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书】何清涟:中国现代化的陷阱(四十六)

2014年01月15日禁书禁文
【新唐人2014年1月15日讯】【导读】1997年,一本后来被称为是“改变世界对中国经济改革评价”的书稿,在历经一年多,辗转中国九家出版社后,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删去了数万被认为是敏感的文字后,这本书以《现代化的陷阱》为名在中国大陆出版。此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上至官员下至工人争相阅读,使它成为学术着作中罕见的畅销书,并很快在中国大陆被列为禁书。何清涟女士在这部着作中对中国的经济改革,以及改革后的社会状况做了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说这是一部中国的改革史,但与官方的歌颂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现代化的陷阱》的修订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由美国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结合她到海外后所获得的最新资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书近三分之一的内容。2005年何清涟女士为德国版再次对《中国现代化的陷阱》进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国《纽约书评》(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发表长篇评论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这本书。随之美国《远东经济评论》、《新闻周刊》、《时代周刊》等二十余家报刊杂志也予以报道。英国、法国、挪威、纽西兰、瑞典、荷兰等国的报刊杂志电视台等也都采访过本人,并对此书做过报道。该书当年被全国众多报刊列为中国畅销书榜首,亦被席殊书屋举办的一次由全国五十位着名学者担任评委的民间学术评奖活动评为1998年度中国十大好书之一。该书在2000年中国的“长江《读书》奖”读者评选中被评选为最佳书而获“读者着作奖”。 2002年11月,《现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书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即《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于2004年1月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出版修订版。2006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德文版由德国汉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这里连载的是何清涟2005年为德国版出版而重新修订的版本。

(接上期) 第十章 黑色经济与黑社会组织的勃兴
黑色经济是地下经济活动的重要部份,这里先简单介绍地下经济的含义和门类,以及纳入本章研究范围的“黑色经济”的内涵。

一、中国“地下经济”的种类

关于“地下经济”的称谓很多,各国对这种经济的名称饶有趣味地说明了它在各国的伦理地位:德国称之为“影子经济”,法国名之为“秘密经济”,东欧各国则命名为“第二经济”,义大利冠以“潜在经济”之名,英国和印度则呼为“黑色经济”。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义大利经济学家杰尔吉•弗阿(Giorcio Fua )提出“地下经济”这一概念,国际上才算是统一了这个称呼。

对地下经济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来说,“地下经济”是指官方控制不到的经济活动,这类经济活动不纳入官方统计的国民生产总值之内,不向政府申报和纳税。它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对外不公开的非法经济活动,如地下工厂、黑市交易、地下金融机构、走私等等;2、对外不公开的违法经营活动,如毒品买卖、非法卖淫等等;这两类经济活动可以称之为“黑色经济活动”;3、通过合法经营单位取得非法收入的经营活动,如第二职业、偷税漏税经营等等。这类地下经济一般只向税务部门申报一项经营活动,对其它经营所得少申报或者不申报,从而获取非法收入。

中国的经济学界只热衷于谈论由政府统计机构、银行及官方调查机构公布的数据所构成的“地上经济”。但实际情况是日益肥胖的地下经济已引起了社会严重不安,到了扰乱正常经济秩序、动摇政府统计的地步。这些未出现在统计公式中的财富、生产及服务,已经形成了巨大规模,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济统计的精确性。如GDP、生产率、失业率、储蓄率等,并构成了社会经济的潜伏力量。至于它到底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多大比重,由于一般不公开谈论这一问题,也缺乏这方面的统计数据,故无法进行估计。有人认为约占20%左右,这种估计缺乏依据,事实上远比这一比例为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的地下经济大致可分为非法经济(黑色经济)、未申报经济和未统计经济等三种类型。非法经济在中国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走私、贩毒、卖淫、贩黄、拐卖人口、贪污受贿、开办地下企业、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制造假票证及货币,以及偷税抗税等等。未申报经济是指经济主体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未将其经营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与黑色经济相比,这类经济除了未申报之外,一般情况下如不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未统计经济是指国家统计机关没有进行统计或遗漏统计的,以及由于错报、假报等所导致的“统计错位”,而没有真实地反映在有关统计报表、统计年鉴上的经济活动。

地下经济的存在可以说是全球性的现象,只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经济体制和不同的政策下,地下经济的生存状态各不相同而已。本章所要讨论的,主要是中国转轨期以国有资源和国有经济为掠夺对象以及一些对社会危害极大的黑色经济活动。

二、黑色经济活动分析

本节主要分析黑色经济运行的几个方面,包括黑色收入产生的主要经济活动和经济部门;黑色收入产生的主要方法;持有黑色收入的重要形式;将黑色收入变为合法收入的最常见形式。

