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独立公投已结束一段时间了,但它的影响是长久的,尤其对台海两岸政府、13亿中国人、台湾的统独两派等,都具有启示作用,主要有六点:
第一,中共政府用千枚飞弹瞄准台湾,阻止那里的人民作出自己的选择。而英国政府从无武力威胁,更没文攻武吓,而是温情喊话,希望苏格兰留下。很像1995年魁北克独立公投,当时多伦多有数万人集会,喊的是“我们爱你!”结果公投出来,49.4%投独立,50.6%要留下,只差五万票没通过。如果事先是威胁恫吓,结果可能就相反。
第二,中共政府制定了《反分裂法》,如台湾公投自决,就动用武力解决。而英国政府从无这种法律,反而是国会通过议案,同意苏格兰公投。英国中央政府和国会充分尊重苏格兰人民的选择权利,允许人民表达意愿,视自由为最高原则(而非疆土、国家、甚至历史等概念)。
第三,不要说阻止公投,在1996年台湾首次总统直选时,中共就发射飞弹威胁。而英国政府面对苏格兰公投,不仅同意,事先更签了协议——不管公投结果是什么,都予接受。这意味着:如公投通过,占英国领土33%、人口9%、石油能源占整个欧盟60%的苏格兰,就将脱离英国而成为一个新的国家!一个英国也给予承认的国家!这需要多么大的民主胸怀和道德勇气!
第四,在苏格兰独立公投前夕,台湾前国防部长郝柏村讲话说,中华民国(台湾)前途应由(海峡两岸)全体中国人决定。但无论是1995年的魁北克,还是2014的苏格兰公投,都不是全体加拿大,或全体英国人公投,而只是魁北克和苏格兰当地的人民公投。
明摆着:如全体公投,就等于取消当地人民选择的权利。英国总人口6300万,苏格兰只有560万,如全体投票,苏格兰就永无选择独立的机会。台海两岸更悬殊,中国近14亿,是台湾人口的60倍。共同决定论就等于是权利剥夺论。因为:公投是达到尊重人的选择权利的一个实施手段,你用剥夺选择权的方式,去表示“我给你选择机会”是荒谬无比的。所以,真正自由世界的人(无论左派、右派、什么都不是派)连想都不会想出那种“邪门”主意,更何况尝试。但在海峡两岸的人中,竟然有很多(应该说,是被权贵利益集团洗脑、盗窃的“多数”)认同这种歪主意,说明他们的头脑离真正的自由社会是多么的遥远——一群玩蘋果手机的清朝辫子军!
还是那个简单而准确的比喻:结婚需要两个人同意,而离婚只需要一方的意愿。否则大概许多男人都会选择,跟哪个老婆都不离婚(不许离!),但三妻四妾五奶,全都要。那些反对台独的中国女性们,同意吗?个人权利,在一个家庭如此,一个种族如此,一个国家更是如此!因为这些“机构”都是由“个人”组成的。
第五,如果中国(民主了)像英国政府那样允许人民公投,在国民党主导制定的《公投法》的限制下,台湾人民也无法获得真正的自由选择。在魁北克、苏格兰,以及瑞士等民主国家,人民公投,只要简单的愈半数就算通过。而在台湾,国民党制定的公投法却规定,只有全部合格选民的一半出来投票,然后再过半数才算生效。而那些不出来投票的,就自动算进“反对票”。如这次苏格兰公投在台湾举行,那结果就不是45%(支持独立)比55%(留在英国),而是30比70。因为这次苏格兰的公投率是85%,有15%没有出来投票,按照台湾的公投法,就自然划入反对票。台湾合格选民大约1800万,如果不足900万出来投票,哪怕赞成独立的赢了90%以上,也不能算数。所以国民党制定的这部法律被称为“鸟笼公投法”,选民从实质上被剥夺了自由飞翔(选择)的权利。
自称起草这部公投法的国民党支持者陈文茜曾在接受广东《南方人物周刊》采访时自鸣得意地坦言:“《公投法》大部分是我写的”,“但我要让《公投法》什么都不能投。……因为我要全体公民数的一半,那你怎么投?投票率都只有8成,所以你只要有3成的人反对,他就输掉了。……我表面上给你这个东西,但后面都是假的。”(维基百科)
“都是假的”这句话,是国民党的《鸟笼公投法》的实质。
第六,苏格兰统独辩论时(不存在“统”的问题,这里用“统”只为简单明了),双方都没有提到英格兰和苏格兰有多少年在一起的历史,统派从未引经据典,强调苏格兰历史上就是英国的一部分;而只是强调,如果分离,苏格兰经济将遭重创,人民生活品质受影响等。苏格兰与英格兰合并成一个国家历史悠久(有307年),之前还有104年是同一个君王。等于是结婚三百年,同居一百年。但英格兰朝野都没有强调历史上怎么样,更没有把它作为阻止苏格兰人民独立公投的理由和根据。
再用婚姻做比喻,不能说你爹你妈、我爹我妈给我们包办了婚姻,是历史姻缘,今天我们这一代就绝不可离婚了。
