重要角色。过去数年中发生的着名法官腐败案当中,武汉中级法院案(2007年审结)中,有44名律师因向法官行贿被调查。天津法院破产窝案,律师姜志武亦是重要的贿赂仲介人。在安徽阜阳中院的“窝案”中,除了律师作为贿赂仲介之外,还出现了专门为法官介绍贿赂的“讼托”。
*律师为何成为法律掮客中的要角?*
律师行贿这一点构成了司法腐败与其他官员腐败的不同特点。其他官员的受贿案件往往发生在行贿人和官员之间,是双方的权钱交易。法官腐败往往不是直接发生在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往往经过第三方如案件代理律师的牵针引线,形成三方共同参与的模式:当事人请托行贿、代理律师介绍贿赂、法官受贿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此时,律师的作用并非法律事务顾问,而是“腐败掮客”。
律师成为行贿仲介,是中国党管司法这种体系的必然派生物。中国法律赋予法官在民事、经济案件审判过程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法官除了需要听命于上级(党的领导)之外,不需要受任何限制,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留下了极大空间。
在中国的诉讼中,律师与法官相比,居于弱势地位。律师乃至当事人都明白,在大多数情况下,案子的胜负往往并不取决于法律和事实,而是取决于法官个人的偏向或者更高权力的干涉。这确实是中国律师执业的司法环境,连诉讼当事人都很清楚这一点。数年前,湖南省高院院长吴振汉受贿案中,几乎所有涉案律师都反映,在当地,律师如果不向法官行贿,就很难打赢官司。就连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重点都是考量律师在司法机关是否有“关系”,如果律师表示在法院没有关系,可能连案源都拿不到。因此, 相当多的律师不得不成为行贿仲介人,代替委托人向法官行贿,使法律代理行为异化为介绍贿赂行为,这已经成为中国司法界的潜规则。
在这种风气影响之下,数年前曾发生过一件滑稽的事:北京律师翟雪俊为得到充足的案源,给北京及广东数名法官写信并附上自己的名片,希望和法官“共用诉讼资源,共分可得收益”。翟提议的具体方法是,如果法官将自己主审的案件的当事人介绍给他,法官就可以得到所收代理费总额的40%。翟雪俊将此信广泛散发之后,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执照。事后接受媒体采访时,翟雪俊说自己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其实法官给律师介绍案源的现象很普遍,我以前也听很多律师朋友说起过,所以才会做这样的事情”。
综上所述,对于律师热衷于与法官拉关系这种中国特色现象,舆论干脆总结为“是被法官逼出来的”。
人类社会中,有三种腐败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是摧毁性的,即教育、医疗与司法。教育直接影响到人类下一代人格的养成,教师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就是指人品及其人生观对青少年的重大影响;医生职在救死扶伤,相对于患者,其专业知识使其居于优势地位,其医德高下决定病人能否得到有效与人道的救治;法官的品行决定这一职业代表的社会正义能否实现。很不幸的是,这三大职业在中国都已经严重堕落,有一段子就是这样说的:“现在有三种蛇咬老百姓,叫黑蛇、白蛇、眼镜蛇。你一生病白蛇咬你,你吃官司黑蛇咬你,你孩子一上学,眼镜蛇咬你”。这三者当中,司法腐败的影响和后果要比其他领域的腐败更恶劣,因为它使社会秩序丧失了最后一道制度屏障,使司法判决沦为利益的工具。司法权沦为法律共同体(法官与律师,有时还包括检察官)手中的谋利工具后,社会成员对规则(法律)不屑一顾,只迷恋权力与暴力。可以说,中国社会高度丛林化,与司法系统的腐败直接相关。
--原载美国之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