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书连载】杨继绳《墓碑》(九十三)

2014年03月17日禁书禁文
【新唐人2014年3月17日讯】【导读】《墓碑》是一本记录中国六十年代饿死三千六百万人的大饥荒真相的着作,作者是前新华社经济记者、《炎黄月刊》副社长杨继绳。他花了十多年时间,查阅资料,访问经历大饥荒的人,收集了上千万字的资料数据,以翔实而丰富的资料记录了大饥荒饿死几千万人的史实,揭穿了中共官方所谓“三年自然灾害”之谎言, 揭示了饿死人的根源是人祸而非天灾。《墓碑》获得二零一三年美国海耶克图书奖(The Hayek Prize)。作者说《墓碑》不仅是为纪念死去的三千六百万人的灵魂,也是希望“埋葬”造成这个悲剧的中共体制。

(接上期)

第二十五章 大饥荒年代的社会震动和社会控制(注一)


中国历史上的大饥荒通常会引发的农民的大反抗,造成剧烈的社会动荡。有的会引起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从而实现王朝更迭。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大饥荒的规模是空前的,死人是中国历史上最多的,为什么没有引发重大的社会震荡?这是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历史之谜。

一 大饥荒年代的社会治安

在一九五八-一九六二年间,由于苛政害民、饥民遍地,群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加剧,据陕西省兴平县、宝鸡市和西安市雁塔区三个地方统计,一九六零年发生的一百一十六起“反动标语”和信件中,有百分之五十是针对粮食问题的。(注二)大饥荒期间,中国的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局部地区出现了小规模的骚乱和暴动,边民大量外逃,刑事案件增加。但是没有出现大规模的社会动荡。

(一)骚乱和暴动

骚乱和暴动较多地发生在少数民族地区,中原汉族地区相对少一些。这是因为,政府对中原汉族地区的控制比少数地区更为严密,民间没有武器,没有非政府组织;有些少数民族性格骠悍好斗,并有枪支武器,有些地方头人还能够起一定的领导和组织作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经常出现民族骚乱和暴动。民族骚乱和暴动的原因比较复杂,不全是“大跃进”造成的。但是,不可否认,农业合作化中的过激政策、大跃进中的失误,群众生活太苦,至少是民族骚乱和暴动的重要诱因。对这些骚乱和暴动,政府讳莫如深,报纸上通常不作报道,现将散见在地方志里的一些资料摘录如下,供读者参考。

在本书“大饥荒中的云南”一章中介绍了“丽江小凉山暴乱”、“富宁县瑶族骚乱”、“维西县伏击事件”、“归化寺武装冲突”、“金平县崇岗公社老街管理区铁匠寨事件”、“昭通地区昭鲁二县结合部事件”、“宣威事件”等暴乱。其中“昭通地区昭鲁二县结合部事件”和“宣威事件”规模最大。这里不再复述。在中国国家图书馆文津街老馆里,本书作者调阅了几十本一九九零年代编修的地方志,从中看到了以下记载:


青海省循化县是撒拉族的聚居地。(网路图片)


一九五八年四月十八日,以“反共救国军”总司令韩乙奴为首的二百余名匪徒,胁迫群众四千多人,率先在青海省循化县发起武装叛乱,随之牧业区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反革命武装叛乱。(注三)这场叛乱历经五年才得以平息。“从一九五八年四月到一九六二年三月,为期五年共进行大小战斗三千六百三十九次(其中部队作战二千八百一十一次,地方干部和民兵作战八百二十八次),毙敌一点六万人,伤敌四千八百七十六人,俘获四点六八万人次,招降五点八八万人次。缴获无座力炮四门、高射机枪四挺和其它大量武器。”(注四)

一九五八年三月十八日晚,甘肃省卓尼县录竹全区发生武装叛,上迭区(今迭部县)扎尕那、北山地区也相继发生叛乱。(注五)

一九五八年七月,云南省在鹤庆、永胜、宾川三县结合部的四角山发生土匪骚乱。(注六)

一九五八年八月十五日,甘肃省广河、东乡发生大规模的叛乱。“在马国忠等人的策划下,广河、东乡等县相继发生反革命武装叛乱,他们呼喊反动口号、捣毁政府、杀害干部、抢劫银行、破坏公路及通信线路等。八月下旬,兰州部队在民兵的协助下,及时平叛,九月中旬叛乱平息。在平叛中,有扩大化问题。”(注七)

