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素萍2013年沈阳全运会蒙难纪实

【新唐人2013年9月12日讯】2013年9月2日晚20:30左右沈阳市东陵(浑南新区)公安分局五三派出所门前呼啸而至一辆救护车,从车上下来几名貌似医护人员的的人,在该所李非副所长,男,警号为:113130的带领之下来到该所警务室强行把康素萍带上车……一切都源于12届全运会。

2013年8月31日下午16:00,12届全运会开幕式在辽宁省沈阳市奥体中心举行,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参加,万众瞩目。

2013年8月30日晚23:58康素萍从北京南站乘坐D609次车于31日晨5:49抵达沈阳北站。7:10来到沈阳奥体中南门,希望可以买票入场观看,尽管积极良性理智合法的努力仍无效无果。当日中午该中心周边全面戒严,警车、警察、武警林立……

大约14:00康素萍正在验票口依序依法和谐理智的和现场工作人员协调想凭票入场(绝对是依法买票)之时,身边突然来了一群着装警察,被告知:“康素萍站在这里就是犯法,扰乱社会秩序,触犯刑法……”其中一名警号为:106010的男警察冲上来掐着康素萍的脖子、拧着康素萍胳膊连喊带叫的把康素萍强行塞进警车里(康素萍几乎被搡趴在地上)拉到五三派出所,一进派出所的门,冷不防又冲出来一名警察再次掐着康素萍的脖子连吼帯骂还不准其许上厕所。

接下来,是一名警号为:104813的警察问话并索要康素萍的证明,并且扬言要把康素萍:“一,送往棋盘山;二,送去精神病医院。”问话之后被关押于该所101侯问室。

大约在傍晚18:10时,警号为:104813的警察叫我跟他一起走,同行的共有5名警察(3女2男)由104813开车。我问他:“带我到哪里去?市看守所、精神病医院、还是乱坟岗,无论哪里都应该明确告诉我,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知情权。”

104813说:“送棋盘山。”大约在19:00突然掉转车头说:“是演习、操练!还郑重诚诺给我和我的朋友,不会伤害我,要妥善安置我,送我回家……”之后104813把车开到一家海鲜酒楼的门外交给两名自称是辽宁省信访局的人(不肯出示任何证件和身份证明),我不肯下车。

104813说他的警察身份就是保证。我说我是来看全运会开幕式的不是来上访的,我要上访也该在北京,而不会到辽宁来下访,他和陕西是平级,无许可权于我的问题解决。我不要和他们谈。信访局二人说先下来休息,大家一起聊聊不妨。警察的态度也很坚决,无奈只好下车随二人进入大堂,坐下之后,他们询问我的基本情况(一再追问并且对谈话全程录音录像,不知他们是何意图,我只能被动接受。我为鱼肉人为刀俎,任人宰割,却无丝毫还手之力),同时索要我的上访材料,我没有携带材料,只好口述我上访的前因后果。之后大约在22:30左右,又开车把我拉回五三派出所交给该所警察。

接下来在该所一间警务室里(该所大厅内右侧第一间)要了我的身份证明核查并与我属地联系,之后耳语同时携带一张我的身份信息登录文本离开,再回来时要求给我做笔录,那张之前带出去的那份我的身份信息登录文本旁边(右下方)赫然写了一个名字:“陈某某”,是领导批复的签名还是……?我不得而知。

2013年9月1日早上,五三派出所李非副所长(着装)和所长王某(着便装,李非说其是所长王某,男)来到101侯问室,检查我的随身物品,翻查我的手机,之后全部强行没收。

当晚21:40左右五三派出所李非副所长警号为:113130拿了一份训诫书给我,并且要求我签字,我看过内容之后拒绝签字,理由如下:

首先,我只是依法依序、合理理性的希望和要求买票观看12届全运会开幕式,并无任何违法行为,更无到辽宁省沈阳市下访的丝毫行为和要求,也未携带任何与上访有关的蛛丝马迹。

其次,这份训诫书子虚乌有,并且涉嫌诬陷我“非法上访,扰乱社会秩序。”

备注:我是无辜被抓到五三派出所的,该所凭什么无故抓人在先,之后又任意关押、做笔录(我皆无语)、没收控制随身物品、还要训诫,到底想干设么?拉我去见辽宁省信访局的人是想要确定身份锁定目标,以欲加之罪为名,行打击报复之实,对吧?!因为2013年2月15日在北京市马家楼接济中心门前我和众访民一起拦了辽宁省信访局的截访车,制止了一起非法暴力截访事件(我当时被辽宁截访的人和车辆撞伤打伤至今无果),一切皆源于此吧,给我罗列罪名,公报私仇!

