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2月24日讯】(新唐人记者陈汉采访报导)近日,有消息传出,三亚市城郊检察院向其中被关押的五位村民施压,要求他们用解聘律师来换取自由,此事在律师界引起很大反响,全国各地115位律师联名向三亚市城郊检察院发出声明,谴责他们的违法行为。维权律师蒋援民称此案是官商勾结,疑市委书记姜斯宪是幕后黑手。
维权律师蒋援民介绍,海南省三亚市一批农民因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土地,27人被抓捕、控罪。蒋援民因为代理此案,也曾经被行政拘留170天,身体也遭到了很大的伤害,由于三亚警方抓捕蒋援民的事件被曝光后,各地律师前去声援抗议,并获得五位村民的委托,帮助他们代理案件。
该案不久前开庭,法官居然枉法当庭不允许蒋援民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休庭后一直没有开庭。
据维权网报导,2013年12月21日,三亚市城郊检察院负责符日荣等五人,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的公诉人石彩云检察官等人,近日到三亚看守所提审了五名被告人,要求他们解除对辩护律师的委托,并承诺:本月底前,法院开庭将按照他们实际被羁押时间判刑后释放。
《新唐人》记者就此事件采访了维权律师蒋援民,蒋律师证明他也曾经遇到相同的胁迫。
蒋援民律师:“因为他的目的就是让我闭嘴。因为我在给村民办案过程中,不断地向中央有关部门,比如向检察院、公安部啊,还有中共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啊,还有全国人大啊、信访局啊,都写了控告信,把他们违法抓捕村民、霸占农民土地这个事情,都已经向有关部门去控告了。所以他们害怕我继续去告,这是一个;第二个,他们是怕我在法庭上为村民辩护,因为他们所有的证据都被我在法庭上全部驳倒了;而且我有很多关键性的证据。他们怕我继续为村民辩护,就把我抓起来。当时给我的交换条件就是,只要我同意不为村民进行辩护了,他们就无罪释放我,我当时就拒绝了。”
蒋律师表示,此案不是一般的维权案件,他怀疑幕后有黑手操纵:“实际上这个事件是官商勾结,就是开发商勾结市领导,据讲是市里的主要的领导,无论是检察院也好、还是有关人员也好都不敢说这个人,是这个人下的令,要求抓村民、要求判村民的刑。到底是谁?我怀疑是姜斯宪,就是那个姜斯宪市委书记。因为他是陈良宇的残渣馀孽,他以前在上面当组织部长么,后来因为陈良宇的事情被贬到海南当一个副省长么,但是在江泽民拼命保护下,又当上省委常委了。”
三亚市城郊检察院胁迫维权村民事件,参与抗议的维权律师李方平表示:“现在一些地方的公、检、法。为了使这些维权律师不去参与维权案件的话,往往就是胁迫在押的当事人,让他们撤销律师的委托,使他们能够去更好的驾驭这个案件,屏蔽外面的声音避免律师的监督吧。我觉得这几年越演越烈,尤其蒋援民你知道吧,他本身是作为三亚普遍维权案件的第一辩护人,遭到了三亚公安长达几个月的刑事拘留,所以说这个案件也是非常恶劣,全国各地100多位律师联手谴责这样的违法去行径。”
蒋援民律师认为:“三亚市城郊检察院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因为他明明知道要起诉的这五个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还非要起诉他们。非得要求追究这五个村民的刑事责任么、要判刑么,从这一点上讲,可以讲说是徇私枉法罪。”
115位律师谴责三亚市城郊检察院,胁迫维权村民“辞律师、换自由”的严正声明全文如下:
2013年12月21日,我们陆续收到三亚方面传来的消息:三亚市城郊检察院负责符日荣等五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的公诉人石彩云检察官等人近日到三亚看守所提审了五名被告人,要求他们解除对辩护律师的委托,本月底前法院开庭将按照他们实际被羁押时间判刑后释放。
我们辩护人认为:三亚市城郊检察院强迫被告人解除对辩护律师委托的行为是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辩护权的严重侵害。我们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表示极大的愤慨和强烈谴责。
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
获得辩护权,也是我国公民宪法权利。我国《宪法》第125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基于保护辩护权的宪制安排,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还对律师辩护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6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在国际层面,《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也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第16条“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
