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1月26日讯】2014年1月7日到10日,是南周事件的首个周年纪念日。在纪念日之前,很多公民计划去南周现场举行纪念活动。但据笔者所知,有十多人被拘留,其中阿基被刑事拘留,至今尚未出狱;数十人被强制外出旅行,百十人被保证不出现在南周现场;刘士辉律师去广州市大东派出所询问因南周纪念事宜而被拘留的委托人行踪,被拘留7天;纪念日期间出现在现场的公民,均遭遇警察的盘问和驱离。
一时间涌现出大规模侵犯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和律师执业权的人权案件。
但是,年复一年、月复一月的持续打压和迫害,并不能阻止公民社会维权运动的兴起,不能阻止法治进程的推进,更不能阻止公民政治生活的复兴。当今是:当局破坏法律,加强打压迫害公民运动;而民间是,争民权,争法治,反迫害,反侵权,推进公民运动。
去年参与“南周事件”的部分公民,正面临司法机关的起诉,但检方却找不到任何“罪证”,为此新调入南周系统的掌权者,落井下石地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当时南周的工作秩序遭到破坏。于是, 媒体界舆论大哗,纷纷对其谴责,并对其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了全方位批驳。《南周集团》的19名记者和编辑发表声明,证明当时南周的工作秩序未受到任何破坏。
南周一周年事件,凸显出言论、新闻自由与言论管制之间的争斗;也反映出中国南部地域多元的新兴力量与中央集权的角力;显现中国民众及南周工作人员守护南周精神火炬的意志。
此事件中,当局迫使南周高层作伪证,并下令广东公检法迫害参与的公民。一起简单的言论自由事件,当局竟然进行如此大力镇压,乃是因为其惧怕南周事件蔓延为大陆版的“美丽岛事件”。
在舆论领域,尽管当局仍然控制着媒体,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压力和广大媒体人对被当局操控不满,媒体越来越不听话,越来越“随便”说话,当局的政治宣传已丧失优势。所以,当局为了加强控制,动用“刀把子”——公检法机制,对自由言论的力量进行大力镇压。此次南周一周年事件即是。
将国家司法“党化”,以镇压异己,是非常邪恶、也是非常危险的。如果公民社会和公民权利成为司法机构——刀把子的屠戮对象,司法即变质——司法被“党”颠覆,由而国家将失去秩序,陷入混乱。
当局对公民进行政治迫害,以前多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颠覆国家政权”等罪名,但是现今这类罪名已起不到恐吓作用,民众反而将之视为是“欲加之罪”,而将受害者视为英雄。由此,当局便改变策略,多以经济罪、刑事罪进行政治迫害,如“非法经营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等。如,郭飞雄即因为在2013年初南方报业集团门口声援南周,被当局冠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同年9月被逮捕入狱。刘远东也是因为同样原因,被当局冠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虚报注册资本”两项罪名逮捕入狱。2014年初,因纪念南周事件一周年,刘士辉律师、公民梁颂基、肖青山、张圣雨、马胜芬等分别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妨碍公务罪被关押拘留。
刑法第105条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这类罪名脱胎于反革命罪,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罪名。而且,所谓的国家政权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现行宪法里找不到这个概念,其它法律也找不到这个概念。社会主义制度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颠覆国家政权的这一类罪没有任何适用基础和合法性。
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构成该罪必须是同时具备以下要素: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聚集了三人以上,使工作、生产等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缺失一个即不构成该罪。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首要分子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并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只能处罚首要分子,不处罚积极参加者;除扰乱秩序外,必须还要有抗拒、阻碍在此地执行公务的公务员的合法公务行为。
综上,当局对南周事件参与者的打压纯属政治迫害,没有半点法治因素在内。当局所以反覆地在这几种罪名之中挑来捡去,一方面显示其构陷公民系黔驴技穷,另一方面也反映其极权专制的本性。
从公民运动而言,南周及南周一周年事件,是公民在国家法律范畴内,力争公民权利,并自发形成“南方街头诉求”的形式,如现场献花、举牌、拉横幅、散步、静坐、演讲、发布宣言等等。更有意思的是,在这场“新公民运动”中,参与者还聪明地掺入了“娱乐性”,以“玩笑”对抗强权,比如公开向当局“自首”,自认是南周事件的组织者或骨干,让当局进退不得,甚是尴尬。这些是中国后极权时代,独具特色的公民运动,其是和平的、理性的,既在国家宪法和法律限定范畴之内,又富于智慧、勇气,不屈不饶,可以说这也是中国新的政治形态。
南周和南周一周年事件也影响到律师界,诸多良心律师介入其中,在重重压力下,挺身为受迫害者进行营救,或仗义执言,或作无罪辩护,如刘士辉律师、唐荆陵律师、隋牧青律师、蔺其磊律师、刘士清律师、 庄道鹤律师、王成律师等等。袁裕来律师在微信里表示:“‘向人权律师致敬’我不能容忍诋毁人权律师,人权律师是律师界的灵魂,展现了律师的精神。我配不上人权律师之称,我基本上是一位很现实的律师,收费干活,但对那些冒险死磕坚守法律底线的律师深感钦佩。没有了他们,某种程度上,律师界就是行尸走肉。赚足了钱,还要在人权律师头上踹上一脚,岂有此理?”这些是中国政治的进步,更是中国法治的进步。
