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答覆谁来管 --对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反映

2014年12月26日网闻
一、因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拒绝承认我1981年至1986年工作时间,办理退休确定的参加工作时间未能真实反映我实际工作年限;违反企业最低缴纳60%养老保险的规定,协助企业按灵活就业40%低缴职工养老保险;导致我在2013年4月就应享受的退休养老保障至今无法享受。

1981年7月到1986年5月,我毕业后在内蒙古镶黄旗粮食局下设的知青点工作(职工档案和相关证明已明确),1986年6月,张家口市桥东副食品公司招工,我到桥东副食品公司工作,1987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3月因我已达退休年龄,桥东副食品公司找到我,我明确同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并在7月8日缴纳养老保险个人支付部分8975.55元,且时常询问81年至86年的工龄是否接续,在获知该期间的工龄未被接续,多次奔走于桥东副食品公司和市社会保障局。7月18日在市信访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三方终于当面明确了是市社会保障局不予接续我的工龄,确认我的实际工作年限。

2013年10月22日,由张家口市副食品公司桥东分公司做出信访答覆(附后),为此我提出如下质疑:我反映的社保局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由桥东副食品公司进行答覆,主体不适格,且其仅就办理退休过程的表述。

之后我多次到市信访、省信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通过网上信访方式向国家信访办反映该事项。2014年2月11日,张家口市社保局做出答覆(附后)。主要内容为:1、确认我2013年3月退休,基本养老金从4月计发;2、张家口市社保局只执行省级政策,依据冀劳办【1994】46号文件规定,不予接续我1981年--1986年5月的工龄;3、养老金计发方式(仅为计算公式)。

二、张家口市社保局答覆违法违规的事实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1年7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第十九条“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我要求接续的工龄为国家实行养老保险缴费之前,属视同缴费年限,应由张家口市社会保障局累计计算、统一支付。

第二、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全省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劳办【1994】221号),就如何执行《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对部分临时工转为正式职工后工龄计算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办【1994】46号)做了明确的解释。

冀劳办【1994】221号第二条第五项“关于‘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如何掌握的问题”:如某职工转为正式职工前,分别在甲、乙两个单位当临时工,最后被丙单位招为正式职工,“最后一个单位”是指乙单位,如该同志在乙单位三次当临时工,“最后一次”第指第三次临时工的时间。

我只有乙单位和丙单位,且只在乙单位一次临时工,因此我要求接续的工龄,符合冀劳办【1994】46号文件的规定。

第三、冀劳办【1994】221号第二条第八项:关于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于工作有间断的,仍可按以下原则办理:“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工作之日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工作之日算起”。我本人从1981年--1986年5月底在内蒙古镶黄旗粮食局知青点工作,1986年6月就到了张家口市副食品公司桥东分公司工作,中间没有任何间断,理应从我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第四、依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旧法服从新法,部门规章服从国家法律,在同等效力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条款、解释”法律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从其时效性和法律地位上显然高于原河北省劳动厅的部门规定。张家口市社保局一方面以执行河北省政策,无权突破省级为由,却可以突破国家主席令,违反《社会保险法》,拒不接续我的工龄;另一方面却用1991年6月29日的“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关于印发《关于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件解释所执行的1994年的冀劳办【1944】46号文件。张家口市社保局故意克扣职工工龄,违法协助企业少缴职工养老保险的行为显而易见。

三、违法答覆难查纠。

对于张家口市社保局的违法答覆,我多次到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并在2014年3月21日到张家口市宾馆找到河北省“党的群众路线和反‘四风’”督导组,督导组将我的材料转至张家口市,5月22日,我再次找到督导组,督导组又将我的材料转至张家口市,6月12日,我在张家口跨越大酒店找河北省巡视组,将材料交到巡视组,7月15日,张家口市信访局许姓工作人员询问我有关信访事项,8月15日,将材料交至中央巡视组。时至今日,除了张家口市桥西区南营坊办事处对我进行拦访、截访,再就是公安派出所对我进行威胁、恐吓,部分干警粗暴对待外,没有任何部门给予任何答覆。对于社保局的违法答覆行为,没有任何部门依据“信访条例”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查处、纠正。

综上,我要求张家口市社保局确认从1981年参加工作,并依此享受退休养老保障,既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也符合河北省劳动厅“招工前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张家口市社保局做为执行国家劳动政策,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政府主管部门,本应认真履行职责,而张家口市社保局却背道而驰,以所谓“河北省劳动厅的文件”对抗国家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剥夺劳动者应享受的工龄待遇,协助企业低缴职工养老保险,故意歪曲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建立独立王国,摆脱党中央和国家的领导,混淆本单位工龄和连续工龄,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因此,我依法要求张家口市社会保障局确认上访人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81年,并依此为我办理退休养老保障,公示养老金是按何种比例计算,按照企业职工比例、而非灵活就业人员比例享受养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