可见,三亚市城郊检察院这种以“辞律师、换自由”的胁迫行为,是与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严重相背离的。
不仅如此,三亚市城郊检察院明知三亚市天涯镇塔岭村大村符日荣等村民因保护本村所有土地、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而被违法刑拘。但在本案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各个诉讼环节事实上放纵、配合了三亚市警方滥权行为,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对本案第一辩护人蒋援民律师的迫害。
我国《检察官法》第八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然而,代表三亚市城郊检察院的公诉人石彩云等检察官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反而不择手段、知法犯法,胁迫五名无辜被告人解除律师委托,意图使无辜被告人被错误追究刑责,此做法为国法所不容。
我 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第(七)款明确规定:“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规定: “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鉴于此,我们作为符日荣等被告人的辩护人特发表严正声明强烈谴责三亚市城郊检察院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 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的规定,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请求依法纠正三亚市城郊检察院的违法行为,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也鉴于本案公诉人石彩云的这一严重违法行为,已经不能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我们再次申请石彩云回避。
此声明也同时逐级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声明人:蒋援民、王 宇、李志勇、葛永喜、郭海跃、王红杰
(以上均为辩护律师)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联署律师:
庞 琨 广东律师、李方平 北京律师、唐吉田 北京律师、毛宏伟 广东律师、
郑 湘 山东律师、陈以轩 湖南律师、李长青 北京律师、刘书庆 山东律师、
郭莲辉 江西律师、蔡 瑛 湖南律师、王全平 广东律师、刘卫国 山东律师、
陈武权 广东律师、陈建刚 北京律师、谢 阳 湖南律师、胡贵云 北京律师、
朱应明 江苏律师、吴魁明 广东律师、梅春来 广东律师、侯 杰 广东律师、
田 园 湖南律师、于 全 四川律师、王 成 浙江律师、陈金石 湖南律师、
董前勇 北京律师、范标文 广东律师、王学明 山东律师、刘金湘 山东律师、
刘志强 陕西律师、黄溢智 北京律师、王 兴 北京律师、李春富 北京律师、
张科科 湖北律师、江天勇 北京律师、冉 彤 四川律师、陈进学 广东律师、
覃永沛 广西律师、马 卫 天津律师、张 磊 北京律师、王卫华 上海律师、
许桂娟 山东律师、熊春喜 湖南律师、胡月红 湖北律师、孙延玉 河南律师、
李 严 广东律师、王宗跃 贵州律师、张维玉 山东律师、李正君 河北律师、
何芳莉 广东律师、王必君 广东律师、闻 宇 广东律师、赵永林 山东律师、
李威达 河北律师、梁澜馨 河北律师、刘四新 北京律师、郭新嵘 北京律师、
汪 廖 浙江律师、李婷婷 广东律师、姬来松 河南律师、张锦宏 河南律师、
唐荆陵 广东律师、曾 义 云南律师、张 海 山东律师、沈斌倜 北京律师、
马 华 湖北律师、郭敏华 广西律师、邵振中 山东律师、李金星 山东律师、
张传利 北京律师、王 辉 河南律师、贾 倞 贵州律师、张重实 湖南律师、
黄 建 四川律师、李 琴 陕西律师、黎雄兵 北京律师、覃具款 广东律师、
蒋永继 甘肃律师、 唐天昊 重庆律师、王光琦 北京律师、李友林 黑龙江律师、
王梅霞 河北律师、李如玉 江苏律师、王胜生 广东律师、潘智霞 湖北律师、
隋牧青 广东律师、崔小平 广东律师、杨荣艳 河北律师、葛文秀 广东律师、
刘正清 广东律师、吴镇琦 广东律师、刘金滨 山东律师、侯领献 黑龙江律师、
陈南石 湖南律师、肖芳华 广东律师、张 怡 河南律师、周立新 北京律师、
邬宏威 北京律师、迟夙生 黑龙江律师、刘 巍 北京律师、陈科云 广东律师、
李和平 北京律师、金光鸿 北京律师、管铁流 广东律师、李大伟 甘肃法律人、
张赞宁 江西律师、张鉴康 陕西律师、游飞翥 重庆律师、蔺其磊 北京律师、
