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2月28日讯】公民呼吁书——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停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该法(草案送审稿)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违反宪法、侵犯人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纳入立法规划,司法部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矫正法(草案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经对该草案送审稿认真研读,我们发现该草案送审稿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公然违反宪法、侵犯人权。现详述如下:
一、《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第四十四条违反宪法
先看该草案送审稿相关规定: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罪犯,依照本法施行社区矫正。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社区服刑人员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应当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首先,我们必须申明: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是基于公民的尊严而应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非依法律规定和正当程序不得剥夺。
其次,我国《刑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见,对于这三类以外的其他类犯罪分子科刑,一般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说依据《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第二条,实行社区矫正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大多数罪犯,依法依然享有政治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第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
显然,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这两大基本法律、对犯罪分子定罪科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职权只属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均无权行使。
然而,按照《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却要“应当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也就是说,宪法所赋予我国公民的崇高的政治权利,区区一个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甚至是一个司法所就可以任意剥夺,真是荒谬绝伦!这一规定与上述《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抵触,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规定完全背离、是法治的败坏、是文明的倒退,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背道而驰。
二、《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第五十条侵犯人权
该草案送审稿第五十条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有线索表明其有实施再犯罪风险的”、“有酗酒、吸毒、赌博等行为恶习,需要实施心理干预的”、“可能妨害重要公共场所以及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公共秩序,尚不构成收监执行条件的”等情形,可以根据需要在社区矫正场所进行集中管理,集中管理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社区矫正本质上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对罪犯的宽容和人格的尊重,有利于罪犯回归家庭和社会,体现的是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关怀。刑罚执行中,服刑人员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符合收监条件的,就应当收监执行;不符合收监条件的就不能收监执行。其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可调整。然而《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第五十条却赋予社会矫正机构对服刑人员的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收监条件的、甚至基于矫正工作人员的主管判断就有权集中管理,时间可达一个月,这完全是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新的监禁刑罚措施,是对社区服刑人员人权的严重侵犯,与社区矫正立法目的完全相背。这种规定若得以通过,必将使“马家楼”一类的接访中心、法教中心、学习基地等黑监狱堂而皇之地披上法律的外衣,成为新版的“劳教”,无疑又将制造新的人权灾难!
综上,《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立法动机低级,逻辑荒诞,违背宪法,背离现代法治理念,无视当今世界人权进步潮流,如果通过必将成为侵犯人权的恶法。
