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1月5日讯】秦永敏先生2013年12月31日到河南巩义处理私事遭遇武汉公安方面非法跟踪、监视并最终利用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强行将秦永敏先生押回武汉并对其抄家、拘留。申请人作为秦永敏先生及其家属的委托律师,对秦永敏先生被非法拘留以及一系列侵权事件依法提出此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 请 人 :谢燕益
联系电话:010-89036335;13520232026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蓝堡国际中心1106室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邮 编 :100026
武汉公民和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谢燕益律师到青山拘留所看望被关押的秦永敏。(网络图片)
申请公开事项:
1、向申请人公布,2013年12月31日,武汉公安局谁参加了到河南巩义非法跟踪、监控并威胁强制利用暴力等手段侵害秦永敏夫妇的行为?谁下达的命令?目的何在?具体决策过程?决策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2、向申请人公布,秦永敏先生作为一个合法的国家公民,其前往河南巩义处理私事以及其行程安排武汉公安方面是如何知晓的?
3、向申请人公布,2014年1月1日对秦永敏进行治安拘留的所有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件、法律手续?
4、向申请人公布,2013年1月3日、1月4日,申请人受秦永敏及其家属委托前往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分局拘留所及法制科提出会见当事人及查阅案卷的要求,是谁公然违法下令不让律师与秦永敏会见,不让律师察看卷宗,剥夺被羁押人申诉等合法权利?这一做法到底想掩盖什么?意欲何为?
5、向申请人公布,秦永敏先生的身体情况体检资料?秦永敏先生2013年12月31日被非法强制过程中是否受伤?遭受到何种威胁及哪些暴力对待?
6、向申请人公布,具体制定了哪些措施监控秦永敏先生?谁批准的?依据何在?决策人是否知道这种非法监控公民之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谁下令在秦永敏住所附近安装的摄像头?谁在对其进行长期非法监控?
7、向申请人公布,今后秦永敏作为一个完全的自由公民,是否仍有不当措施将会采取?由谁决定?决策程序、决策标准、决策依据是什么?
8、向申请人公布,对秦永敏滥用职权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对秦永敏人格尊严、公民权利、基本人权的侵犯和蔑视同样会对我们每一个公民以及子孙后代的人格尊严、公民权利、基本人权构成威胁?这种超越宪法、法律的指示命令不仅不能带给这个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必将种下隐患贻害无穷,使得违法不公成为常态。
在这种非法维稳的常态当中,得到贯彻的永远不会是真正的国家意志、法律意志、执政党的意志而时常是个别人的意志。极易产生个别腐败当权者在运用权力时不受约束比较容易塞进私货?对秦永敏滥用职权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谮越宪法法律的行为不管用多好听的理由和词汇加以修饰都无法掩盖个人非法意志、个人非法利益、个人非法目的这一实质,都无法掩盖个人非法意志时常对国家正当意志的侵夺。
违反宪法法律绝非国家之福、人民之福?对秦永敏滥用职权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国家的正当意志一定是严格遵守宪法法律的,一定是正大光明的,一定是光明磊落问心无愧的。相反不管以任何借口违反宪法法律不敢正大光明鬼鬼祟祟的私相授予往往正是个人非法意志的体现。试想,一个国家的正当意志有什么必要去违反宪法法律;有什么必要去找各种借口理由;有什么必要鬼鬼祟祟时常遮遮掩掩。
之所以不惜违反宪法、法律、暗箱操作,拿不上桌面正是由于塞进了私货私心作崇谋取非法利益维护非法特权而已。对秦永敏及其他公民合法权利、合法诉求滥用职权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通过制度变革与完善,人民真正得以掌握权力、选择权力、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倘使我们的国家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官员清正,何须维稳?到底又维谁的稳,为谁维稳?当一个公民的正当诉求无法正常表达,一个公民可以随意被欺凌、羞辱、处置,我们的内心何以安宁?我们的国家何以安宁?