李国蓓 北京律师、徐红卫 山东律师、刘连贺 天津律师、石永胜 河北律师、
高小理 重庆律师、常玮平 陕西律师、宋 伟 云南律师。
维权律师蒋援民介绍,海南省三亚市一批农民因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土地,27人被抓捕、控罪。蒋援民因为代理此案,也曾经被行政拘留170天,身体也遭到了很大的伤害,由于三亚警方抓捕蒋援民的事件被曝光后,各地律师前去声援抗议,并获得五位村民的委托,帮助他们代理案件。
该案不久前开庭,法官居然枉法当庭不允许蒋援民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休庭后一直没有开庭。
据维权网报导,2013年12月21日,三亚市城郊检察院负责符日荣等五人,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的公诉人石彩云检察官等人,近日到三亚看守所提审了五名被告人,要求他们解除对辩护律师的委托,并承诺:本月底前,法院开庭将按照他们实际被羁押时间判刑后释放。
《新唐人》记者就此事件采访了维权律师蒋援民,蒋律师证明他也曾经遇到相同的胁迫。
蒋援民律师:“因为他的目的就是让我闭嘴。因为我在给村民办案过程中,不断地向中央有关部门,比如向检察院、公安部啊,还有中共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啊,还有全国人大啊、信访局啊,都写了控告信,把他们违法抓捕村民、霸占农民土地这个事情,都已经向有关部门去控告了。所以他们害怕我继续去告,这是一个;第二个,他们是怕我在法庭上为村民辩护,因为他们所有的证据都被我在法庭上全部驳倒了;而且我有很多关键性的证据。他们怕我继续为村民辩护,就把我抓起来。当时给我的交换条件就是,只要我同意不为村民进行辩护了,他们就无罪释放我,我当时就拒绝了。”
蒋律师表示,此案不是一般的维权案件,他怀疑幕后有黑手操纵:“实际上这个事件是官商勾结,就是开发商勾结市领导,据讲是市里的主要的领导,无论是检察院也好、还是有关人员也好都不敢说这个人,是这个人下的令,要求抓村民、要求判村民的刑。到底是谁?我怀疑是姜斯宪,就是那个姜斯宪市委书记。因为他是陈良宇的残渣馀孽,他以前在上面当组织部长么,后来因为陈良宇的事情被贬到海南当一个副省长么,但是在江泽民拼命保护下,又当上省委常委了。”
三亚市城郊检察院胁迫维权村民事件,参与抗议的维权律师李方平表示:“现在一些地方的公、检、法。为了使这些维权律师不去参与维权案件的话,往往就是胁迫在押的当事人,让他们撤销律师的委托,使他们能够去更好的驾驭这个案件,屏蔽外面的声音避免律师的监督吧。我觉得这几年越演越烈,尤其蒋援民你知道吧,他本身是作为三亚普遍维权案件的第一辩护人,遭到了三亚公安长达几个月的刑事拘留,所以说这个案件也是非常恶劣,全国各地100多位律师联手谴责这样的违法去行径。”
蒋援民律师认为:“三亚市城郊检察院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因为他明明知道要起诉的这五个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还非要起诉他们。非得要求追究这五个村民的刑事责任么、要判刑么,从这一点上讲,可以讲说是徇私枉法罪。”
115位律师谴责三亚市城郊检察院,胁迫维权村民“辞律师、换自由”的严正声明全文如下:
2013年12月21日,我们陆续收到三亚方面传来的消息:三亚市城郊检察院负责符日荣等五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的公诉人石彩云检察官等人近日到三亚看守所提审了五名被告人,要求他们解除对辩护律师的委托,本月底前法院开庭将按照他们实际被羁押时间判刑后释放。
我们辩护人认为:三亚市城郊检察院强迫被告人解除对辩护律师委托的行为是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辩护权的严重侵害。我们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表示极大的愤慨和强烈谴责。
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
获得辩护权,也是我国公民宪法权利。我国《宪法》第125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基于保护辩护权的宪制安排,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还对律师辩护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6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在国际层面,《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也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第16条“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
