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1月23日讯】(新唐人记者唐明综合报导)近年来,中共官员自杀案例逐渐增多。据英媒统计:2014年自杀官员由前年的7人陡然增加到39人。与前十年相比,贪官自杀的数量和比例都在上升。分析认为,被施加的压力大、司法系统不透明等因素可能驱使贪官倾向于选择自杀。
根据《金融时报》报导,2003年8月底到2014年4月初,自杀官员多达112人,平均每年大约10人。自杀官员涉及26个省份,超过七成是处级及其以下官员,其中涉嫌贪腐的官员占自杀官员总数的二成以上。
根据公开报导统计了近三年的数据发现:2012年自杀官员12人,其中4人贪腐或涉嫌贪腐;2013年自杀官员7人,其中2人贪腐或涉嫌贪腐;2014年自杀官员陡然增加到39人,其中10人贪腐或涉嫌贪腐。
报导称,综合最近三年数据,贪腐或涉嫌贪腐的官员占自杀官员的大约三成。与前十年相比,贪官自杀的数量和比例都在上升。由于官员自杀后,涉嫌贪腐的信息对官员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都非常不利,从而最有可能被当局掩盖,因此估计的涉贪官员自杀比例应该是最保守的数字。
报导还指出,与贪官自杀数量明显上升的现象相反,贪官被判处死刑的数量却明显下降。按照《刑法》的字面规定,法律对贪官的惩处是相当严厉的。官员贪污或受贿5千元以上,即可判处1年有期徒刑;每多贪污1万元,就增加1年徒刑;贪污数额超过10万元,可判处无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被判处死刑。
然而,实际上只有极少数贪官被最终判处死刑。根据媒体报导,从2000年到2011年,12年里被判处死刑的贪官只有15人,其中2012年到2014年,3年里只有一个贪官被判处死刑,就是原广州市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张新华。作为一个副处级官员,贪污、受贿金额近4亿元人民币。
报导提出质疑,吊诡的问题正在于此:既然贪官几乎不会被判处死刑,那为什么贪官还要选择自杀?
报导引述经济学家的看法是,贪官自杀的成本和收益是有考量的。一个贪官自杀的收益,至少包括三个方面:消除罪证,保护同僚;保护家属的部分既得利益,贪官自杀虽然给家属带来了心理上的痛苦,但是却可能保护家属的部分既得利益,免受侮辱,保护名声;一般情况下,对于涉嫌贪腐的自杀官员,单位为了自己的声誉,会用别的理由掩盖过去——比如“抑郁症”、“绝症”,这样外界并不确知当事官员的贪腐情况,这实际上保护了贪官生前及死后的名声。
另外,报导也分析指出驱动中共贪官自杀的还有外部因素。
中国有一句俗话,“好死不如赖活”。哪些因素可能驱使贪官倾向于选择自杀?首先,上级贪官施加的压力越大,或者贪官家属的既得利益越大,贪官越是容易自杀。再次,司法系统越不透明、公正,贪官越是容易自杀。
《金融时报》最后说,要减少贪官自杀,就要提高贪官自杀的成本,或者降低贪官自杀的收益。为了实现前者,纪检监察机关一旦发现贪腐线索,应尽量利用涉案官员的家属来做工作,使其既能提供更多线索,又可减少自杀倾向。
为了实现后者,构建一个透明、公正的司法体系,特别是提高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尤为重要。此外,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该向全社会表明,不管贪官本人是否自杀,贪腐必查,赃款必究,真正做到对贪污腐败行为“零容忍”。
根据《金融时报》报导,2003年8月底到2014年4月初,自杀官员多达112人,平均每年大约10人。自杀官员涉及26个省份,超过七成是处级及其以下官员,其中涉嫌贪腐的官员占自杀官员总数的二成以上。
根据公开报导统计了近三年的数据发现:2012年自杀官员12人,其中4人贪腐或涉嫌贪腐;2013年自杀官员7人,其中2人贪腐或涉嫌贪腐;2014年自杀官员陡然增加到39人,其中10人贪腐或涉嫌贪腐。
报导称,综合最近三年数据,贪腐或涉嫌贪腐的官员占自杀官员的大约三成。与前十年相比,贪官自杀的数量和比例都在上升。由于官员自杀后,涉嫌贪腐的信息对官员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都非常不利,从而最有可能被当局掩盖,因此估计的涉贪官员自杀比例应该是最保守的数字。
报导还指出,与贪官自杀数量明显上升的现象相反,贪官被判处死刑的数量却明显下降。按照《刑法》的字面规定,法律对贪官的惩处是相当严厉的。官员贪污或受贿5千元以上,即可判处1年有期徒刑;每多贪污1万元,就增加1年徒刑;贪污数额超过10万元,可判处无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被判处死刑。
然而,实际上只有极少数贪官被最终判处死刑。根据媒体报导,从2000年到2011年,12年里被判处死刑的贪官只有15人,其中2012年到2014年,3年里只有一个贪官被判处死刑,就是原广州市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张新华。作为一个副处级官员,贪污、受贿金额近4亿元人民币。
报导提出质疑,吊诡的问题正在于此:既然贪官几乎不会被判处死刑,那为什么贪官还要选择自杀?
报导引述经济学家的看法是,贪官自杀的成本和收益是有考量的。一个贪官自杀的收益,至少包括三个方面:消除罪证,保护同僚;保护家属的部分既得利益,贪官自杀虽然给家属带来了心理上的痛苦,但是却可能保护家属的部分既得利益,免受侮辱,保护名声;一般情况下,对于涉嫌贪腐的自杀官员,单位为了自己的声誉,会用别的理由掩盖过去——比如“抑郁症”、“绝症”,这样外界并不确知当事官员的贪腐情况,这实际上保护了贪官生前及死后的名声。
另外,报导也分析指出驱动中共贪官自杀的还有外部因素。
中国有一句俗话,“好死不如赖活”。哪些因素可能驱使贪官倾向于选择自杀?首先,上级贪官施加的压力越大,或者贪官家属的既得利益越大,贪官越是容易自杀。再次,司法系统越不透明、公正,贪官越是容易自杀。
《金融时报》最后说,要减少贪官自杀,就要提高贪官自杀的成本,或者降低贪官自杀的收益。为了实现前者,纪检监察机关一旦发现贪腐线索,应尽量利用涉案官员的家属来做工作,使其既能提供更多线索,又可减少自杀倾向。
为了实现后者,构建一个透明、公正的司法体系,特别是提高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尤为重要。此外,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该向全社会表明,不管贪官本人是否自杀,贪腐必查,赃款必究,真正做到对贪污腐败行为“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