1、黑色收入产生的主要部门

根据近年各种传媒披露的材料,最容易产生黑色收入的是下列几类经济活动(或部门):
(1) 走私、毒品交易;
(2) 娼妓;
(3) 赌博;
(4) 拐卖人口;
{5) 合同回扣、贿赂和其它金融违法行为;
(6) 各类泡沫经济,如股票、地产等类市场上的收益。由于中国这两大市场极不规范,许多“内部人”在这两大市场上获得了相当巨大的黑色收入。
(7) 旅馆、饭店和娱乐业。由于近些年“黄色行业”大规模介入这类第三产业,故是黑色收入产生的主要部门之一。
(8) 倒卖各类批文和许可证。
(9) 地下工厂,这是近年中国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
(10) 虚开各类发票,尤其是增值税发票。
(11) 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
(12) 金融拆借、信贷及其它生产要素调配部门。

上述部门和经济活动有些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业,如娼妓、赌博、走私、贩毒、拐卖人口、虚开各类发票、地下工厂之类。除了虚开发票及开办地下工厂者之外,前几类人大都属于社会边缘人物,具有各种社会恶习及强烈的流氓无产者意识。有些在中国则是属于新兴行业,如股票、房地产之类。有些则是属于体制性的漏洞,如金融拆借、信贷和其它生产要素调配部门,及倒卖各类批文和许可证,侵吞瓜分国有资产等,这些都是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为掠夺对象。在新兴行业与体制存在漏洞的行业中,最容易得利的是那些掌握资源管理或资源配置权力的“内部人”,这些人在社会上都是“有头有脸”,在政治、经济两大科层组织中占据一定地位的人物。比如近几年因参与走私大肆受贿而陆续倒台的十几位海关关长,就是走私者的最有力的后台。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黑色收入可以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产生,如合法范围内的商品生产与服务、资产的销售与采购、资本构成与商品的进出口;也可以在非法经济活动中产生,如走私、贿赂的支付方式、接受回扣及卖淫等,而这些收入在任何国度都是无法进行统计的。所以要分析黑色收入在中国到底占整个国民收入的多少份额,在目前这种极不透明的情况下,简直没有任何可能。国外常用的财政分析法、倾向分析法、物量投入分析法、劳动市场分析法与国民帐户分析法等方法,如用于分析中国的黑色经济,都无法取得近似值。这里仅以1996年上半年日本海关对中国出口汽车和中国海关从日本进口汽车的数量相对照,就可看出走私活动之猖獗:


1996年1-6月日本向中国出口及中国从日本进口汽车数量统计表(单位:辆)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备注
日本向中国出口汽车 2,365 2,489 5,047 2,911 3,347 3,840 不含散件
中国从日本进口汽车 338 2,848 2,613 501 1,664 1,020 含散件在内

资料来源:中国汽车贸易中心副总经理陈萍的讲话。见《粤港信息日报》(1996年9月2日)

两个海关统计数字相差如此之大,可见走私汽车的情况很严重。其它黑色经济行业的情况有类似之处。虽然无法统计出黑色经济在中国经济中到底占多大比重的精确数据,但以汽车行业推断,应不低于30%。此外还可以从目前经济犯罪案发率比较高的行业来推断黑色经济活动的大致状况,如从中国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腐败重点查处对象可以看出:1996年国家司法机关公布,在金融、证券、房地产、建筑工程承包等经济热点部门,出现了很多新型经济犯罪案件。

由于中国政府历年公布走私案件的统计口径不一致,有时单列,有时与其它各种案件混置一起,所以无法将历年资料制作成统一表格,只能列举一些数据以供参考。仅从1995年1月至1996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在金融、证券业务活动中索贿、挪用资金的犯罪案件3,800多件,4,100多人;查办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230多人。此外还查办虚开增值税发票1,000万元以上的犯罪案件、查办法人犯罪案件多件。(注1)1999年,因从事走私、骗购外汇、金融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地下经济活动而被判刑的就高达22,657人。(注2)2001年被法院查处的走私、金融诈骗、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骗汇以及制贩假币等犯罪案件达14,953件,犯罪分子19,972人;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案件高达6,650件,犯罪分子8,906人,涉及食品、药品、棉花、农资、医疗器械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764件,判处犯罪分子921人。(注3)2003年,全国海关共查获走私案件12,939起;立案侦办走私罪嫌疑案件12,816起,案值100.8亿元;(注4)但这充其量只说明这些领域是黑色经济活动高发地带,到底有多少财富流入“黑洞”,永远是个说不清的谜。据有的研究者估计,仅走私一项造成的损失每年达300亿元~340亿元。(注5)所以有人谑称,中国现在是“五色经济”盛行:

