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6月14日讯】“上个月,我的二闺女走了,她还不到50岁,走的时候她说最遗憾的是见不到大哥最后一面,现在,我也在想,我还能不能见到儿子最后一面,还有我的两个儿媳。”2014年5月中旬,两位年过古稀的老奶奶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门口这样哭诉道。
“案件”难产为那般?
2013年2月,湖北省公安厅成立206专案组,负责侦办张某等人妨害公务一案,同年3月6日,手术刚过两天的张某在病床上被采取强制措施。不久,该案由湖北省公安厅委托监利县公安局办理。由于是省厅“特别嘱咐”的案件,所以监利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特别慎重,用了3个多月来侦办,长时间侦办对于了解案情,弄清事实是必要的,但是,最终还是由于上面有关部门的“特别关注”将案件变得异常复杂。
2013年6月5日,监利县公安局以上级领导交办的重要案件为由,用妨害公务、强迫交易、妨害作证、寻衅滋事等6项罪名起诉张某等6人,监利县检察院在案件核实中发现大量起诉罪名证据链不完整,证据不充分,要求监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8月26日,监利县公安局在没有提供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仍以6个罪名对张某等6人起诉。
监利县公安局一些民警说:“张某一案事实清楚,并不复杂,没有重大刑事犯罪行为,主要是些商业经营中的一些民事纠纷,对于这类纠纷在商业交往中根本不可避免,关键就是上面领导交办的,换句话说有人要整张某,我们只能按照上面的意图办”。
由于案件证据链不完整,证据不充分,公安机关又不能补充新的证据。“按照法律,如果证据链不完整,证据不充分,那么罪名就不能成立,就得放人,可是上面…”检察院办案人员摇了摇头。在监利县检察院为难之时,省相关部门再次来到监利召开协调会,加强督办,监利县检察院无奈之下,将案件上报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相关处室了解情况后,查阅案卷。
省检察院相关处室人员说:“当时案卷很多,有二十几卷,还没来得及看完,省有关部门召集我们开会,在协调会上,领导要求所有罪名全部起诉,我们随后向监利县检察院传达了会议情况”。
2013年11月初,监利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了所有罪名全部提起公诉的公诉书,并将案件移交监利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5日公开庭审,庭上展示的各项证据和辩护双方的意见都很清楚,多项罪名事实不清楚,证据链不完整,妨害公务罪名,辩护人和公诉人都确定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瑕疵,要求法院重轻考虑罪名,在强迫交易罪名中,公诉人为了将罪名成立,选择性提交证人证词,关键当事人及证人证词被无视,大量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被隐藏。法庭上多名当事人对所述内容表示异议,并向法庭讲述了事情的经过,请法庭采纳。监利县法院在庭审后经过合议对该案件形成了一致意见,后来结果被省相关部门知晓后,于2014年1月10日,省有关部门带领省政法委、省法院等单位来到监利召开协调会。监利县法院一位法官说,当时有省领导就说:“张某的案子是省领导交办的,你们要讲政治,顾大局,如果不给张某定罪,就是挑战党的权威”。
领导的“特殊关注”,上级单位的“积极督办”,合议的结果被作废。监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向监利县人民检察院送达了《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2014年2月24日监利县检察院向法院递交了《补充证据材料的回覆》,表示未有新证据提供。按照程序和法律规定,如果不能补充有关证据,应及时对案子进行宣判。然而由于上级的“特别示意”,案子上报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20日张某的案子移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省高院对查阅案件后,认为事实清楚,没有重大犯罪事实,在请示上级领导后,再一次遭到“某些领导”严厉责备。
2014年4月24日监利县人民法院向荆州提交《延长审限案件呈报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批准案件审限延长三个月。由于家属人员的强烈抗议和律师的交涉,2014年5月5日监利县法院、荆州市中院和省高院联合办公决定,张某一案所有罪名成立。
2014年5月16日监利县法院宣判张某等6人全部有罪。张某等人当庭斥责法官,制造冤案,并表示上诉。
律师说:“案子是三级法院会审的结果,很不看好能有什么公正的结果”。
认罪便就医,不认罪便等死
张某本身患有严重的糖尿病、高血压,2013年3月6日刚做完手术2天,伤口还没愈合从病床上被监利县公安局羁押,在羁押过程中,张某数次申请取保候审就医看病,均被公、检、法回绝,理由都是上面领导有“特别交代”。2013年12月25日,开庭当天张某由于身体不适,几乎晕倒,开庭后,多次申请取保就医再次被拒。
由于长期营养不良和缺乏治疗,张某的糖尿病开始恶化,血压、血糖极不正常,眼睛出现失明,双腿开始溃烂。由于看守所条件有限,监利县看守所将张某送到监利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医院会诊后认为病情极为严重,要求住院治疗。随即看守所向监利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去函说明张某不宜羁押的原因,监利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召开了协调会,指出监利县人民医院没有司法鉴定资质,要到荆州市中心医院检查,待结果,再研究。
一周后,监利县看守所将张某送至荆州市中心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仍为严重,随时可能会导致并发症,危及生命,建议及时住院治疗。