故此,为维护公民的尊严,为维护国家法治的尊严,我们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停止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
公元 2014年2月26日 星期三
中国公民:
葛文秀,广州,律师,身份证号230802196103220513,手机18028627307,电子邮箱13925063058@163.com
刘金湘,青岛,律师,身份证号370102196610040827,手机18654659989
吴魁明,广州,律师,身份证号44010519660630513x,手机13006888128
陈科云,广州,律师,身份证号432325196805043634,手机13902260189
刘正清,广州,律师,身份证号432831196403221017,手机13543432448
刘士辉,广州,律师,身份证号150428196602121116
王全平,广东江门,律师,身份证号440127196407297710
庄道鹤,浙江杭州,律师;
张重实湖南律师身份证号430305195601021511 电话13307328148 ;
陈金石,湖南湘潭,律师,身份证号43030219570428151x,联系电话13907326255 ;
陈武权,身份证440811197511131210,电话13922080080;
王江松,北京,学者,电话13621095364,身份证110108196312225575;
李小玲,广州公民;
唐吉田, 律师,身份证号222403196809010512,电话13161302848,
刘卫国,山东,律师;
王胜生,深圳,律师 ;
闻 宇,广州,律师;
胡贵云,北京,律师, 身份证号520201197202210024,电话15110266832;
王 成,杭州,律师;
李大伟,甘肃,法律人,身份证号620502196205100754,手机15293576738;
欧彪峰,湖南株洲,身份证号码430124198009300417;
黄延金,深圳,社工,身份证号:452122198804120012;
江天勇,北京,律师;
杨璇,湖南长沙,律师;
韦良月,黑龙江,律师,身份证230104196406222318;
王宇,北京,律师;
李琴,陕西,律师,13379351667 ;
王衍,陕西,法律人;
张怡,郑州,律师,电话18538010854;
隋牧青,广州,律师
蒋援民,深圳,律师,身份证号230103195803053238
于 全,成都,律师
余文生,北京,律师,身份证号110102196711112350
燕旺利,湖南,律师,身份证号430111197403113728
吴镇琦,广州,律师
李如玉,扬州,法博
李方平,北京,律师,身份证号360302197411211017
李金星,山东,律师
王雅军,北京,律师,身份证号460200196707120553
蒋永继,甘肃,律师,身份证号622224197103012516
赖建平,北京,律师,身份证号362126196605270215;
邓林华,长沙,身份证432822197112313198
梁小军,北京,律师
李威达,河北,律师
张 磊,北京,律师;
张俊杰,河南,律师,身份证号41112319740409455X;
刘金滨 山东,律师 ;
肖芳华,深圳,律师,身份证号:360102196808116514 ;
程为善,江苏徐州,律师,身份证号320311195011090818;
刘四新,北京,法学博士;
陈实华,长沙,律师,身份证号43010219661116457X
陈云飞,成都,身份证110108196708139374;
庄展模,深圳,身份证44522219771021065;
王必君,深圳,律师
邱 蓓,上海,身份证号310101195012241627
王喜春,青岛,身份证号370204197202192322
肖育辉,广州,身份证号441381198007105037
徐向荣 ,广州,公民
叶洪霞,北京,身份证号110108197209033721;
白振侠,北京,身份证号110102196303023017
陈士胜,深圳,身份证号440301196312023618!
蒋红兵,桂林,身份证号450311198509052010
黎小龙,广西,身份证号452501196308271779
付礼俊,成都,身份证号510123196606093414
王立新,山东东营,身份证号370503197410050054
郭建和,广州,身份证号440102195604012313
张有为,蚌埠,身份证号342224197012286813
唐荆陵,广州,律师
姬原,湖南,学者,身份证号430426195812057976
鲁登川,四川达州,身份证号513021197308231531
梁澜馨,河北,律师
野靖环,北京,公民,手机13621293734
陈以轩,长沙,律师
何 兵,四川,身份证 51112919770818007x
赵广军,辽宁盘锦,电话 15004273550
梁勇庆,广西,身份证 452501197010010538
尹旭安,湖北黄石,身份证号码420221197408271297
乐森萍,安徽芜湖, 电话15556358964
刘敬,湖南株洲, 身份证号430211198107130814
王 跃,武汉,身份证号420106196502033275
禺 克,广州,电话13434230377
刘嘉青,江西吉安,身份证362421197807114412
杨伟东,山东省临沂,身份证220603197208082012
谢镕, 广州清远,身份证342701196204210213
单利华, 南通, 身份证320611197002141543
倪玉兰, 北京, 身份证110102196003241928
董继勤, 北京, 身份证110102195202121932
岳启龙, 北京, 身份证110109197004022531
刘永平, 北京, 身份证362226196307050332
姜流勇, 北京, 身份证11010619730223363
潘俊朋, 陕西榆林,电话18591818964
隽强, 山东淄博,身份证370303197601065434
夏崇荣,安徽芜湖,身份证340222197111074731
舒向新,山东律师,身份证372430197002280518
张激扬,四川,演员,电话18510566839
高飞,湖北黄冈,身份证421126198709210035
李勉之,深圳,身份证440301196201236979
曲普选,青岛,身份证370204195308241314
隋书凤,青岛,身份证 370205195602282041
李业馀,青岛,身份证 37020419411201131