南周一周年事件的启示意义在于:第一,当局对舆论管制力不从心,因此强化“刀把子”,对街头运动和人权律师将严厉打压,迫害将会加剧;第二,公民运动不可阻挡,新的政治生态已经萌发,其深度改变了中国的政治格局。
文章来源:《中国人权双周刊》
一时间涌现出大规模侵犯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和律师执业权的人权案件。
但是,年复一年、月复一月的持续打压和迫害,并不能阻止公民社会维权运动的兴起,不能阻止法治进程的推进,更不能阻止公民政治生活的复兴。当今是:当局破坏法律,加强打压迫害公民运动;而民间是,争民权,争法治,反迫害,反侵权,推进公民运动。
去年参与“南周事件”的部分公民,正面临司法机关的起诉,但检方却找不到任何“罪证”,为此新调入南周系统的掌权者,落井下石地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当时南周的工作秩序遭到破坏。于是, 媒体界舆论大哗,纷纷对其谴责,并对其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了全方位批驳。《南周集团》的19名记者和编辑发表声明,证明当时南周的工作秩序未受到任何破坏。
南周一周年事件,凸显出言论、新闻自由与言论管制之间的争斗;也反映出中国南部地域多元的新兴力量与中央集权的角力;显现中国民众及南周工作人员守护南周精神火炬的意志。
此事件中,当局迫使南周高层作伪证,并下令广东公检法迫害参与的公民。一起简单的言论自由事件,当局竟然进行如此大力镇压,乃是因为其惧怕南周事件蔓延为大陆版的“美丽岛事件”。
在舆论领域,尽管当局仍然控制着媒体,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压力和广大媒体人对被当局操控不满,媒体越来越不听话,越来越“随便”说话,当局的政治宣传已丧失优势。所以,当局为了加强控制,动用“刀把子”——公检法机制,对自由言论的力量进行大力镇压。此次南周一周年事件即是。
将国家司法“党化”,以镇压异己,是非常邪恶、也是非常危险的。如果公民社会和公民权利成为司法机构——刀把子的屠戮对象,司法即变质——司法被“党”颠覆,由而国家将失去秩序,陷入混乱。
当局对公民进行政治迫害,以前多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颠覆国家政权”等罪名,但是现今这类罪名已起不到恐吓作用,民众反而将之视为是“欲加之罪”,而将受害者视为英雄。由此,当局便改变策略,多以经济罪、刑事罪进行政治迫害,如“非法经营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等。如,郭飞雄即因为在2013年初南方报业集团门口声援南周,被当局冠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同年9月被逮捕入狱。刘远东也是因为同样原因,被当局冠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虚报注册资本”两项罪名逮捕入狱。2014年初,因纪念南周事件一周年,刘士辉律师、公民梁颂基、肖青山、张圣雨、马胜芬等分别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妨碍公务罪被关押拘留。
刑法第105条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这类罪名脱胎于反革命罪,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罪名。而且,所谓的国家政权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现行宪法里找不到这个概念,其它法律也找不到这个概念。社会主义制度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颠覆国家政权的这一类罪没有任何适用基础和合法性。
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构成该罪必须是同时具备以下要素: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聚集了三人以上,使工作、生产等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缺失一个即不构成该罪。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首要分子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并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只能处罚首要分子,不处罚积极参加者;除扰乱秩序外,必须还要有抗拒、阻碍在此地执行公务的公务员的合法公务行为。
综上,当局对南周事件参与者的打压纯属政治迫害,没有半点法治因素在内。当局所以反覆地在这几种罪名之中挑来捡去,一方面显示其构陷公民系黔驴技穷,另一方面也反映其极权专制的本性。
从公民运动而言,南周及南周一周年事件,是公民在国家法律范畴内,力争公民权利,并自发形成“南方街头诉求”的形式,如现场献花、举牌、拉横幅、散步、静坐、演讲、发布宣言等等。更有意思的是,在这场“新公民运动”中,参与者还聪明地掺入了“娱乐性”,以“玩笑”对抗强权,比如公开向当局“自首”,自认是南周事件的组织者或骨干,让当局进退不得,甚是尴尬。这些是中国后极权时代,独具特色的公民运动,其是和平的、理性的,既在国家宪法和法律限定范畴之内,又富于智慧、勇气,不屈不饶,可以说这也是中国新的政治形态。
南周和南周一周年事件也影响到律师界,诸多良心律师介入其中,在重重压力下,挺身为受迫害者进行营救,或仗义执言,或作无罪辩护,如刘士辉律师、唐荆陵律师、隋牧青律师、蔺其磊律师、刘士清律师、 庄道鹤律师、王成律师等等。袁裕来律师在微信里表示:“‘向人权律师致敬’我不能容忍诋毁人权律师,人权律师是律师界的灵魂,展现了律师的精神。我配不上人权律师之称,我基本上是一位很现实的律师,收费干活,但对那些冒险死磕坚守法律底线的律师深感钦佩。没有了他们,某种程度上,律师界就是行尸走肉。赚足了钱,还要在人权律师头上踹上一脚,岂有此理?”这些是中国政治的进步,更是中国法治的进步。
南周一周年事件的启示意义在于:第一,当局对舆论管制力不从心,因此强化“刀把子”,对街头运动和人权律师将严厉打压,迫害将会加剧;第二,公民运动不可阻挡,新的政治生态已经萌发,其深度改变了中国的政治格局。
文章来源:《中国人权双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