监利县人民法院法官告诉律师和张某的家属说:“张某的案子我们做不了主,得有高院才能定”。监利县法院将相关检查结果和有关意见报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没有任何回覆。家属找监利县法院,监利县法院法官说:“张某上诉了,不能保外就医!”意思很明确,认罪可就医,不认就等死。
张某的家属和律师再次找到监利县人民法院,监利县法院说:“你们应该清楚,能不能保外已经不是法律的问题,关键是我们做不了主,得有上面定”。
基层法官小,“上面”乌纱大
“上面”为什么有人要干涉这个案件的判决呢?张某一案是由于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纠纷多为利益,正是存在利益关系,所以才会有人出来干涉,利益越大,“上面”当然也就越大。张某和省相关部门的经济纠纷,涉及金额过亿元,为了经济利益,省有关部门利用手中权力,通过刑事案件达到民事案件举证不对称,从而实现民案的获利,2014年3月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某公司的民事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张某由于刑案大量证据被扣押,所以毫无疑问的输掉民案,2014年4月20日,湖北省高院对民案执行后,5月初便对张某的刑案做出了判决。
法律戴乌纱,基层法官背黑锅
现代社会中,政府影响不可避免地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没有政府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社会的法治化。试想,倘若执法者奉行“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思维,人们又怎么能相信法律?倘若执法者养成“以权压法”、“以权枉法”的习惯,人们又怎么会选择法律?
目前基层司法机关,对辖区的案件具有相互监督的职责,这对防止冤假错案、徇私枉法,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司法的公正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有些案件来自上面,也就是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案件的主动权大都掌握在上面,下面公、检、法的监督就形同虚设。正如一位法官所说:“我们基层法院就好比市里的儿子,省里的孙子,很多工作都受上级指导,有些经费、项目或者提拔也来自上级,你说我们做儿子的、做孙子的,能和上面对着干吗?正是这种业务关系,缺乏必要的监督,也造成了司法的不公正,冤案错案很多都来自于上层对案件的干预”。
交办的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也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在案件层面很难保证公平,这个时候嫌疑人不满意、家属人员不满意,由于法官对审理的案件终身负责制,如果最后追责,往往会牵连到具体办案的人员。上面的领导把乌纱戴的好好的,基层的法律工作者却无奈中背上了冤假错案的黑锅。在某种程度上这是当前人民对官员仇恨、对政府怨恨、对法律痛恨的主要原因,这方面的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觉。
子鸣
“案件”难产为那般?
2013年2月,湖北省公安厅成立206专案组,负责侦办张某等人妨害公务一案,同年3月6日,手术刚过两天的张某在病床上被采取强制措施。不久,该案由湖北省公安厅委托监利县公安局办理。由于是省厅“特别嘱咐”的案件,所以监利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特别慎重,用了3个多月来侦办,长时间侦办对于了解案情,弄清事实是必要的,但是,最终还是由于上面有关部门的“特别关注”将案件变得异常复杂。
2013年6月5日,监利县公安局以上级领导交办的重要案件为由,用妨害公务、强迫交易、妨害作证、寻衅滋事等6项罪名起诉张某等6人,监利县检察院在案件核实中发现大量起诉罪名证据链不完整,证据不充分,要求监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8月26日,监利县公安局在没有提供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仍以6个罪名对张某等6人起诉。
监利县公安局一些民警说:“张某一案事实清楚,并不复杂,没有重大刑事犯罪行为,主要是些商业经营中的一些民事纠纷,对于这类纠纷在商业交往中根本不可避免,关键就是上面领导交办的,换句话说有人要整张某,我们只能按照上面的意图办”。
由于案件证据链不完整,证据不充分,公安机关又不能补充新的证据。“按照法律,如果证据链不完整,证据不充分,那么罪名就不能成立,就得放人,可是上面…”检察院办案人员摇了摇头。在监利县检察院为难之时,省相关部门再次来到监利召开协调会,加强督办,监利县检察院无奈之下,将案件上报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相关处室了解情况后,查阅案卷。
省检察院相关处室人员说:“当时案卷很多,有二十几卷,还没来得及看完,省有关部门召集我们开会,在协调会上,领导要求所有罪名全部起诉,我们随后向监利县检察院传达了会议情况”。
2013年11月初,监利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了所有罪名全部提起公诉的公诉书,并将案件移交监利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5日公开庭审,庭上展示的各项证据和辩护双方的意见都很清楚,多项罪名事实不清楚,证据链不完整,妨害公务罪名,辩护人和公诉人都确定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瑕疵,要求法院重轻考虑罪名,在强迫交易罪名中,公诉人为了将罪名成立,选择性提交证人证词,关键当事人及证人证词被无视,大量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被隐藏。法庭上多名当事人对所述内容表示异议,并向法庭讲述了事情的经过,请法庭采纳。监利县法院在庭审后经过合议对该案件形成了一致意见,后来结果被省相关部门知晓后,于2014年1月10日,省有关部门带领省政法委、省法院等单位来到监利召开协调会。监利县法院一位法官说,当时有省领导就说:“张某的案子是省领导交办的,你们要讲政治,顾大局,如果不给张某定罪,就是挑战党的权威”。