位翠英,青岛,护士,身份证370206195310050421
宋锡江,青岛,身份证370206195303140437
王 凯,河南,电话18681071518
全国人大常委会:
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纳入立法规划,司法部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矫正法(草案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经对该草案送审稿认真研读,我们发现该草案送审稿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公然违反宪法、侵犯人权。现详述如下:
一、《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第四十四条违反宪法
先看该草案送审稿相关规定: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罪犯,依照本法施行社区矫正。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社区服刑人员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应当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首先,我们必须申明: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是基于公民的尊严而应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非依法律规定和正当程序不得剥夺。
其次,我国《刑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见,对于这三类以外的其他类犯罪分子科刑,一般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说依据《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第二条,实行社区矫正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大多数罪犯,依法依然享有政治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第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
显然,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这两大基本法律、对犯罪分子定罪科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职权只属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均无权行使。
然而,按照《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却要“应当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也就是说,宪法所赋予我国公民的崇高的政治权利,区区一个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甚至是一个司法所就可以任意剥夺,真是荒谬绝伦!这一规定与上述《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抵触,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规定完全背离、是法治的败坏、是文明的倒退,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背道而驰。
二、《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第五十条侵犯人权
该草案送审稿第五十条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有线索表明其有实施再犯罪风险的”、“有酗酒、吸毒、赌博等行为恶习,需要实施心理干预的”、“可能妨害重要公共场所以及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公共秩序,尚不构成收监执行条件的”等情形,可以根据需要在社区矫正场所进行集中管理,集中管理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社区矫正本质上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对罪犯的宽容和人格的尊重,有利于罪犯回归家庭和社会,体现的是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关怀。刑罚执行中,服刑人员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符合收监条件的,就应当收监执行;不符合收监条件的就不能收监执行。其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可调整。然而《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第五十条却赋予社会矫正机构对服刑人员的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收监条件的、甚至基于矫正工作人员的主管判断就有权集中管理,时间可达一个月,这完全是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新的监禁刑罚措施,是对社区服刑人员人权的严重侵犯,与社区矫正立法目的完全相背。这种规定若得以通过,必将使“马家楼”一类的接访中心、法教中心、学习基地等黑监狱堂而皇之地披上法律的外衣,成为新版的“劳教”,无疑又将制造新的人权灾难!
综上,《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立法动机低级,逻辑荒诞,违背宪法,背离现代法治理念,无视当今世界人权进步潮流,如果通过必将成为侵犯人权的恶法。
故此,为维护公民的尊严,为维护国家法治的尊严,我们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停止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
