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书】何清涟:中国现代化的陷阱(四十二)

2014年01月11日禁书禁文
【新唐人2014年1月11日讯】【导读】1997年,一本后来被称为是“改变世界对中国经济改革评价”的书稿,在历经一年多,辗转中国九家出版社后,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删去了数万被认为是敏感的文字后,这本书以《现代化的陷阱》为名在中国大陆出版。此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上至官员下至工人争相阅读,使它成为学术着作中罕见的畅销书,并很快在中国大陆被列为禁书。何清涟女士在这部着作中对中国的经济改革,以及改革后的社会状况做了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说这是一部中国的改革史,但与官方的歌颂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现代化的陷阱》的修订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由美国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结合她到海外后所获得的最新资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书近三分之一的内容。2005年何清涟女士为德国版再次对《中国现代化的陷阱》进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国《纽约书评》(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发表长篇评论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这本书。随之美国《远东经济评论》、《新闻周刊》、《时代周刊》等二十余家报刊杂志也予以报道。英国、法国、挪威、纽西兰、瑞典、荷兰等国的报刊杂志电视台等也都采访过本人,并对此书做过报道。该书当年被全国众多报刊列为中国畅销书榜首,亦被席殊书屋举办的一次由全国五十位着名学者担任评委的民间学术评奖活动评为1998年度中国十大好书之一。该书在2000年中国的“长江《读书》奖”读者评选中被评选为最佳书而获“读者着作奖”。 2002年11月,《现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书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即《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于2004年1月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出版修订版。2006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德文版由德国汉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这里连载的是何清涟2005年为德国版出版而重新修订的版本。

(接上期)第九章 中国农村社会再组织过程的失败
四、“黑白合流”--阻断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因素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几个特点:首先,这些为恶一方的地方恶势力的代表人物,都是主持一方政务的父母官之类。从事实看,除了基层恶势力从中国共产党当年要打倒的土豪劣绅换成了今日的乡村干部以外,研究者很难看出在这两种不同时代的恶势力之间,其行为方式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时间在这里似乎失去了意义。

上述那些事实没有一件是扑朔迷离、令人难辨是非的冤案,每一件是非都很清楚。但就是这些是非很容易判别的事,往往没法在基层获得解决,每一个受害者要冒着家破人亡的危险到省里甚至到中央告“御状”,才有获得解决的微小可能。如“朱庄事件”和“邓州事件”,就是在中央干预下才得到处理。这倒不是这些村干部的身份有多“尊贵”,而是他们早已用“利益”这根纽带将当地行政、司法甚至经济部门的权势者紧紧地捆绑在一起,也正因有这些凭金钱编织的关系网可依仗,他们才可以恣意妄为,草菅人命。最奇怪的是,中央电视台于1996年6月16日晚的“焦点访谈”节目报道,安徽省某村村长为迫使村民交钱修路,动用武力,而该县的行政长官竟表扬这村长“一巴掌打出了阳关大道”。当被打的村民找当地派出所所长投诉,该派出所所长竟将被打的村民送到村长处,并要求其向村长赔礼道歉。据后来查实,该派出所所长之所以这样做,只是因为他的派出所借了村里4万元钱没还。上述这些人的所作所为,在任何现代民主国家都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

最应引起社会警惕的是已出现这样的现象:“黑社会”帮派和“白道”势力(即政府中某方面掌权人物)合流,形成一种对人民的奴役性社会整合力量,使当地人民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连起码的安全保证都没有。以河南省虞城县利民镇为例,这个镇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镇办企业相当发达,十几家大小工厂年上交税利近100万元,是豫鲁苏皖几十个乡镇的商品集散地,直到80年代中期,利民镇还被列为全国100个小城镇试点之一。然而这样一个充满希望的明星小镇,到了90年代初,工厂却无法生产,学校无法上课,机关无法办公,经济急剧下滑。到1993年,全镇镇办企业才上交利税3万余元,财政透支63万余元,拖欠教师工资达10个月之久。造成这一局面出现的直接原因就是以当地副镇长何长利为首的一股庞大的地方恶势力在作祟。何长利自1987年与其同伙11人结成异姓兄弟之后,不断穿插结拜,到1994年已发展到69人,主要成员有镇党委分管政法的副书记、镇武装部长、副部长、镇司法所长、镇派出所治安员、镇电管所长、镇企业办负责人。全镇7个基层党支部中,除一个班子瘫痪,一个支部书记为女子外,其馀5个均参予结拜;10个镇办企业有7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拜把子成员;47名镇人大代表有22名是其拜把子同伙。这样一伙掌握当地政治、司法、经济、公共事业大权的人结成了团伙,自然可以操纵选举,随意干涉镇办企业的经济事务,撤换不听命于已的企业负责人。这伙人及其亲属横行乡里,任意胡为,甚至屡屡在光天化日之下强奸妇女。整个利民镇笼罩在一片恐怖之中。在这帮地方恶势力的把持下,有的基层干部慑于他们的淫威,参予了拜把子同伙。一些身居要位的领导人对何长利一伙的行为熟视无睹,有意回避,有的甚至成了这伙人的帮凶。何长利的外甥刘军被捕后,县公安局看守所的几个民警竟故意将其放跑。其势力之大,由下列小事可见一斑:就在何长利一伙被抓起来以后,当地群众还不无担心地说:“最后处理结果是啥,谁也说不准。”值得注意的是,何长利这种情况在虞城竟不是个别“特例”,据了解,1993年虞城县换届选举时,在大侯乡、沙集乡当选的基层干部都类似何长利这种情况,在他们任职的地方抢人财物、奸污妇女,拐卖人口,无恶不作。(注36)