9、向申请人公布,对秦永敏的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真正的反华势力又有能力反华者其实不是那些为底层百姓仗义执言为追求自由民主法治追求正义不惧个人安危不惧艰险困难坐论起行、不遗馀力为此鼓与呼甚至不惜坐牢牺牲者?也不是那些受到非法对待,依法抗争坚持正道者。
真正的反华势力有能力反华者更不是其他国家那些所谓境外势力国际组织;真正的反华势力有能力反华者是为了既得利益非法特权的贪官污吏腐败特权分子利用手中权力不惜采取一切手段悖逆潮流公然乱法压迫人民者,他们才是国家的敌人、人民的敌人,滥用职权剥夺公民权利破坏法治践踏人权公义阻碍中国人民追求实现民主人权法治的和谐社会,人人享有尊严、平等、自由的光明前景。
10、向申请人公布,对此次秦永敏被非法侵害对其本人及家庭的伤害以及对我们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谁来承担这一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历史责任?如果违法行为、做恶行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长此以往,这个社会的法治、公义和良善何以独存?
申请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另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律师法》三十五条,申请人作为秦永敏及其家属的受托律师于2014年1月3日、1月4日到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分局多次要求依法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遭到非法拒绝,申请人作为秦永敏的代理律师以及一个普通公民提出以上请求,请依法披露为盼! 此致
青山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谢燕益 2014年1月5日
附:证据
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并深刻反省敦请书》
抄送: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武汉市青山区纪委、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检察院、武汉市委、武汉市政府、武汉市纪检委、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检察院、湖北省政府、湖北省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中纪委
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并深刻反省敦请书 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分局
并付志平局长:
贵司作出的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分局青公(新)行罚决字(2014)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秦永敏进行9日拘留200元罚款是一个重大的历史错误。
该决定事起于2013年12月31日,因秦永敏夫妇到河南巩义探亲访友并声称准备赴京依法申请注册中国人权观察社团,武汉公安方面一直非法跟踪监控其夫妇二人到巩义,不顾一切法律与人道利用威胁恐吓与暴力将秦永敏先生强行押回武汉,并最终对其抄家,给于治安拘留9天罚款200元的处罚。这一事件这一行径,不仅是报复执法、违法执法,而且是公然的罪行,在此敦请有关方面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政行为,作出深刻反省。
首先,从实体上来说,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
该处罚决定以秦永敏先生发表《开展政治对话,力争和平转型》文章为由实属荒谬。《开展政治对话,力争和平转型》所主张的内容顾名思义正契合秦永敏先生多年以来在民主、人权、正义事业过程中孜孜以求一贯持守的最为可贵的品格:和平、理性、包容、共建!
其不计个人得失放下过去人生岁月出于拳拳之心,为自由民主人权法治事业鼓与呼因言获罪而被判三次徒刑(23年),劳教、拘留、非法拘禁不可胜数,却仍然能以博大胸襟、以德报怨、超凡智慧因应世事。这是一种怎样的舍身救世精神?姑且不论从正常的价值理念上看,秦永敏先生心忧天下拯诸苍生于水火,欲救万民于倒悬之大慈大悲菩萨襟怀。
姑且不论其倡导和平转型与对话,不失为现代公民的责任担当亦是现代公民的权利底线。姑且不论其倡导和平转型与对话都是正常的政治生活、政治文明之常识、不二法门不二选择,相较于草率盲目行事、鼓动暴力、制造仇恨、增大社会对立、隔阂亦属十分恰当、及时和必要之举,于国于民于党派权贵于草野贫民无不是莫大福音,显属见义勇为。果能如此则国家幸甚!民族幸甚!苍生幸甚!从法律上看,贵司以所谓违反剥夺政治权利规定之由以示惩戒,而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政治权利为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贵司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对政治权利作任意扩大解释属于谮越行为。
贵司作为行政机关理应知晓基本人权、言论权利、思想权利、良知善愿不在此限亦无法予夺。贵司悖逆潮流,昧于大势,公然违法,乱世之际,立功心切,悍然臧害良善,天下汹汹,岂有立锥之所?纵然权势熏天亦非福地!敢不思之?