截止9月2日中午之前,不曾给我提供过食物和水,31日晚我在该所内已被冻感冒,但是,既无医也无药。并且在此期间被该所警察打骂。

9月2日上午,警察曾某某,男,警号为:113188跟我谈话,核查我的身份信息,了解情况,谈话间说我老打坐是不是邪教法轮功,真善忍之类……我说别乱扣帽子乱定罪名,我胆小,别吓着我哦,我只是席地盘腿而坐,仅此而已。中午,给我拿来了盒饭(这是第一次)。我不吃,抗议他们的违法行为,并且索要该所对我的执法凭证和法律依据,要求出具书面文书,并且告知我被打被关被虐待的事实经过。113188满口承诺,要违法警察给我赔礼道歉并且改善工作作风……

下午,113188依然跟我谈话,还是延续上午的车轱辘话,在耗费我的体力和精力。因为我不但没吃没喝而且还在生病,身体已经很虚弱,饥寒交迫,生命迹象疲弱不堪……

突然进来一名女警察警号为:103823.手里抱了一本很厚很大的书,一屁股坐到我的面前,大声狂吼:“我告诉你康素萍,别以为你做的事我们不知道,你全国各地到处跑,你的行为是公开挑战政府、公开挑战政权、公开挑战公安、公开挑战共产党!我们已上报公安部,治你得罪,专门治你这样的人,就说12届全运会开幕式,习近平在主席台上讲话时,你冲击会场,扰乱公共秩序……”

我在想:全运会开幕式是16:00举行,我已于14:00被警察抓回派出所关押,试问:“我怎样去冲击会场,扰乱公共秩序。”

我衰弱的蜷缩在椅子上,无语的同时无力也无奈!

103823并无一丝的良心发现,继续狂吼:“信不信,把你的家人、孩子、亲朋全都弄来,让他们看看你的样子……”

接下来,不知是103823喊累了还是战略战术上的需要,她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逆转,走到我面前,一脸让人看了就会起鸡皮疙瘩的复杂而肉麻的表情(瞬间在我的脑子里闪现的是大灰狼变成了狼外婆的画面和困惑),她的脸上挂着鳄鱼般的眼泪,钳子一般的手捏住我的手,死命的摇晃着、抖动着,不骗您说,我的胳膊都快脱臼了,脑袋嗡嗡的直犯晕……我说求求你别晃了,请让我安静、安宁,我很疲惫。

103823:“共产党不可能认错,给你点补偿,你得点实惠算了,这样,你多有面子啊。绝不可能给你出具书面手续的……”
我无语。

103823:“给你买张机票,我陪你去宾馆开个房间好好休息一下,顺顺便吃点饭”

我无语

103823:“给你两千块钱,再买张票”

我无语

103823:“给你三千行不行,表态啊,你点点头我就去办,局长在楼上坐着等呢”

我无语
103823:“我给你要五千加一张票另开宾馆休息,好不好,你发话啊,你眨眨眼睛,我就去办”

我无语

103823:“关你三天赔偿给你五千,多划算啊,发话呀你,急死我了”

我依然无动于衷。

103823:“给钱都不要,是个精神病,送……”

当日傍晚18:30我被辅警强烈要求带去了警务室,很快李非副所长、113188、还有小警察和一个着便装的警察领导来到我面前,谈话问话。

113188:“你无收入上访也不容易,我们警察凑点钱给你……”
我斩钉截铁的回答:“不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103823还在絮絮叨叨,我不想再听,起身到另一处去坐,103823玩着手机说:“你不理我了……”之后站起来出去了,他走后我又回到窗边坐着,

大约20:30左右救护车呼啸而至,从车上下来了几名貌似医护人员的人,拿着担架和警察、李非副所长一起到我面前,此时的李非已换成了便装,进门就破口大骂,之后我就被强行架上车拉到一家医院门前,光线太暗,我没有看清楚门诊大楼两侧挂的6、7块牌子上写的什么。医院楼顶挂了几个霓虹灯字:沈阳浑南新区医院。

派出所出了两辆车8、9名警察全着便装,与我对峙到大约23:45,无奈我打车到了派出所,在该所大厅滞留到3日凌晨4:30自行离开,随意抓,任意放,无手续无说法,强权当道,无法无天。

鉴于此次在辽宁省沈阳市12届全运会期间无辜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康素萍将依法维权:

一,沈阳市东陵(浑南新区)公安分局五三派出所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伴有侮辱虐待情节)

二,辽宁省信访局涉嫌打击报复。

三,依法继续追究辽宁省截访人员对我故意人身伤害一事(同时附上我之前的起诉状状)。

2013年9月11日陕西康素萍


起诉状

原 告:康素萍,女,汉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46号(此地址不能收发信函)。

被 告: 刘德勇,男,1973年3月8日出生。 地址: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铁中街22-4-29号,职务:北镇市闾阳镇副镇长。 联系电话:13464629871

被 告: 赵则,男,1975年9月9日出生。 地址: 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东大街50-4-21号,职务:北镇市闾阳镇政府司机