但对台湾人民的自由选择,不仅中共政府,很多统派知识分子(台海两岸的都算上)总是强调《开罗宣言》怎么说,《波斯坦公报》如何讲,强调那些宣言公报,认为台湾就应该属于中国。更不要说,中共政府动不动就喊“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但即使摊出那些宣言们,如果尊重事实和逻辑,明显地,那些宣言公报的法律效力低于后来的《旧金山和约》。这有四点:
一是先后之分。距今越近的法律文件越更具效力;
二是“宣言公报”与“条约/和约”的法律效能是不同的,前者当然低于后者;
三是宣言公报来自四个国家首脑,而《旧金山和约》是48个国家(代表)签署的(包括宣言公报的主要三国),分量明显不同;
四是在1951年签署的《旧金山和约》中,日本只是宣布放弃台湾,48国签署的这份法律文件并没说把台湾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当时已成立两年),也没说给予中华民国(当时蒋介石政府已实际统治台湾六年)。这是“台湾地位未定论”者的主要法律根据。
清朝当年把台湾割给日本。日本放弃了,但清朝不存在了。中共政府的逻辑是,推翻清朝后建立的中华民国后被共产党打败,台湾就应归属取代中华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的支持者则认为,中华民国仍在,拥有台湾)。但中共政府的宣称明摆着有严重的逻辑问题:
做个比喻,张家父母当年把孩子过继给李家,后来李家决定放弃了,但张家父母已过世,张家后代就认为这个孩子属于他们的,而不去问问孩子,他是否愿意回到张家后代之中,还是想自己独立生活。所以,无论张家李家历史纠葛如何,如果打官司,这个已长大到(快70岁)、并一直独立在张家地盘之外生活的“孩子”的自由意愿才是最应被尊重的,才应该是法官做出判决的最重要根据。这还不提,张家后代们自己打架,打输的一方逃到当年那个被遗弃的孩子家里,去欺压强暴了人家70年!
今天苏格兰的独立公投,就是不去理睬那些什么悠久历史,什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强权逻辑,而是充分尊重560万苏格兰人民的自由愿望和意志,这是根本!
正如一个妻子可以理直气壮地对霸道的丈夫说,你别跟我说咱们过了几十年,离开你之后我怎么活,更别威胁我离家出走后要追打我(这只能让我更恨你),我就是跟你过够了,就要单过,这是我的权利,我的选择。苦也好,甜也好,能自由地主宰我自己的生命最重要!
英国人民尊重了这种选择,让苏格兰人民自由地公投。民调显示,对公投过程,99%的苏格兰人(统派独派)都满意。这才是民主,这才是自由,这才是两岸的中国人真正需要思考和借鉴的。
文章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第一,中共政府用千枚飞弹瞄准台湾,阻止那里的人民作出自己的选择。而英国政府从无武力威胁,更没文攻武吓,而是温情喊话,希望苏格兰留下。很像1995年魁北克独立公投,当时多伦多有数万人集会,喊的是“我们爱你!”结果公投出来,49.4%投独立,50.6%要留下,只差五万票没通过。如果事先是威胁恫吓,结果可能就相反。
第二,中共政府制定了《反分裂法》,如台湾公投自决,就动用武力解决。而英国政府从无这种法律,反而是国会通过议案,同意苏格兰公投。英国中央政府和国会充分尊重苏格兰人民的选择权利,允许人民表达意愿,视自由为最高原则(而非疆土、国家、甚至历史等概念)。
第三,不要说阻止公投,在1996年台湾首次总统直选时,中共就发射飞弹威胁。而英国政府面对苏格兰公投,不仅同意,事先更签了协议——不管公投结果是什么,都予接受。这意味着:如公投通过,占英国领土33%、人口9%、石油能源占整个欧盟60%的苏格兰,就将脱离英国而成为一个新的国家!一个英国也给予承认的国家!这需要多么大的民主胸怀和道德勇气!
第四,在苏格兰独立公投前夕,台湾前国防部长郝柏村讲话说,中华民国(台湾)前途应由(海峡两岸)全体中国人决定。但无论是1995年的魁北克,还是2014的苏格兰公投,都不是全体加拿大,或全体英国人公投,而只是魁北克和苏格兰当地的人民公投。
明摆着:如全体公投,就等于取消当地人民选择的权利。英国总人口6300万,苏格兰只有560万,如全体投票,苏格兰就永无选择独立的机会。台海两岸更悬殊,中国近14亿,是台湾人口的60倍。共同决定论就等于是权利剥夺论。因为:公投是达到尊重人的选择权利的一个实施手段,你用剥夺选择权的方式,去表示“我给你选择机会”是荒谬无比的。所以,真正自由世界的人(无论左派、右派、什么都不是派)连想都不会想出那种“邪门”主意,更何况尝试。但在海峡两岸的人中,竟然有很多(应该说,是被权贵利益集团洗脑、盗窃的“多数”)认同这种歪主意,说明他们的头脑离真正的自由社会是多么的遥远——一群玩蘋果手机的清朝辫子军!