其次,从程序上看,第一、贵司在此案发生前对秦永敏先生先进行告诫,你只要不去北京,什么都好说云云。秦永敏作为堂堂国家公民何以独不能去北京,莫非在贵司看来北京虎踞龙盘,龙蛇之地,险不可涉?贵司之非法要求遭到拒绝后悍然绑架秦先生并处以非法拘留,这种执法无耻已极!
从法律依据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此表述:其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规定》,贵司作为行政机关理应知晓,我国目前根本不存在该政策文件,贵司为达到非法目的不惜公然造假、炮制一个根本不存在的规范性文件,简直冒天下之大不韪!
第二、贵司在处罚决定书中宣称,2013年6月期间,秦永敏在境外“参与网”、“亚洲自由电台”网站发表《开展政治对话,力争和平转型》等文章并接受采访,言之凿凿。但根据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本案存在缺失如:在处罚前未听取当事人申辩;处罚在先取证在后,后补手续;办案机关明知2013年6月发生所谓违法事实置若罔闻。
2014年1月1日只因当事人不配合其非法要求而大发淫威报复执法选择性执法;嗣后又非法阻止律师看卷,阻止会见当事人,想方设法将违法的行政行为合法化等。总之,形式上的法律处理并不能掩盖本案的荒谬可耻违法性质。 综上可见,不管是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动因、程序、法律依据都显属不当,丧失了行政正义的基本要求,是对国家公器的亵渎和正义秩序的严重危害!
有鉴于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权威,为求真正的减少社会对抗,为求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要求贵司采取一切措施立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停止对秦永敏先生继续非法羁押,督促相关责任人向秦永敏先生赔礼道歉,尊重秦永敏先生的人格尊严、保障和维护其人身自由、基本人权及各项合法权益。
具体意见如下:
1、立即主动纠正错误停止该行政侵权行为,释放秦永敏先生;
2、向秦永敏先生及其家属赔礼道歉;
3、对剥夺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的滥用职权行为依法调查惩处;
4、对非法执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惩处警示教育,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观后效;
5、贵司集体队伍尤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领导加强法律学习,所有直接间接侵权参与者深刻反省;
6、由于秦永敏先生及其家属长期受到监控,其本人及夫人长期生活在恐惧当中,立即撤掉所有监控措施,向秦先生及其家人作出承诺保证今后不再非法监控非法骚扰,主动履行公安机关法定职责保障其人权、自由和安全;
7、依法为秦永敏先生申请见义勇为证书及奖金,以资表彰其多年来为我国法治、人权、民主事业作出的贡献、付出的牺牲。
8、向社会公开上述处理过程,以扬善惩恶,树立社会正气,为真正建立法治和谐稳定社会做出表率!
第三、关于本案的一点反思。
希望贵司所有法律同仁今后能够摸着良心办事。众所周知,法治才是一个国家的最大政治,凡事只讲具体的法治不讲维稳不讲抽象的政治、笼统的政治,这一道路更符合贯彻国家意志最切实的维护人民利益,防止在国家生活运用权力过程中塞进私货种下不稳定的隐患。
另一个选择是,凡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当权者都可以相机行事,都可以以笼统的讲政治维稳为借口拒绝法治、变通不执行法律,各自为政各取所需,以讲政治维稳等名义便宜执行法律。前后两种方案、两个选择是依法治国还是维稳治国哪个更有利于贯彻国家意志追求公平正义哪个更有利于因私废公特权腐败塞进私货,其实并非难以辨别!