一九五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云南省禄劝县大松树新村煤矿发生了以李光荣为首的“中国人民起义军”的反革命暴乱案。次日,暴乱首犯及骨干均被民兵擒获。二十八日,平叛工作组到达出事地点,共拘捕一百一十七人,大搞逼供信,打死二十四人,打伤致残三十六人(致死七人),判刑五十人。平叛有严重扩大化问题。(注八)

一九五八年四川省荣昌县破获“归根堂”、“干元堂”、“万全党”等反动会道门的复辟活动。(注九)

一九五八年云南牟定县有人对大跃进不满,打死公安人员,攻打区公所。(注十)

一九五八年广东阳山县发生暴乱。(注十一)

一九五八年广东连南和连山两县的瑶族地区发生暴乱。(注十二)

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云南省金平县崇岗公社老街管理区发生暴乱。(注十三)

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五九年广东翁源县两度发生暴乱。(注十四)

一九五八年广西百色县发生暴乱。(注十五)

一九五九年安徽岳西县发生暴乱。(注十六)

一九五九年四月十六日,云南省建水县岔科公社白云村发生暴乱。生产队长李万成被杀,夺走民兵枪支十四支。四月二十六日平息。(注十七)

一九五九年青海省海西州发生部落叛乱。(注十八)

一九五九年湖北保康县有人自称皇帝,纠集二百多农民企图暴动。(注十九)

一九五八年,贵州省黔东南州共破获反革命案件二十四起。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天柱县的“自由中国民主同盟西南联合反共战斗军”反革命暴乱案、黎平县的中黄农场劳改犯预谋叛国投敌反革命集团案、归养反革命集团预谋暴乱案和岑懂“四一”反革命集团复活预谋暴乱案。四案共逮捕首犯、主犯三十五名。一九五九年这个州共破获反革命集团案十九起。一九六零年十月这个州镇远县破获“中国自由民主党”预谋暴乱案。一九六一年一月,在锦屏、剑河、黎平三县结合部的青山介地区破获“中国边区游击总指挥部”反革命预谋暴乱案。(注二十)

一九六零年六月,贵州省江口县农民大量饿死。全县不足十万人却饿死了四万人。在死亡线上挣扎的农民起来暴动。带头人当中有人民公社的党委书记,因为他们家里的孩子也饿死了。手无寸铁的农民很快被现代武装的军队平息。曾开仓放粮的县长饮弹自尽。因虚报粮食产量而激起民变的县委书记也投河身死。(注二十一)

一九六零年五月二十八日,四川省开县满月公社发生了万全堂暴动。道首刘志善带领三百多名道徒抢走公社民兵枪支十八条,子弹一千二百多发,洗劫百货商店、供销社,占领国有林场,打死、打伤党员干部四人,绑架干部十六人。捣毁大量救灾物资。一九六一年七月,反革命集团“工农民主党”首犯徐世清盗窃“五四”式手枪五支,子弹五十发,在眉山、邛崃、新津等地抢劫粮库和运粮汽车。(注二十二)

一九六零年十二月二十日,甘肃省镇原县屯字公社发生“救国起义为民五极军第一师”反革命暴乱。(注二十三)

一九六零年十月二十八日,湖南公安厅、株州市公安局和凤凰县公安局在凤凰县的腊尔山、沱江镇抓获以吴求富、龙绍海为首的“中国民主救星党”阴谋暴乱案,抓获四十多人。(注二十四)

一九六零年十二月,云南省宣威发生“反革命暴乱”。(注二十五)

一九六零年十二月,河北省邯郸市破获“新星会”阴谋暴乱案。首犯阎普真(女)利用“疫病”流行的机会,成立武装组织“仁义军”。十二月十三日阎普真带领九十五名道徒人企图占领河北省永年县老城。被公安部门全部抓获。(注二十六)

一九六一年四月,四川省剑河县公安局破获太拥公社展模管理区反革命集团“中国英雄党”案,首要分子被逮捕法办。一九六二年八月,剑河县公安局与三穗县公安局配合,捕获涉及剑河县南明、大洋、磻溪、平岑和三穗县瓦寨、顺洞等地的反革命集团“中国人民反共救国军政司令部”全部成员。(注二十七)

一九六一年四川省垫江县在西山虾蟆湾一带破获预谋反革命组织“中国国民革命军”,捕获头目五名。(注二十八)

一九六一年七月,吉林省公安部门破获“中国民主党”现行反革命集团。首犯赵革东是原怀德县委宣传部长。(注二十九)