黑色经济--贪污腐败等权钱交易;
灰色经济--制假售假,泛滥成灾的地下工厂和假冒伪劣商品;
白色经济--毒品犯罪;
黄色经济--色情行业;
蓝色经济--走私(因从海上走私,故取海洋之蓝色)。

2、黑色财富的持有形式

与世界上其它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黑色收入在最终流向上稍有不同。由于上述财富在中国大多属于不能公开之列,故大部份收入不是用于投资从而转化为“地上收入”,而是用于奢侈性消费或通过各种途径转移到海外。90年代中后期香港楼市低迷之时,入市购买者竟多为大陆人,这一点为香港传媒披露之后,港人舆论哗然。自从中资机构大量进入香港以后,不少中资机构工作者不但以自己或家属名义在外资银行开设帐户,存放非法所得,还为内地亲友存放非法款项,(注6)不少人最后都成为未公开的外国资产持有者。这种处理黑色、灰色财富的方式倒是和一般的发展中国家毫无二致。

一般而言,这些黑色财富的持有形式主要是下列几种:

(1) 转移到国外的财产;这笔财富无法计算,但随着中国人出入境自由度及对外经济交往的增加而逐年增多。本书第五章中的资本外逃中列举的巨额数字仅仅只是其中一部分,远远不是全部外逃资金。但据有关方面的估计,中国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人民币,其中走私收入洗黑钱约为700亿人民币,官员腐败收入洗黑钱超过300亿人民币,其馀皆是一些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境外,以逃避国家监管和税收。而中国每年因此受到的财税损失高达100-200亿美元。香港一直是中国大陆洗黑钱的一个主要场所,汕头众大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介绍,利用中港两地洗黑钱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与境外签订合同购货汇钱出去,这时通常得境内外互相配合做假单证;第二种是通过地下钱庄把钱汇出;第三种是分散投资化整为零。(注7)

(2) 黄金、珠宝和古董。

(3) 处于隐蔽状态的地下金融投资。

(4) 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5) 银行存款。据一份时闻资料报导计算,在1995年审结的三宗100万元以上的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金额与储蓄形成额分别为80/500、410/1600、90/700,平均为20.7%。(注8)从这一事实可以看出,犯罪所得收入中有不少由于高利率的驱动,最后形成了银行的长期储蓄。

现金并不是黑色财富的主要持有形式,主要原因一是因为现金并不带来任何收益,二是大量现金容易被发现。放置海外的原因主要是不少人在弄到一定数量的钱以后,为了逃避国内法律制裁有意为之。而其它各种形式的占有只是为了有效地保持资产的价值。

3、将“黑色财富”变为合法收入的几种常用方法

尽管中国的“阳光法”是个“软法”,但许多人还是采用了多种方法将自己的黑色收入变成合法收入。大致来说,有下列几种方法:

(1) 伪称自己从国外某亲戚处获得大量遗产和馈赠。深圳一位当地土生土长的官员,在做某区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即区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几年以后,移民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生活了不到三年即回国投资,声称自己得到了5,000万美元的遗产。而这位总经理的同村人说,这完全是谎话,因为他与这位总经理从小生活在一个村,从未听说过他有什么亲戚在国外。

(2) 让亲属开设商店,假称自己的收入主要来自该处。如果有那么一种店子,人们经常看不到多少顾客,但仍能维持下去,多半就是这一类商店。根据笔者调查,有不少公安局警察开的这类小商店就设在自己的管区之内。

(3) 将钱投入股市。这在目前的中国,是一种非常行之有效的方法,尤其是在市场极不规范、黑市交易盛行的1991年,根本没任何记录可查,使许多人成功地洗了黑钱,将其变为“白色收入”。深圳清查出来的所有贪官,凡1991年以前进入深圳工作的人,都习惯性地将自己无法说清来源的财产说成是深圳股市初创时期赚来的钱;凡是1991年以后进入深圳工作的人,则将这些钱说是妻子在股市炒股赚来的收入。而事实上,中国股民真正在股市赚了钱的不到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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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新华社北京1996年7月6日电。

注2:《人民日报》2000年3月20日第2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注3:新华社北京2002年3月19日电,“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注4:“中国海关简介”,http://kaolu.customs.gov.cn/。

注5:《南方周末》2001年3月22日。

注6:《信息时报》1996年8月9日。

注7:《星岛日报》2000年10月12日。

注8:《审判台》1995年特号。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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