在当前特殊的历史时期,不宜再制造高压、压制公民的正当诉求,制造矛盾、对立、仇视与隔阂,应尽力相向而行,弥合分歧减小撕裂求同存异,不再迷信强权与暴力,多一些和解、善意,少一些立功心切;多一些依法办事问心无愧少一些人血馒头封候拜相;总之要累积善意以更大的耐心、更多的智慧面向未来。
在日益对立矛盾愈演愈烈高压的特殊情势之下,假如说诚如秦永敏先生所倡导的朝野多增进一些共识,多建设互助少猜忌臧害,通过制度变革与完善,人民真正得以掌握权力、选择权力、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真正依法治国,倘使我们的国家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官员清正,何须维稳?到底又维谁的稳,为谁维稳?
当一个公民的正当诉求无法正常表达,一个公民可以随意被欺凌、羞辱、处置,我们的内心何以安宁?我们的国家何以安宁? 与公民为敌者,就是与这个国家为敌!当下中国已经到了不得不抉择的时候,要么下决心树法立威,要么撕下面具大杀大砍!对人民的每一份功德就像对人民的每一笔血债一样一定会记录在历史上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谢燕益
2014年1月5日
附:证据
附:《秦永敏被非法拘禁信息公开申请书》
秦永敏简介:
秦永敏,1953年出生于汉口,1970年下放到江汉平原,一个月后因为写书和拥有中外文学名着第一次被抓捕关押,1976年招工回城进武钢,1978年发起武汉民主墙运动并成立四五学会,1979年创办《钟声》杂志,1981年因中共“81•9”文件判刑坐牢8年,1993年在北京起草并发起《和平宪章》运动,为此劳教两年。
1997年邓小平死后开始创办中国人权观察,1998年参加冲击党禁,作为中国民主党的三个主要创始人之一判刑12年,1999年获诺贝尔和平奖提名,2002年拒绝当局从监狱送往美国,2010年刑满出狱,虽写了几十年书,所写的十几本书都被当局抄没,此前仅在香港出过一本《中国劳教制度内幕》。
武汉公民和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谢燕益律师到青山拘留所看望被关押的秦永敏。(网络图片)
武汉公民和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谢燕益律师到青山拘留所看望被关押的秦永敏。(网络图片)
武汉市国保对前去看望秦永敏的武汉公民和谢燕益律师拍照录像。(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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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蓝堡国际中心1106室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邮 编 :100026
武汉公民和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谢燕益律师到青山拘留所看望被关押的秦永敏。(网络图片)
申请公开事项:
1、向申请人公布,2013年12月31日,武汉公安局谁参加了到河南巩义非法跟踪、监控并威胁强制利用暴力等手段侵害秦永敏夫妇的行为?谁下达的命令?目的何在?具体决策过程?决策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2、向申请人公布,秦永敏先生作为一个合法的国家公民,其前往河南巩义处理私事以及其行程安排武汉公安方面是如何知晓的?
3、向申请人公布,2014年1月1日对秦永敏进行治安拘留的所有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件、法律手续?
4、向申请人公布,2013年1月3日、1月4日,申请人受秦永敏及其家属委托前往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分局拘留所及法制科提出会见当事人及查阅案卷的要求,是谁公然违法下令不让律师与秦永敏会见,不让律师察看卷宗,剥夺被羁押人申诉等合法权利?这一做法到底想掩盖什么?意欲何为?
5、向申请人公布,秦永敏先生的身体情况体检资料?秦永敏先生2013年12月31日被非法强制过程中是否受伤?遭受到何种威胁及哪些暴力对待?
6、向申请人公布,具体制定了哪些措施监控秦永敏先生?谁批准的?依据何在?决策人是否知道这种非法监控公民之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谁下令在秦永敏住所附近安装的摄像头?谁在对其进行长期非法监控?
7、向申请人公布,今后秦永敏作为一个完全的自由公民,是否仍有不当措施将会采取?由谁决定?决策程序、决策标准、决策依据是什么?