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十日,云南省南华县沙桥、五街地区发生反革命武装土匪暴乱,十一月二十二日平息。(注三十)

一九六三年,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峪关公社黄草营大队发生反革命武装叛乱。(注三十一)

四川省阿坝地区从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一年元月少数民族上层发动的武装叛乱持续不断。(注三十二)

一九六二年云南镇沅县发生三十馀人的暴乱。(注三十三)

在地方志里(特别是各地的“公安志”)这样的记载很多,本书不再一一列举。读者如有兴趣可以到图书馆里翻阅。

绝大部分暴乱的规模都不大。有些所谓的反革命暴乱并没有政治动机,只是为了填饱肚皮。有些地方官员把正常的反映意见行为,或者是有些偏激的行为成为反革命暴乱。例如在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云南通海一名共产党员联名向上级写意见书,反映该乡缺粮情况,并且发动八百多人在意见书上签名。结果被定为“反革命骚乱”,十四人遭冤狱,到一九七九年才平反。(注三十四)

(二)边民外逃

在苛政、饥饿和干部恶劣作风的压迫下,边疆的居民大量外逃。我所掌握的资料中得知,大规模的边民外逃有三处。

一是西南边界。云南省沿边一带州县发生人口外逃,总数达八万人,(注三十五)从现存材料上看,外逃人员超过了此数。仅德宏州外逃人员就有近六万人。在本书《大饥荒中的云南》一章中已有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二是广东深圳,从一九五八年以来就出现了成批的人逃往香港,但逃港高潮不是发生在死人最多的一九六零年,而是发生在一九六一年和一九六二年,这是因为,这时国家实行大量精简城镇人口的政策,大批城市居民要强制回农村。有了城镇人口带头逃港,农民逃港也就更多了。参与这次偷渡外流的有一十一万多人,其中六万人越境到了香港。从四月二十七日到六月二十四日,港英当遣返四万人,留在香港的大约有二万人。(详见本书《岭南风云》一章)

三是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县市和所属塔城地区,一九六二年春夏,六万多中国边民拖儿带女,成群结队,并携带大量牲畜农具和车辆,逃往前苏联。

(三)哄抢粮食

饥民哄抢粮食的事件很多地方的档案馆有资料记录。哄抢粮食多发生在铁路沿线,成群结队的饥民哄抢运粮列车。哄抢粮库的情况也有发生。


武威火车站 (网路图片)


张掖地委一九六一年一月七日晚向省委的报告(注三十六)说,武威车站自运粮一开始,群众就成群结队地到车站偷粮,一月五日,白天约有五六百人,晚上约有二百多名青年人,到车站偷粮、偷煤,共偷去青稞九十多包,约一万八千多斤。驻车站炮兵团警卫战士阻拦不住,有的向战士掷石头,逼迫战士后退。有的喊话说:“你们不敢开枪打我们。”有的一个人纠缠战士,其他人去偷。据了解,当时警卫战士已架起了机枪,以阻拦群众。下午,到车站的群众已增加到一千人左右,县委常委黄进忠,从炮兵团又调两个排。同时,抽了部、局长十多人,到车站附近的生产队了解情况,教育群众,安排社员生活。张掖地委得知情况后立即撤回新调去的两个排战士,不准打骂群众,不准拘留,绝对不准开枪,对远道而来吃不上饭的给他们做饭吃,说服他们回去。这天下午六时张掖地委乔生瑞向省委电话报告说,警卫人员架了一挺机枪,又从炮兵团抽了两个排的战士。

中共酒泉市委一九六一年一月十一日、十四日连续向省委的报告(注三十七)说,从一月五日到八日,先后三天有四百多名群众成群结队地抬上梯子,拿着口袋,手持木棒、刀子、铁铣等到面粉厂抢粮。有的是搭上梯子越过墙去硬要,硬拿,有的在墙上挖洞进去偷,还有一些人在公路上趁天黑拦劫拉粮的皮车,用刀子将装粮的口袋割破,一涌而上,抢到粮就走。五日曾鸣枪驱散,但后两天有人继续抢粮。对鸣枪行为酒泉市委向地委和省委作了检查。