领导的“特殊关注”,上级单位的“积极督办”,合议的结果被作废。监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向监利县人民检察院送达了《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2014年2月24日监利县检察院向法院递交了《补充证据材料的回覆》,表示未有新证据提供。按照程序和法律规定,如果不能补充有关证据,应及时对案子进行宣判。然而由于上级的“特别示意”,案子上报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20日张某的案子移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省高院对查阅案件后,认为事实清楚,没有重大犯罪事实,在请示上级领导后,再一次遭到“某些领导”严厉责备。
2014年4月24日监利县人民法院向荆州提交《延长审限案件呈报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批准案件审限延长三个月。由于家属人员的强烈抗议和律师的交涉,2014年5月5日监利县法院、荆州市中院和省高院联合办公决定,张某一案所有罪名成立。
2014年5月16日监利县法院宣判张某等6人全部有罪。张某等人当庭斥责法官,制造冤案,并表示上诉。
律师说:“案子是三级法院会审的结果,很不看好能有什么公正的结果”。
认罪便就医,不认罪便等死
张某本身患有严重的糖尿病、高血压,2013年3月6日刚做完手术2天,伤口还没愈合从病床上被监利县公安局羁押,在羁押过程中,张某数次申请取保候审就医看病,均被公、检、法回绝,理由都是上面领导有“特别交代”。2013年12月25日,开庭当天张某由于身体不适,几乎晕倒,开庭后,多次申请取保就医再次被拒。
由于长期营养不良和缺乏治疗,张某的糖尿病开始恶化,血压、血糖极不正常,眼睛出现失明,双腿开始溃烂。由于看守所条件有限,监利县看守所将张某送到监利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医院会诊后认为病情极为严重,要求住院治疗。随即看守所向监利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去函说明张某不宜羁押的原因,监利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召开了协调会,指出监利县人民医院没有司法鉴定资质,要到荆州市中心医院检查,待结果,再研究。
一周后,监利县看守所将张某送至荆州市中心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仍为严重,随时可能会导致并发症,危及生命,建议及时住院治疗。
监利县人民法院法官告诉律师和张某的家属说:“张某的案子我们做不了主,得有高院才能定”。监利县法院将相关检查结果和有关意见报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没有任何回覆。家属找监利县法院,监利县法院法官说:“张某上诉了,不能保外就医!”意思很明确,认罪可就医,不认就等死。
张某的家属和律师再次找到监利县人民法院,监利县法院说:“你们应该清楚,能不能保外已经不是法律的问题,关键是我们做不了主,得有上面定”。
基层法官小,“上面”乌纱大
“上面”为什么有人要干涉这个案件的判决呢?张某一案是由于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纠纷多为利益,正是存在利益关系,所以才会有人出来干涉,利益越大,“上面”当然也就越大。张某和省相关部门的经济纠纷,涉及金额过亿元,为了经济利益,省有关部门利用手中权力,通过刑事案件达到民事案件举证不对称,从而实现民案的获利,2014年3月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某公司的民事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张某由于刑案大量证据被扣押,所以毫无疑问的输掉民案,2014年4月20日,湖北省高院对民案执行后,5月初便对张某的刑案做出了判决。
法律戴乌纱,基层法官背黑锅
现代社会中,政府影响不可避免地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没有政府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社会的法治化。试想,倘若执法者奉行“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思维,人们又怎么能相信法律?倘若执法者养成“以权压法”、“以权枉法”的习惯,人们又怎么会选择法律?
目前基层司法机关,对辖区的案件具有相互监督的职责,这对防止冤假错案、徇私枉法,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司法的公正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有些案件来自上面,也就是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案件的主动权大都掌握在上面,下面公、检、法的监督就形同虚设。正如一位法官所说:“我们基层法院就好比市里的儿子,省里的孙子,很多工作都受上级指导,有些经费、项目或者提拔也来自上级,你说我们做儿子的、做孙子的,能和上面对着干吗?正是这种业务关系,缺乏必要的监督,也造成了司法的不公正,冤案错案很多都来自于上层对案件的干预”。
交办的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也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在案件层面很难保证公平,这个时候嫌疑人不满意、家属人员不满意,由于法官对审理的案件终身负责制,如果最后追责,往往会牵连到具体办案的人员。上面的领导把乌纱戴的好好的,基层的法律工作者却无奈中背上了冤假错案的黑锅。在某种程度上这是当前人民对官员仇恨、对政府怨恨、对法律痛恨的主要原因,这方面的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觉。
子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