8、向申请人公布,对秦永敏滥用职权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对秦永敏人格尊严、公民权利、基本人权的侵犯和蔑视同样会对我们每一个公民以及子孙后代的人格尊严、公民权利、基本人权构成威胁?这种超越宪法、法律的指示命令不仅不能带给这个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必将种下隐患贻害无穷,使得违法不公成为常态。
在这种非法维稳的常态当中,得到贯彻的永远不会是真正的国家意志、法律意志、执政党的意志而时常是个别人的意志。极易产生个别腐败当权者在运用权力时不受约束比较容易塞进私货?对秦永敏滥用职权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谮越宪法法律的行为不管用多好听的理由和词汇加以修饰都无法掩盖个人非法意志、个人非法利益、个人非法目的这一实质,都无法掩盖个人非法意志时常对国家正当意志的侵夺。
违反宪法法律绝非国家之福、人民之福?对秦永敏滥用职权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国家的正当意志一定是严格遵守宪法法律的,一定是正大光明的,一定是光明磊落问心无愧的。相反不管以任何借口违反宪法法律不敢正大光明鬼鬼祟祟的私相授予往往正是个人非法意志的体现。试想,一个国家的正当意志有什么必要去违反宪法法律;有什么必要去找各种借口理由;有什么必要鬼鬼祟祟时常遮遮掩掩。
之所以不惜违反宪法、法律、暗箱操作,拿不上桌面正是由于塞进了私货私心作崇谋取非法利益维护非法特权而已。对秦永敏及其他公民合法权利、合法诉求滥用职权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通过制度变革与完善,人民真正得以掌握权力、选择权力、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倘使我们的国家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官员清正,何须维稳?到底又维谁的稳,为谁维稳?当一个公民的正当诉求无法正常表达,一个公民可以随意被欺凌、羞辱、处置,我们的内心何以安宁?我们的国家何以安宁?
9、向申请人公布,对秦永敏的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真正的反华势力又有能力反华者其实不是那些为底层百姓仗义执言为追求自由民主法治追求正义不惧个人安危不惧艰险困难坐论起行、不遗馀力为此鼓与呼甚至不惜坐牢牺牲者?也不是那些受到非法对待,依法抗争坚持正道者。
真正的反华势力有能力反华者更不是其他国家那些所谓境外势力国际组织;真正的反华势力有能力反华者是为了既得利益非法特权的贪官污吏腐败特权分子利用手中权力不惜采取一切手段悖逆潮流公然乱法压迫人民者,他们才是国家的敌人、人民的敌人,滥用职权剥夺公民权利破坏法治践踏人权公义阻碍中国人民追求实现民主人权法治的和谐社会,人人享有尊严、平等、自由的光明前景。
10、向申请人公布,对此次秦永敏被非法侵害对其本人及家庭的伤害以及对我们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谁来承担这一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历史责任?如果违法行为、做恶行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长此以往,这个社会的法治、公义和良善何以独存?
申请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另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律师法》三十五条,申请人作为秦永敏及其家属的受托律师于2014年1月3日、1月4日到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分局多次要求依法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遭到非法拒绝,申请人作为秦永敏的代理律师以及一个普通公民提出以上请求,请依法披露为盼! 此致
青山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谢燕益 2014年1月5日
附:证据
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并深刻反省敦请书》
抄送: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武汉市青山区纪委、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检察院、武汉市委、武汉市政府、武汉市纪检委、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检察院、湖北省政府、湖北省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中纪委
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并深刻反省敦请书 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分局
并付志平局长:
贵司作出的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分局青公(新)行罚决字(2014)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秦永敏进行9日拘留200元罚款是一个重大的历史错误。
该决定事起于2013年12月31日,因秦永敏夫妇到河南巩义探亲访友并声称准备赴京依法申请注册中国人权观察社团,武汉公安方面一直非法跟踪监控其夫妇二人到巩义,不顾一切法律与人道利用威胁恐吓与暴力将秦永敏先生强行押回武汉,并最终对其抄家,给于治安拘留9天罚款200元的处罚。这一事件这一行径,不仅是报复执法、违法执法,而且是公然的罪行,在此敦请有关方面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政行为,作出深刻反省。
首先,从实体上来说,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
该处罚决定以秦永敏先生发表《开展政治对话,力争和平转型》文章为由实属荒谬。《开展政治对话,力争和平转型》所主张的内容顾名思义正契合秦永敏先生多年以来在民主、人权、正义事业过程中孜孜以求一贯持守的最为可贵的品格:和平、理性、包容、共建!