省委天水工作组和中共天水地委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联向省委的报告(注三十八)说,最近以来,铁路沿线社会秩序十分混乱,列车被抢被偷事件不断发生,继续蔓延,日益严重,损失非常惊人。北道车站检查组去年十二月份检查了进站列车三百三十八次,发现有一百四十二组列车被盗。另据统计,一九六零年十月到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共发生列车被盗事件四百二十次。其中,一九六一年一月的二十天中就发生一百八十四次。被盗地区由小到大,由站到线,逐步蔓延发展,偷盗人数由单个发展到三五成群、结伙作案,由小量地偷窃粮食到大宗地见什么偷什么,由黑夜秘密偷盗到白天公开抢夺。

一些地方志记载了一些群众哄抢粮食的事件:

一九六零年十二月安徽芜湖专区发生大小抢粮事件一百八十起,据查清的九十六起统计, 抢走粮食三点六万斤,一九六一年初全省又发生抢粮事件六十五起,抢走粮食万多斤,直到一九六二年春仍有抢粮事件发生。抢粮事件主要发生在群众生活困难大的地区。据淮南等一十三个县二十二起抢粮事件调查,参与者五千四百九十五人。(注三十九)

甘肃省在一九六一年一月间发生哄抢粮食事件五六百起,损失粮食百万斤以上,牲畜近万头,还有大批百货,使交通陷于瘫痪。(注四十)

一九六一年在张掖市发生三千多人抢国家粮库哄抢粮食事件。(注四十一)

一九六一年甘肃安西县发生群众砸开国家粮食仓库抢粮食事件。(注四十二)

贵州省雷山县在一九六零年发生多次哄抢国家粮库事件。(注四十三)

贵州黎平县一九六零年十二月-一九六一年一月期间发生四千多群众因缺粮而哄抢国家和集体粮食事件。(注四十四)

广东省潮州市也发生哄抢集体粮食事件。(注四十五)

(四)刑事案件增多

个案调查报告显示,四川省泸县治安情况混乱,个别严重的生产队、管理区,连夜里开会都开不起来。如杨九公社自一九六一年一月六日到十日五天当中,连续发生抢劫偷盗案件十七起。该村二朗管区三队社员杨云章在十日晚就被持棍棒进家抢走六只鹅、十二个鸡蛋、三只羊。又如曹市公社从一九六零年十二月底以来,发生抢劫偷盗案件一百零四起。据政法部门统计,一九六一年春一周内,全县六十九个公社中,有三十六个公社发生了抢劫偷盗案件。(注四十六)

过去中国是不公布犯罪统计资料的,一九八七年才在有关部门中逐年公布,并且将以往的犯罪统计补充公布。从公布的刑事案件数据中,可以看到,正常年景刑事立案数二十一万起左右,在饥饿最为严重的一九六零年和一九六一年,刑事立案数大幅度上升。

刑事立案数大幅度上升的现象,一方面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状况,但也与司法部门的指导思想不当有关。甘肃省《民勤县志》记载:“一九五九年-一九六一年三年困难时期中,人民生活朝不保夕,人们大量外逃和死亡,为了生存,一些社员宰杀牲畜、偷盗粮食。期间,法院审判工作由于受左的影响,将这些行为当作破坏活动进行打击。一九五九年受理各种案件种类刑事案件四百九十二件,占总案数的百分之五十五点八。”(注四十七)这本县志的说法也符合其它地方的情况。

中国公安大学研究社会治安的教授张庆五当年曾在公安部工作,他对本书作者说,当年所发生的所谓刑事案件,大多是饥民为了生存偷窃或抢劫食物。所以,在刑事案件中,盗窃案最多,杀人案很少。从吉林省的一份统计资料证实,在最困难的时候,凶杀、纵火、诈骗等案件与常年差不多,强奸案大幅下降,而盗窃案和残害牲畜案(杀了吃了)大幅上升。这和张庆五教授的看法一致。

表二十五•一 一九五七-一九六三年吉林省刑事案件发案数(起)的变化状况
年份 凶杀 强奸 盗窃 残害牲畜 诈骗 纵火 合计
一九五七 一百四十 六百零三 四千五百三十七 七十九 三百六十六 七十四 一万零七百五十三
一九五八 一百六十五 六百七十一 七千八百六十七 七十三 二百零三 六十四 六千一百四十八
一九五九 一百零七 四百九十三 四千三百九十五 二十四 一百二十五 二十六 五千二百七十八
一九六零 一百零六 五百四十二 四千二百九十五 六十 一百六十三 三十二 六千五百五十七
一九六一 一百一十四 二百六十三 五千四百七十八 三百九十七 二百九十七 三十八 一万二千九百四十五
一九六二 一百四十六 三百八十八 一万一千二百八十四 一百五十九 二百六十 二十八 一万零五百九十三
一九六三 一百三十六 九百六十七 九千四百四十三 二十七 三百六十六 四十八 九千五百四十

