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茜:公安机关无权对“秦火火”和“立二拆四”立案侦查

2013年08月25日评论
【新唐人2013年8月25日讯】8 月20日,《人民日报》以“公安机关集中专项打击网络谣言”标题报导记者黄庆畅专题报导“当前互联网上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网络谣言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广大老百姓强烈呼吁整治网络乱象。为回应百姓关切,公安部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的线索,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日前,北京警方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根据群众举报,依法立案侦查,一举打掉一个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抓获秦志晖(网名秦火火,男,30岁,湖南省衡南县香花村人,高中毕业,曾是尔玛公司员工)、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男,40岁,吉林省白山市七道江镇人,系尔玛公司创办人)及公司其他成员。

“前不久,一则严重诋毁雷锋形象的信息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雷锋的光辉形象迅即遭到部分网民的质疑。许多网民向北京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彻查诋毁雷锋形象的谣言制造者。北京警方立即开展工作,通过缜密侦查,一个以“秦火火” 秦志晖、“立二拆四” 杨秀宇为首,专门通过互联网策划制造网络事件,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牟取暴利的网络推手公司浮出水面。”“编造雷锋生活奢侈情节,污称这一道德楷模的形象完全是由国家制造的;利用“郭美美个人炫富事件”蓄意炒作,编造了一些地方公务员被要求必须向红十字会捐款的谣言,恶意攻击中国的慈善制度;捏造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并将着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众作为攻击对象,无中生有编造故事,恶意造谣抹黑中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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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一看,《人民日报》上的这篇文章似乎振振有词、道理十足。但是仔细一分析,不难发现大有问题:一、它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其文中标题和前文讲的是“打击造谣和传谣”,属于造谣和传播谣言的范畴,根据现行中国法律,该行为只是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由公安机关管理,但不是犯罪行为,不受刑事打击;而后文却是指责“秦火火”秦志晖、“立二拆四”杨秀宇在“编造雷锋生活奢侈情节”、“编造了一些地方公务员被要求必须向红十字会捐款的谣言,恶意攻击中国的慈善制度;捏造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并将着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众作为攻击对象,无中生有编造故事”,该类行为是诽谤他人的行为,不属于治安处罚制裁的对象,属于刑法上的亲告罪之一的诽谤罪,并且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情节”才触犯刑律或由受害人告诉才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二、从刑事法律上说,不是“秦火火” 秦志晖、和“立二拆四” 杨秀宇应受法律制裁,而是全国公安机关中参与打击这类“犯罪”活动的公安人员在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应当受刑事制裁。退一万步讲,既是“秦火火” 秦志晖、和“立二拆四” 杨秀宇的诽谤罪成立,公安机关也无权管辖,只能由当事人(或近亲属)或检察院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谣言一般是凭空想像或故意编造的传言,制造这种传言的行为被称作“造谣”,传播该传言的行为被认为是“传谣”。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对造谣和传谣的处罚的法律依据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诽谤罪的定性和处罚是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到法院控告或起诉才处理,如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将诽谤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主要是因为诽谤行为大都发生在邻居、同事之间,在多数场所下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提起诉讼,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一般指在一下两种情况:一是诽谤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失去了自诉能力;二是诽谤党(笔者注:专指中国共产党,这也是中国特有的法条,在世界法制史上极为罕见)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即损害他人名誉,又危害国家利益。

所以,在本案中,行为人“秦火火”秦志晖、和“立二拆四”杨秀宇的行为如果属于造谣和传谣的话,那么公安机关只能对他们二人进行治安处罚,无权以打击犯罪行为的名义对他们进行抓捕;如果行为人“秦火火” 秦志晖、和“立二拆四” 杨秀宇的行为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话,也只能由受害人本人、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公安机关也无权管辖此案。

姑且认定本案中的行为人“秦火火” 秦志晖、和“立二拆四” 杨秀宇的行为“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本案中的“受害人”雷锋的近亲属、郭美美、张海迪、“7•23”动车事故的当事人前铁道部和一些乱七八糟的什么着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等从来没有到法院去控告“加害人”——“秦火火” 秦志晖、和“立二拆四” 杨秀宇。而中国的公安机关放着那么多杀人放火的案子不管,却狗咬耗子管起这闲事来,其用心恐怕是酒翁之醉,联想近来一批致力于和平,理性,非暴力运动者们被抓被关的事实!公安此举的司马昭之心也就不明自现了。

我们也不妨推测假如“秦火火”秦志晖、和“立二拆四”杨秀宇所说是真的呢?那么,他们这种敢于质疑名人,勇于否定虚假偶像的行为不仅不违法,而且值得弘扬。

央视播出“秦火火” 秦志晖、和“立二拆四” 杨秀宇被刑拘的消息,人们并不感到意外,因为在这之前有许多和平、理性维权民主人士已被刑拘,只不过被欲加之罪之名不一样而已,总之一句话,你说了暴政不爱听的话,揭露了它的黑暗,你就犯了罪,就要抓你、关你、判你。

文章来源:《民主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