其不计个人得失放下过去人生岁月出于拳拳之心,为自由民主人权法治事业鼓与呼因言获罪而被判三次徒刑(23年),劳教、拘留、非法拘禁不可胜数,却仍然能以博大胸襟、以德报怨、超凡智慧因应世事。这是一种怎样的舍身救世精神?姑且不论从正常的价值理念上看,秦永敏先生心忧天下拯诸苍生于水火,欲救万民于倒悬之大慈大悲菩萨襟怀。
姑且不论其倡导和平转型与对话,不失为现代公民的责任担当亦是现代公民的权利底线。姑且不论其倡导和平转型与对话都是正常的政治生活、政治文明之常识、不二法门不二选择,相较于草率盲目行事、鼓动暴力、制造仇恨、增大社会对立、隔阂亦属十分恰当、及时和必要之举,于国于民于党派权贵于草野贫民无不是莫大福音,显属见义勇为。果能如此则国家幸甚!民族幸甚!苍生幸甚!从法律上看,贵司以所谓违反剥夺政治权利规定之由以示惩戒,而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政治权利为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贵司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对政治权利作任意扩大解释属于谮越行为。
贵司作为行政机关理应知晓基本人权、言论权利、思想权利、良知善愿不在此限亦无法予夺。贵司悖逆潮流,昧于大势,公然违法,乱世之际,立功心切,悍然臧害良善,天下汹汹,岂有立锥之所?纵然权势熏天亦非福地!敢不思之?
其次,从程序上看,第一、贵司在此案发生前对秦永敏先生先进行告诫,你只要不去北京,什么都好说云云。秦永敏作为堂堂国家公民何以独不能去北京,莫非在贵司看来北京虎踞龙盘,龙蛇之地,险不可涉?贵司之非法要求遭到拒绝后悍然绑架秦先生并处以非法拘留,这种执法无耻已极!
从法律依据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此表述:其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规定》,贵司作为行政机关理应知晓,我国目前根本不存在该政策文件,贵司为达到非法目的不惜公然造假、炮制一个根本不存在的规范性文件,简直冒天下之大不韪!
第二、贵司在处罚决定书中宣称,2013年6月期间,秦永敏在境外“参与网”、“亚洲自由电台”网站发表《开展政治对话,力争和平转型》等文章并接受采访,言之凿凿。但根据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本案存在缺失如:在处罚前未听取当事人申辩;处罚在先取证在后,后补手续;办案机关明知2013年6月发生所谓违法事实置若罔闻。
2014年1月1日只因当事人不配合其非法要求而大发淫威报复执法选择性执法;嗣后又非法阻止律师看卷,阻止会见当事人,想方设法将违法的行政行为合法化等。总之,形式上的法律处理并不能掩盖本案的荒谬可耻违法性质。 综上可见,不管是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动因、程序、法律依据都显属不当,丧失了行政正义的基本要求,是对国家公器的亵渎和正义秩序的严重危害!