案 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9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用及与本案相关的所有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2月15日早8时左右马家楼清场,我们一行5、60个访民一起往外走,刚出大门,就遇到5、6名辽宁籍截访人员冲过来对我们中间的辽宁籍访民李连友拳打脚踢、连拖带拽,强行将其塞进一辆未悬挂牌照的黑色帕萨特小轿车里。我见状上前阻止,右脸、肩膀、胳膊各挨一拳,但是,因顾及到李连友的生命安全,来不及多想直接冲到那辆帕萨特轿车前,挡住了他们的去路,但是被告刘德勇和赵则居然强行启动轿车向我猛撞过来,将我撞伤(若不是其他访民朋友把我拽开,我恐怕已成为刘德勇和赵则的车下冤魂)。以至于我的双膝关节、及踝关节疼痛不止,且伴有心慌胸闷。经北京市协和医院检查治疗(因无力支付昂贵的费用故没有做骨伤鉴定),共花费医疗费等398元。并且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案发时拨报110,玉泉营派出所出现场。)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告故意撞伤原告(有故意杀人之嫌疑),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因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398元。此外,被告开车故意撞伤,险些致原告于死地,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精神创伤,应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由于被告拒绝赔偿,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康素萍

2013年3月1日星期五

举报信
举 报 人:康素萍,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在京访民。

被 举 报 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 电话:010--83608825

2013年2月15日早8时左右,北京市家楼接济中心清场。我们一行5、60个访民一起往外走,刚出大门,就遇到5、6个辽宁籍截访人员冲过来对我们中间的辽宁籍访民李连友拳打脚踢、连拖带拽,强行将其塞入一辆未悬挂牌照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内。我见状上前阻止,右脸、胳膊、肩膀各挨一拳,但已顾不得自身的伤痛,只担心李连友的生命安全,当即冲到那辆帕萨特轿车前,挡住了它的去路,不料,刘德勇和赵则动了杀机,居然强行启动轿车向我猛撞过来,我当即被撞伤(如果不是其他访民朋友把我拽开,我恐怕已成为他二人的车下冤魂)。双膝关节、双脚踝关节至今疼痛不止。紧接着,陕西籍截访人员5、6人驾驶着一辆车牌号为:京QV7611的微型面包,暴力劫持陕西籍访民罗文荣。此两起涉及陕西、辽宁两省暴力截访事件直接导致陕西康素萍、上海尹慧敏、江西张德文、陕西罗文荣、辽宁李连友、张宏娥等多人受伤,性质极其恶劣。

事件发生后,我立即拨打了110,玉泉营派出所出现场。我们把肇事车辆(黑色帕萨特和白色微型面包车以及京QV7611的车牌)交给玉泉营派出所民警。并且连同我们几个受伤访民一起带回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分别给我们做了笔录,我同时要求民警依法对暴力截访人员进行处理。然而,就在2013年2月15日案发当日就把肇事车辆和肇事人员全部放走涉嫌玩忽职守、渎职侵权)。并且派出所民警在我们做过伤情司法鉴定(北京市协和医院和丰台医院诊断证名基础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轻微伤)之后,仅仅开据了一份北京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并且没有对参与暴力截访的人员做出任何行政处罚,甚至告知我们:“到暴力截访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区申请处理,玉泉营派出所不负责处理此事,既不做移交处理程序也不出据不予受理通知书。”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伍佰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行政处罚有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暴力截访人员结伙殴打、伤害多名访民,性质恶劣。玉泉营派出所应上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对暴力截访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伍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民警要求我们去暴力截访人员户籍所在地申请处理,并且直接将暴力截访人员以及车辆放走,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且明显构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此外,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做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辽宁籍截访人员驾驶的黑色帕萨特轿车没有悬挂牌照,已构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违法行为,玉泉营派出所因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该所民警直接将未悬挂牌照的车辆放走,明显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

综上所述,玉泉营派出所民警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甚至纵容了违法行为的发生和发展。我特此举报,请求已发给予该派出所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且责令该派出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暴力截访人员做出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致



举报人:康素萍

2013年3月1日


另附暴力截访人员名单:

辽宁省截访人员名单:

刘德勇,男,1973年3月8日出生,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铁中街22-1-4-29号。北镇市闾阳镇付镇长。

赵则,男1975年9月9日出生,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东大街50-4-21号。北镇市闾阳镇政府司机。

任勇,男,1980年3月9日出生,辽宁北镇市清堆子镇六台村。北镇市信访办主任。电话:13464629871.

郑亚忱,男,1952年6月30日出生,辽宁省北镇市太和街63-4-4-33号,北镇市公安局民警。

吴树成,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真中央路104-3-24号。
李洋,男,1979年8月9日出生,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真中央路104-4-36号。

陕西省截访人员名单:

闫豪,男,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新集镇,职务:副镇长

刘新华,男,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新集镇,职务:派出所副所长

吴培茂,男,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新集镇,派出所民警

汤建新,男,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新集镇,镇政府工作人员

王全新,男,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新集镇,驻京办工作人员

陕西籍截访人员警号为:03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