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1月28日讯】近日,许志永因为“新公民运动”被当局判处四年刑期后,国际社会纷纷发声,批判中共当局的这个决定是对中国公民人权的肆意践踏。以“刁飞盘”而臭名昭着的《环球时报》及其主编胡锡进照例出面,强词夺理以被其肆意扭曲之后的所谓“法律”的名义来为中共当局背书,遭到了律师界的反弹。日前,五名法律学者联名发表公开意见,质疑当局的宣判理由,认为许志永无罪。
《环时》与胡锡进为当局站台遭法律界反弹
在许志永被中共当局以所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四年刑期之后,《环球时报》发表社评称,许志永被判4是“法律明确了态度和尺度”。该报的主编胡锡进也在其微博妄言“在涉及示威游行的政治领域怎样做合法,怎样做违法,很多人不清楚,共识度也不算高。”
《环时》与胡锡进的上述言论很快遭到中国大陆法律界的反弹。
首先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针锋相对地在微博上声明:“对许志永案子的判决,法律界共识度很高。胡主编打几个电话问下?”
同时,宁清平律师也发微博称: 如果让独立的法律人对许案做专业判断,绝对不可能构罪!
五名中国法律学者就许志永案发表意见书
1月26日,五位专业型法律学者,通过互联网联名公开发表法律意见《为什么我们认为他无罪》,对当局宣判许志永的理由提出质疑。他们分别是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北京大学法学院),姚欢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涌(中国政法大学)和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
这份法律意见从专业法律人的角度,对许志永案提出如下意见:
2014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某某(指许志永)犯聚众扰乱公众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一中刑初字第5268号)。
依据该判决书以及对《刑法》第291条的理解,我们不同意该判决,我们认为,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我们的主要观点是:
关于“教育平权”话题聚众活动部分(判决书所列第一和第二项内容),我们认为,本案中的“教育部门前”、“北京市教委门前”不属于第291条意义上的“其他公共场所”,相关聚集活动仅仅是适格主体表达合法权利诉求、寻求政府有关部门帮助或督促其施政的一种方式,对此不宜按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论处。
关于“官员财产公示”话题聚众活动部分(判决书所列第三项内容),我们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主张“官员财产公示”的观点,本身没有超出现行法秩序的容忍范围,系一种正当的意见表达。同时,在广场、公园、大学等地通过横幅、传单等和平方式表达意见,也没有扰乱这些公共场所特定的、具体的秩序,而是该特定的、具体的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因此,相关活动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我们们认为,通过具体构成要件的限定和法条之间的衔接,刑法已经在技术层面釐定了公民言论自由与公共秩序之间的边界,准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结果应该是某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聚众扰乱公众秩序罪。
此外,从政策层面来看,“教育平权”和“官员财产公示”的主张,与执政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本案所控事实应当被视作公民踊跃参政议政一个范例,不应作为犯罪事件处理。
这份法律意见书还进一步针对许志永案提出了详细具体的论证意见,并呼吁“作为法律解释者和适用者的司法机关,不应该模糊构成要件和淡化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差异,应当避免因过分维持公共场所秩序带来的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不当压制。
意见书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某某某案的一审判决既未能符合法律的真正意涵,也未能体现现代国家治理理念,更与中共当局目前推行的政策背道而驰。
对这五位法律学者发表意见书的行为,《法广》表示,和常年在公共舆论上进行论战的“公知”不同,这五位联名的中青年法学教师大多是平时相对低调的专业型学者。因此,这五人在许志永案上公开提出质疑,为社会公共事务发声,更显得意义不同。
《环时》与胡锡进为当局站台遭法律界反弹
在许志永被中共当局以所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四年刑期之后,《环球时报》发表社评称,许志永被判4是“法律明确了态度和尺度”。该报的主编胡锡进也在其微博妄言“在涉及示威游行的政治领域怎样做合法,怎样做违法,很多人不清楚,共识度也不算高。”
《环时》与胡锡进的上述言论很快遭到中国大陆法律界的反弹。
首先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针锋相对地在微博上声明:“对许志永案子的判决,法律界共识度很高。胡主编打几个电话问下?”
同时,宁清平律师也发微博称: 如果让独立的法律人对许案做专业判断,绝对不可能构罪!
五名中国法律学者就许志永案发表意见书
1月26日,五位专业型法律学者,通过互联网联名公开发表法律意见《为什么我们认为他无罪》,对当局宣判许志永的理由提出质疑。他们分别是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北京大学法学院),姚欢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涌(中国政法大学)和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
这份法律意见从专业法律人的角度,对许志永案提出如下意见:
2014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某某(指许志永)犯聚众扰乱公众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一中刑初字第5268号)。
依据该判决书以及对《刑法》第291条的理解,我们不同意该判决,我们认为,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我们的主要观点是:
关于“教育平权”话题聚众活动部分(判决书所列第一和第二项内容),我们认为,本案中的“教育部门前”、“北京市教委门前”不属于第291条意义上的“其他公共场所”,相关聚集活动仅仅是适格主体表达合法权利诉求、寻求政府有关部门帮助或督促其施政的一种方式,对此不宜按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论处。
关于“官员财产公示”话题聚众活动部分(判决书所列第三项内容),我们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主张“官员财产公示”的观点,本身没有超出现行法秩序的容忍范围,系一种正当的意见表达。同时,在广场、公园、大学等地通过横幅、传单等和平方式表达意见,也没有扰乱这些公共场所特定的、具体的秩序,而是该特定的、具体的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因此,相关活动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我们们认为,通过具体构成要件的限定和法条之间的衔接,刑法已经在技术层面釐定了公民言论自由与公共秩序之间的边界,准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结果应该是某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聚众扰乱公众秩序罪。
此外,从政策层面来看,“教育平权”和“官员财产公示”的主张,与执政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本案所控事实应当被视作公民踊跃参政议政一个范例,不应作为犯罪事件处理。
这份法律意见书还进一步针对许志永案提出了详细具体的论证意见,并呼吁“作为法律解释者和适用者的司法机关,不应该模糊构成要件和淡化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差异,应当避免因过分维持公共场所秩序带来的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不当压制。
意见书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某某某案的一审判决既未能符合法律的真正意涵,也未能体现现代国家治理理念,更与中共当局目前推行的政策背道而驰。
对这五位法律学者发表意见书的行为,《法广》表示,和常年在公共舆论上进行论战的“公知”不同,这五位联名的中青年法学教师大多是平时相对低调的专业型学者。因此,这五人在许志永案上公开提出质疑,为社会公共事务发声,更显得意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