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之阻碍---选择性执法

2014年12月26日网闻
闻被强奸女子不配合强奸致强奸者断茎而亡终获罪,未感意外。窃私下揣测:此女美且冥顽,未能与时俱进,众官吏喜之美色,然此女未与配合,官吏恼之,遂定罪。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依法治国已至而立之年,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运用之已渐成熟,渐步登峰之境。古为今用之刑不上大夫,今拓展为刑不至污吏;洋为中用之创新性思维,官员犯罪可以“解释”为无罪,百姓无罪可以“规定”至犯罪。于是在下冒昧奉劝不谙时务者,一是明确自己的身份,不是官员不可以与14岁以下女性发生关系,也不要戴了套就想着违背女性意愿与之发生关系,因为你不可能享受到猥亵和不戴套不算强奸的待遇;二是遇到暴力行凶者应避之,即使是自己,也应受之,如果你的逃避、反抗导致暴力行凶者受到伤害,你可能会由受害人变成嫌疑人。

上述戏谑之言望勿认真,仅做茶馀饭后闲资,下渐入正题,莫烦依法治国之阻碍---选择性执法

法律是社会道德的底线,应符合公序良俗。近些年司法部门、执法人员不断挑动着人们的神经。从上世纪九十年代王海打假,因地域不同、当事人身份不同、不同的法院可以裁决出不同的结果,而司法实践中,同类民事案件可以裁决出多个版本。到如今刑事案件:17岁青年与13岁女孩发生关系,致其怀孕,被追刑责;而官员集体嫖宿幼女,被解释为集体猥亵。

2006曝上海一男青年与女友发生性关系,因女方家中不同意两人恋爱,报警被立案;官员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因其戴套而不属强奸论。尤以行政诉讼最为明显,《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已明确了支持、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法定情形,而最高法院在其《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又规定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等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条款,实在不行还可适用“其它情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增加了公民行政诉讼胜诉的难度,使行政诉讼法形同虚设,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选择性执法更集中体现在《信访条例》的执行上,《信访条例》第17、18、19条规定了信访人应遵守的信访秩序,第47、48条规定了对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应承担的责任,其馀基本上都是信访程序、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责任。同时,就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制定了《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事实上,对于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信访条例》和纪律的基本上没有任何人、任何部门受到任何处罚,而对于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却不断加大打击的力度。由于相关部门及人员未能认真履行《信访条例》,违反信访条例纪律处分规定也未得到落实,导致信访案件久拖不决、越积越多,信访人无奈寻求最后的希望,到中南海、天安门等非指定地上访。为遏制此种行为,相关部门创新性地规定为“非访”,很多上访人因“非访”行为,遭到拘禁、拘留、劳教(2013年取消)。因中南海、天安门周围被规定为“非访”之地,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为各地借鉴,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省市县文化活动广场也逐渐演变成“非访”之地,加大了对上访人打击力度,河南老太三声“要见局长”换来八天拘留,就是最好的例证。

选择性执法造成社会评价体系混乱,公民社会行为无序,公平正义荡然无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成为标语,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司法腐败肆意横行,国家法律丧失尊严。

加之各级各部门对冤假错案纠查不利,对上访申诉熟视无睹,对违法违纪行为宽宥有加,对上访申诉人员严刑峻法。导致民生难安、国失公信、哀怨在道、云集京都、饮药街头、以暴对暴、以死相抗、杀伐渐生。终将法失威、律失度、民不顺、国不安、增内忧、招外患,依法治国从何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