公元 2014年2月26日 星期三
中国公民:
葛文秀,广州,律师,身份证号230802196103220513,手机18028627307,电子邮箱13925063058@163.com
刘金湘,青岛,律师,身份证号370102196610040827,手机18654659989
吴魁明,广州,律师,身份证号44010519660630513x,手机13006888128
陈科云,广州,律师,身份证号432325196805043634,手机13902260189
刘正清,广州,律师,身份证号432831196403221017,手机13543432448
刘士辉,广州,律师,身份证号150428196602121116
王全平,广东江门,律师,身份证号440127196407297710
庄道鹤,浙江杭州,律师;
张重实湖南律师身份证号430305195601021511 电话13307328148 ;
陈金石,湖南湘潭,律师,身份证号43030219570428151x,联系电话13907326255 ;
陈武权,身份证440811197511131210,电话13922080080;
王江松,北京,学者,电话13621095364,身份证110108196312225575;
李小玲,广州公民;
唐吉田, 律师,身份证号222403196809010512,电话13161302848,
刘卫国,山东,律师;
王胜生,深圳,律师 ;
闻 宇,广州,律师;
胡贵云,北京,律师, 身份证号520201197202210024,电话15110266832;
王 成,杭州,律师;
李大伟,甘肃,法律人,身份证号620502196205100754,手机15293576738;
欧彪峰,湖南株洲,身份证号码430124198009300417;
黄延金,深圳,社工,身份证号:452122198804120012;
江天勇,北京,律师;
杨璇,湖南长沙,律师;
韦良月,黑龙江,律师,身份证230104196406222318;
王宇,北京,律师;
李琴,陕西,律师,13379351667 ;
王衍,陕西,法律人;
张怡,郑州,律师,电话18538010854;
隋牧青,广州,律师
蒋援民,深圳,律师,身份证号230103195803053238
于 全,成都,律师
余文生,北京,律师,身份证号110102196711112350
燕旺利,湖南,律师,身份证号430111197403113728
吴镇琦,广州,律师
李如玉,扬州,法博
李方平,北京,律师,身份证号360302197411211017
李金星,山东,律师
王雅军,北京,律师,身份证号460200196707120553
蒋永继,甘肃,律师,身份证号622224197103012516
赖建平,北京,律师,身份证号362126196605270215;
邓林华,长沙,身份证432822197112313198
梁小军,北京,律师
李威达,河北,律师
张 磊,北京,律师;
张俊杰,河南,律师,身份证号41112319740409455X;
刘金滨 山东,律师 ;
肖芳华,深圳,律师,身份证号:360102196808116514 ;
程为善,江苏徐州,律师,身份证号320311195011090818;
刘四新,北京,法学博士;
陈实华,长沙,律师,身份证号43010219661116457X
陈云飞,成都,身份证110108196708139374;
庄展模,深圳,身份证44522219771021065;
王必君,深圳,律师
邱 蓓,上海,身份证号310101195012241627
王喜春,青岛,身份证号370204197202192322
肖育辉,广州,身份证号441381198007105037
徐向荣 ,广州,公民
叶洪霞,北京,身份证号110108197209033721;
白振侠,北京,身份证号110102196303023017
陈士胜,深圳,身份证号440301196312023618!
蒋红兵,桂林,身份证号450311198509052010
黎小龙,广西,身份证号452501196308271779
付礼俊,成都,身份证号510123196606093414
王立新,山东东营,身份证号370503197410050054
郭建和,广州,身份证号440102195604012313
张有为,蚌埠,身份证号342224197012286813
唐荆陵,广州,律师
姬原,湖南,学者,身份证号430426195812057976
鲁登川,四川达州,身份证号513021197308231531
梁澜馨,河北,律师
野靖环,北京,公民,手机13621293734
陈以轩,长沙,律师
何 兵,四川,身份证 51112919770818007x
赵广军,辽宁盘锦,电话 15004273550
梁勇庆,广西,身份证 452501197010010538
尹旭安,湖北黄石,身份证号码420221197408271297
乐森萍,安徽芜湖, 电话15556358964
刘敬,湖南株洲, 身份证号430211198107130814
王 跃,武汉,身份证号420106196502033275
禺 克,广州,电话13434230377
刘嘉青,江西吉安,身份证362421197807114412
杨伟东,山东省临沂,身份证220603197208082012
谢镕, 广州清远,身份证342701196204210213
单利华, 南通, 身份证320611197002141543
倪玉兰, 北京, 身份证110102196003241928
董继勤, 北京, 身份证110102195202121932
岳启龙, 北京, 身份证110109197004022531
刘永平, 北京, 身份证362226196307050332
姜流勇, 北京, 身份证11010619730223363
潘俊朋, 陕西榆林,电话18591818964
隽强, 山东淄博,身份证370303197601065434
夏崇荣,安徽芜湖,身份证340222197111074731
舒向新,山东律师,身份证372430197002280518
张激扬,四川,演员,电话18510566839
高飞,湖北黄冈,身份证421126198709210035
李勉之,深圳,身份证440301196201236979
曲普选,青岛,身份证370204195308241314
隋书凤,青岛,身份证 370205195602282041
李业馀,青岛,身份证 37020419411201131
位翠英,青岛,护士,身份证370206195310050421
宋锡江,青岛,身份证370206195303140437
王 凯,河南,电话1868107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