可见,三亚市城郊检察院这种以“辞律师、换自由”的胁迫行为,是与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严重相背离的。
不仅如此,三亚市城郊检察院明知三亚市天涯镇塔岭村大村符日荣等村民因保护本村所有土地、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而被违法刑拘。但在本案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各个诉讼环节事实上放纵、配合了三亚市警方滥权行为,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对本案第一辩护人蒋援民律师的迫害。
我国《检察官法》第八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然而,代表三亚市城郊检察院的公诉人石彩云等检察官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反而不择手段、知法犯法,胁迫五名无辜被告人解除律师委托,意图使无辜被告人被错误追究刑责,此做法为国法所不容。
我 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第(七)款明确规定:“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规定: “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鉴于此,我们作为符日荣等被告人的辩护人特发表严正声明强烈谴责三亚市城郊检察院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 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的规定,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请求依法纠正三亚市城郊检察院的违法行为,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也鉴于本案公诉人石彩云的这一严重违法行为,已经不能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我们再次申请石彩云回避。
此声明也同时逐级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声明人:蒋援民、王 宇、李志勇、葛永喜、郭海跃、王红杰
(以上均为辩护律师)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联署律师:
庞 琨 广东律师、李方平 北京律师、唐吉田 北京律师、毛宏伟 广东律师、
郑 湘 山东律师、陈以轩 湖南律师、李长青 北京律师、刘书庆 山东律师、
郭莲辉 江西律师、蔡 瑛 湖南律师、王全平 广东律师、刘卫国 山东律师、
陈武权 广东律师、陈建刚 北京律师、谢 阳 湖南律师、胡贵云 北京律师、
朱应明 江苏律师、吴魁明 广东律师、梅春来 广东律师、侯 杰 广东律师、
田 园 湖南律师、于 全 四川律师、王 成 浙江律师、陈金石 湖南律师、
董前勇 北京律师、范标文 广东律师、王学明 山东律师、刘金湘 山东律师、
刘志强 陕西律师、黄溢智 北京律师、王 兴 北京律师、李春富 北京律师、
张科科 湖北律师、江天勇 北京律师、冉 彤 四川律师、陈进学 广东律师、
覃永沛 广西律师、马 卫 天津律师、张 磊 北京律师、王卫华 上海律师、
许桂娟 山东律师、熊春喜 湖南律师、胡月红 湖北律师、孙延玉 河南律师、
李 严 广东律师、王宗跃 贵州律师、张维玉 山东律师、李正君 河北律师、
何芳莉 广东律师、王必君 广东律师、闻 宇 广东律师、赵永林 山东律师、
李威达 河北律师、梁澜馨 河北律师、刘四新 北京律师、郭新嵘 北京律师、
汪 廖 浙江律师、李婷婷 广东律师、姬来松 河南律师、张锦宏 河南律师、
唐荆陵 广东律师、曾 义 云南律师、张 海 山东律师、沈斌倜 北京律师、
马 华 湖北律师、郭敏华 广西律师、邵振中 山东律师、李金星 山东律师、
张传利 北京律师、王 辉 河南律师、贾 倞 贵州律师、张重实 湖南律师、
黄 建 四川律师、李 琴 陕西律师、黎雄兵 北京律师、覃具款 广东律师、
蒋永继 甘肃律师、 唐天昊 重庆律师、王光琦 北京律师、李友林 黑龙江律师、
王梅霞 河北律师、李如玉 江苏律师、王胜生 广东律师、潘智霞 湖北律师、
隋牧青 广东律师、崔小平 广东律师、杨荣艳 河北律师、葛文秀 广东律师、
刘正清 广东律师、吴镇琦 广东律师、刘金滨 山东律师、侯领献 黑龙江律师、
陈南石 湖南律师、肖芳华 广东律师、张 怡 河南律师、周立新 北京律师、
邬宏威 北京律师、迟夙生 黑龙江律师、刘 巍 北京律师、陈科云 广东律师、
李和平 北京律师、金光鸿 北京律师、管铁流 广东律师、李大伟 甘肃法律人、
张赞宁 江西律师、张鉴康 陕西律师、游飞翥 重庆律师、蔺其磊 北京律师、
李国蓓 北京律师、徐红卫 山东律师、刘连贺 天津律师、石永胜 河北律师、
高小理 重庆律师、常玮平 陕西律师、宋 伟 云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