“黑、白合流”并不只是中国少数不发达地区才有的现象,在中国不少地区都有性质相同的事情发生。如湖南省沅江市四季红镇,镇、村两级政权就曾被道德素质极差的地方头面人物把持。这些人生活腐化,贪污受贿,无恶不作,导致当地民众极为不满,抗粮抗税,使四季红镇在1990年至1995年之间处于严重失控的无政府状态。(注37)湖南永州市从1995年以来先后对12个“严重失控”的村子进行整顿,所谓“严重失控”,指的其实就是类乎于四季红镇这种情况的村庄。(注38)

最值得深思的问题是,这些地方恶势力的行为既不受法律约束,也不受任何“道德”的约束。在当代中国农村,竟看不到传统习惯(即传统道德)的限定性控制。 从古至今,维持一方秩序的不外乎两种因素:一是法律,二是道德。自有人类社会以来,道德至少有两方面的作用,首先,它作为人类行为的规范,可以称之为“道德权力”,是法律制度的一种必不可少的补充,在法律不起作用或法律与道德相背离的时候,道德甚至可以行使类似法律的功能。这一特点在中国的传统道德中显得特别突出。其次,道德是有关个人良心的问题,也是个人用来自律的行为准则。如果将这类人的行为仅仅解释为“法制观念不强”或“没有法制观念”,那么,本应对人的行为起约束作用的道德--无论是以“忠恕之道”为基本精神的传统道德,还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口号的社会主义道德,在这些农村地区,都看不到半点影子。这些地方恶势力的行为,与正常社会中人的行为相去甚远,可以说是人丧失社会良知的具体表现。从这些行为可以看出,在这些远离现代文明的村落里,政治权力已被少数人严重变形地加以滥用,成了他们奴役下层人民的工具。这类毫不珍视他人生命财产权利的行为,是赤裸裸不加丝毫掩饰的流氓无产者行为。只有流氓无产者,才会如此无法无天,如此短视,为了自己的利益如此不择手段。

上述事实已确切无误地证明了一点:中国自80年代以来,社会整合形式和手段均产生了巨大的的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府的任务和工作方式,并使地方政府和基层社会的关系有了很大的改变。

所谓“社会整合”,从狭义来说,是指(国家)政府对社会的控制;从广义上来说,是指社会内部各种控制关系的总和,它不仅包括前者,还包括其他类型的控制。对于中国来说,在改革以前,这种控制主要是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在城市,(国家)政府对社会的控制主要通过企、事业单位这两大科层组织对社会成员进行控制;在农村,则主要通过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这三级组织进行控制。这种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上的社会整合体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相当有效,其代价则是全体社会成员失去了个人自由。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渐崩溃,使得以往社会整合机制中的非正式控制机制,即文化、道德习俗、经济、思想等“软控制”丧失了存在的基础。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恰好是非正式社会整合机制的作用比正式的社会整合机制机制(法律、政府、军警)更重要。因为“软控制”是利用说服、罚款和利益支配等手段,最容易导致社会成员思想的潜移默化。在旧的非正式控制机制丧失存在基础的同时,是正式控制机制的严重变质,在不少农村中出现了权力和权威真空。在这种情况下,宗法组织和地方恶势力在农村起到了组织和控制基层政治的作用。

上述事实说明了一个问题:中国要向法权体系的现代公民社会行进,必须要遏止地方恶势力的生长。如果社会整合力量竟然集中在这类人手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不仅是现实的,更是将来的。义大利及西班牙的黑社会组织带给社会的种种危害,可说是中国的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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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6:《南方周末》1995年1月13日,“基层恶势力”。

注37:《南方周末》1996年6月14日,“一个基层政权的失而复得”。

注38:《报刊文摘》1996年11月11日。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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