【资料来源】《吉林省志》卷十二《公安司法志•公安志》,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第一七二页。

注解:

[注一]
此章吸收了李若建先生的《大跃进与困难时期的社会动荡和社会控制》一文中的一些观点和资料。

[注二] 《中共中央西北局批转关于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严肃处理违反和破坏粮食政策的行为》,一九六零年十二月十九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西北局发[六零]十六号亥。

[注三] 《青海省志•公安志》,合肥,黄山书社,一九九四年,第十页。

[注四] 《青海省志•军事志》,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二零零一年,第五二四页。

[注五] 《甘南州志》上,北京,民族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第一百页。

[注六] 《鹤庆县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一年,第二十三页。

[注七] 《宁夏回族自治州志》上,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三年,第五十二页。

[注八]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五年,第二十六页。

[注九] 《荣昌县志》,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二零零零年,第二四五页。

[注十] 《牟定县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三年,第二十三页。

[注十一] 《连县志》,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五年,第四五二页。

[注十二] 《连南瑶族自治县志》,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六年,第三十三、三十四、五三零页。

[注十三] 见本书“大饥荒中的云南”一章。

[注十四] 《翁源县志》,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第三十九-四十二页。

[注十五] 《百色县志》,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三年,第一十六页。

[注十六] 《岳西县志》,合肥,黄山书社,一九九六年,第三十七页。

[注十七] 《建水县志》,北京,中华书局,一九九四年,第二十七页。

[注十八] 《海西州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五年,第四十一页、四十五页。

[注十九] 《保康县志》,北京,中华世界语出版社,一九九一年,第六八四页。

[注二十]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志•公安志》,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二年,第九十一-九十二页。

[注二十一] 郑义:《大跃进时期农村的悲剧——江口事件梗概》,载香港《争鸣》一九九三年一月号。

[注二十二] 四川省公安厅编:《四川省公安志》,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五年七月,第五十四页。

[注二十三] 《泾川县志》,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六年,兰州,第四十页。

[注二十四] 《湖南省志,第六卷。政法志•公安》,长沙,湖南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第一三九-一四零页。

[注二十五] 见本书“大饥荒中的云南”一章。

[注二十六] 《河北省志》第七十一卷《公安志》,北京,中华书局,一九九三年,第三十四-三十五页。

[注二十七] 《剑河县志》,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四年,第二四五页。

[注二十八] 《垫江县志》,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三年,第三十一页。

[注二十九] 《吉林省志》卷十二《公安司法志•公安志》,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第一七零页。

[注三十] 《华南县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五年,第四八三-四八四页。

[注三十一] 《嘉峪关市志》,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一九九零年,第五页。

[注三十二] 《阿坝州志》,北京,民族出版社,一九九四年,第七七一页。

[注三十三] 《思茅地区志》,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一九九六年,第三十四-三十八页。

[注三十四] 《通海县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二年,第一十九页。

[注三十五] 《云南省志》第八卷,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五年,第三三零页。

[注三十六] 甘肃省委收电:甘收 [六一] 二零六零,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秘书处,甘收 [六一] 二零六零。

[注三十七] 中共酒泉市委:《关于面粉厂对偷粮民众鸣枪错误的检查报告》,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秘书处,甘收 [六一] 二二八九。

[注三十八] 省委天水工作组、天水地委:《省委天水工作组、天水地委关于保卫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报告》,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秘书处,甘收 [六一] 二三把一。

[注三十九] 《安徽省志•公安志》,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三年,第二三八页。

[注四十] 《甘肃省志(第二卷)》,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九年,第四零三页。

[注四十一] 《张掖市志》,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五年,第二十九页。

[注四十二] 《西安县志》,北京,知识出版社,一九九二年,第二十七页。

[注四十三] 《雷山县志》,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二年,第二十六页。

[注四十四] 《黎平县志》,成都,巴蜀书社,一九八九年,第三十五页。

[注四十五] 《潮州市志》,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五年,第一一五页。

[注四十六] 张广钦:《关于农村治安情况混乱的汇报》,一九六一年一月十二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秘书处(六一)收文第二一四号。

[注四十七] 《民勤县志》,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一九九四年,第五四四页。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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