有鉴于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权威,为求真正的减少社会对抗,为求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要求贵司采取一切措施立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停止对秦永敏先生继续非法羁押,督促相关责任人向秦永敏先生赔礼道歉,尊重秦永敏先生的人格尊严、保障和维护其人身自由、基本人权及各项合法权益。
具体意见如下:
1、立即主动纠正错误停止该行政侵权行为,释放秦永敏先生;
2、向秦永敏先生及其家属赔礼道歉;
3、对剥夺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的滥用职权行为依法调查惩处;
4、对非法执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惩处警示教育,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观后效;
5、贵司集体队伍尤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领导加强法律学习,所有直接间接侵权参与者深刻反省;
6、由于秦永敏先生及其家属长期受到监控,其本人及夫人长期生活在恐惧当中,立即撤掉所有监控措施,向秦先生及其家人作出承诺保证今后不再非法监控非法骚扰,主动履行公安机关法定职责保障其人权、自由和安全;
7、依法为秦永敏先生申请见义勇为证书及奖金,以资表彰其多年来为我国法治、人权、民主事业作出的贡献、付出的牺牲。
8、向社会公开上述处理过程,以扬善惩恶,树立社会正气,为真正建立法治和谐稳定社会做出表率!
第三、关于本案的一点反思。
希望贵司所有法律同仁今后能够摸着良心办事。众所周知,法治才是一个国家的最大政治,凡事只讲具体的法治不讲维稳不讲抽象的政治、笼统的政治,这一道路更符合贯彻国家意志最切实的维护人民利益,防止在国家生活运用权力过程中塞进私货种下不稳定的隐患。
另一个选择是,凡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当权者都可以相机行事,都可以以笼统的讲政治维稳为借口拒绝法治、变通不执行法律,各自为政各取所需,以讲政治维稳等名义便宜执行法律。前后两种方案、两个选择是依法治国还是维稳治国哪个更有利于贯彻国家意志追求公平正义哪个更有利于因私废公特权腐败塞进私货,其实并非难以辨别!
在当前特殊的历史时期,不宜再制造高压、压制公民的正当诉求,制造矛盾、对立、仇视与隔阂,应尽力相向而行,弥合分歧减小撕裂求同存异,不再迷信强权与暴力,多一些和解、善意,少一些立功心切;多一些依法办事问心无愧少一些人血馒头封候拜相;总之要累积善意以更大的耐心、更多的智慧面向未来。
在日益对立矛盾愈演愈烈高压的特殊情势之下,假如说诚如秦永敏先生所倡导的朝野多增进一些共识,多建设互助少猜忌臧害,通过制度变革与完善,人民真正得以掌握权力、选择权力、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真正依法治国,倘使我们的国家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官员清正,何须维稳?到底又维谁的稳,为谁维稳?
当一个公民的正当诉求无法正常表达,一个公民可以随意被欺凌、羞辱、处置,我们的内心何以安宁?我们的国家何以安宁? 与公民为敌者,就是与这个国家为敌!当下中国已经到了不得不抉择的时候,要么下决心树法立威,要么撕下面具大杀大砍!对人民的每一份功德就像对人民的每一笔血债一样一定会记录在历史上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谢燕益
2014年1月5日
附:证据
附:《秦永敏被非法拘禁信息公开申请书》
秦永敏简介:
秦永敏,1953年出生于汉口,1970年下放到江汉平原,一个月后因为写书和拥有中外文学名着第一次被抓捕关押,1976年招工回城进武钢,1978年发起武汉民主墙运动并成立四五学会,1979年创办《钟声》杂志,1981年因中共“81•9”文件判刑坐牢8年,1993年在北京起草并发起《和平宪章》运动,为此劳教两年。
1997年邓小平死后开始创办中国人权观察,1998年参加冲击党禁,作为中国民主党的三个主要创始人之一判刑12年,1999年获诺贝尔和平奖提名,2002年拒绝当局从监狱送往美国,2010年刑满出狱,虽写了几十年书,所写的十几本书都被当局抄没,此前仅在香港出过一本《中国劳教制度内幕》。
武汉公民和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谢燕益律师到青山拘留所看望被关押的秦永敏。(网络图片)
武汉公民和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谢燕益律师到青山拘留所看望被关押的秦永敏。(网络图片)
武汉市国保对前去看望秦永敏的武汉公民和谢燕益律师拍照录像。(网络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