还是那个简单而准确的比喻:结婚需要两个人同意,而离婚只需要一方的意愿。否则大概许多男人都会选择,跟哪个老婆都不离婚(不许离!),但三妻四妾五奶,全都要。那些反对台独的中国女性们,同意吗?个人权利,在一个家庭如此,一个种族如此,一个国家更是如此!因为这些“机构”都是由“个人”组成的。
第五,如果中国(民主了)像英国政府那样允许人民公投,在国民党主导制定的《公投法》的限制下,台湾人民也无法获得真正的自由选择。在魁北克、苏格兰,以及瑞士等民主国家,人民公投,只要简单的愈半数就算通过。而在台湾,国民党制定的公投法却规定,只有全部合格选民的一半出来投票,然后再过半数才算生效。而那些不出来投票的,就自动算进“反对票”。如这次苏格兰公投在台湾举行,那结果就不是45%(支持独立)比55%(留在英国),而是30比70。因为这次苏格兰的公投率是85%,有15%没有出来投票,按照台湾的公投法,就自然划入反对票。台湾合格选民大约1800万,如果不足900万出来投票,哪怕赞成独立的赢了90%以上,也不能算数。所以国民党制定的这部法律被称为“鸟笼公投法”,选民从实质上被剥夺了自由飞翔(选择)的权利。
自称起草这部公投法的国民党支持者陈文茜曾在接受广东《南方人物周刊》采访时自鸣得意地坦言:“《公投法》大部分是我写的”,“但我要让《公投法》什么都不能投。……因为我要全体公民数的一半,那你怎么投?投票率都只有8成,所以你只要有3成的人反对,他就输掉了。……我表面上给你这个东西,但后面都是假的。”(维基百科)
“都是假的”这句话,是国民党的《鸟笼公投法》的实质。
第六,苏格兰统独辩论时(不存在“统”的问题,这里用“统”只为简单明了),双方都没有提到英格兰和苏格兰有多少年在一起的历史,统派从未引经据典,强调苏格兰历史上就是英国的一部分;而只是强调,如果分离,苏格兰经济将遭重创,人民生活品质受影响等。苏格兰与英格兰合并成一个国家历史悠久(有307年),之前还有104年是同一个君王。等于是结婚三百年,同居一百年。但英格兰朝野都没有强调历史上怎么样,更没有把它作为阻止苏格兰人民独立公投的理由和根据。
再用婚姻做比喻,不能说你爹你妈、我爹我妈给我们包办了婚姻,是历史姻缘,今天我们这一代就绝不可离婚了。
但对台湾人民的自由选择,不仅中共政府,很多统派知识分子(台海两岸的都算上)总是强调《开罗宣言》怎么说,《波斯坦公报》如何讲,强调那些宣言公报,认为台湾就应该属于中国。更不要说,中共政府动不动就喊“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但即使摊出那些宣言们,如果尊重事实和逻辑,明显地,那些宣言公报的法律效力低于后来的《旧金山和约》。这有四点:
一是先后之分。距今越近的法律文件越更具效力;
二是“宣言公报”与“条约/和约”的法律效能是不同的,前者当然低于后者;
三是宣言公报来自四个国家首脑,而《旧金山和约》是48个国家(代表)签署的(包括宣言公报的主要三国),分量明显不同;
四是在1951年签署的《旧金山和约》中,日本只是宣布放弃台湾,48国签署的这份法律文件并没说把台湾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当时已成立两年),也没说给予中华民国(当时蒋介石政府已实际统治台湾六年)。这是“台湾地位未定论”者的主要法律根据。
清朝当年把台湾割给日本。日本放弃了,但清朝不存在了。中共政府的逻辑是,推翻清朝后建立的中华民国后被共产党打败,台湾就应归属取代中华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的支持者则认为,中华民国仍在,拥有台湾)。但中共政府的宣称明摆着有严重的逻辑问题:
做个比喻,张家父母当年把孩子过继给李家,后来李家决定放弃了,但张家父母已过世,张家后代就认为这个孩子属于他们的,而不去问问孩子,他是否愿意回到张家后代之中,还是想自己独立生活。所以,无论张家李家历史纠葛如何,如果打官司,这个已长大到(快70岁)、并一直独立在张家地盘之外生活的“孩子”的自由意愿才是最应被尊重的,才应该是法官做出判决的最重要根据。这还不提,张家后代们自己打架,打输的一方逃到当年那个被遗弃的孩子家里,去欺压强暴了人家70年!
今天苏格兰的独立公投,就是不去理睬那些什么悠久历史,什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强权逻辑,而是充分尊重560万苏格兰人民的自由愿望和意志,这是根本!
正如一个妻子可以理直气壮地对霸道的丈夫说,你别跟我说咱们过了几十年,离开你之后我怎么活,更别威胁我离家出走后要追打我(这只能让我更恨你),我就是跟你过够了,就要单过,这是我的权利,我的选择。苦也好,甜也好,能自由地主宰我自己的生命最重要!
英国人民尊重了这种选择,让苏格兰人民自由地公投。民调显示,对公投过程,99%的苏格兰人(统派独派)都满意。这才是民主,这才是自由,这才是两岸的中国人真正需要思考和借鉴的。
文章来源:自由亚洲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