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女商人非法集资12亿余元 二审被判死刑

2013年11月05日社会
【新唐人2013年11月6日讯】(自由亚洲电台报导)中国内蒙古高级法院日前对苏叶女集资诈骗案作出二审裁决,维持一审的死刑原判。有中国学者表示,中国应该改革金融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合法融资途径。也有学者建议,在中国刑法中取消“非法集资罪”,取消对经济犯罪的死刑处罚。

中国法院网的信息显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1月5日二审裁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苏叶女的上诉、维持一审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对集资诈骗罪上诉人苏叶女的死刑判决,剥夺被告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被告个人的全部财产,案件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称,经审理查明,苏叶女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投资煤炭、开发酒店等,营造其实力雄厚假象,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诈骗方法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达12亿多元;扣减案发前归还的本息,实际诈骗金额5.5亿多元。其非法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众多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虽然苏叶女主动投案自首,但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内蒙古鄂尔多斯的苏叶女集资诈骗案的一审死刑宣判是今年1月25日作出的。被告原是鄂尔多斯市俏资国际美容美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9月20日,苏叶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胜区警方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国际反腐组织《透明国际》的亚太事务负责人廖然就此表示:“法院认定她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非法集资,其实,这种事在中国太普遍了。因为在中国,民营企业家不可能从银行借到贷款,所以很多人就诉诸于民间集资。他们用后来借贷人的钱来还先前借贷人的高利贷资本,试图以此办法来周转。但一旦链条中除了问题,问题就出来了。”

近年来,中国多名民营企业家被以“非法集资罪”判处死刑。有专家学者批评说,目前中国大陆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恶化、民营企业生存空间变窄、融资渠道受到严重抑制。

中国天则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冯兴元10月8日曾在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发表题为《中国亟需废除“非法集资罪”》的文章,作者认为,近年来,中国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恶化问题究其成因,包括:政府公权力日益膨胀,而且为许多官员滥用;“国进民退”也就是国有企业扩张,民营企业收缩问题加剧。很多企业的民间集资行为被冠上“非法集资”的罪名,企业家备受打压。

根据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院可以按“非法集资”罪对集资企业家判处死刑。“非法集资罪”分四种,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是“集资诈骗罪”,三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四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中最常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种。受处罚最重的是“集资诈骗罪”。若以此罪审判集资企业家,很容易被判处死刑。

文章质疑,经济犯罪是否应该治以死罪,因为国际上总的趋势是废除死刑。目前全世界废除死刑的国家大约有112个。中国属于仍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少数国家之一。中国刑法中规定经济犯罪可适用死刑的共有20种罪之多。

国际反腐学者廖然指出,在中国大陆,从事所谓“非法集资”的人和实例太多了,这也说明,中国需要开始真正改革其金融体系。此外,经济罪不应该判处死刑。

“苏叶女案例在中国绝对不是孤立现象。在中国,如今为什么有那么多的民营企业家以非法集资最被判死刑呢?政府是不是应该问一问,出现这么多的非法集资案例,政府的政策是不是有问题呢? 此外,中国传统上相信杀人要偿命,而非法集资罪毕竟没有伤害到人命,是不是可以不判死刑呢?”

中国天则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冯兴元的文章认为,虽然目前在中国因非法集资罪被夺命者仍在少数,但2013年7月湖南企业家曾成杰因非法集资罪被执行死刑一案为众多民营企业家敲响了警钟。“非法集资罪”成了一种“口袋罪”,地方官员可随意把集资企业家往里面装。中国民营企业家的生存环境急剧恶化,鼓励民资发展的政策不仅容易成为一纸空文,而且可以成为某些别有用心官员“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工具。

冯兴元建议,研究废除“非法集资”这类“口袋罪”,把不合法的各种集资行为和诈骗行为分开处理,分别转为单独的轻罪,争取最终取消现行的各种“非法集资罪”,或者至少取消与“非法集资”有关的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