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2月18日讯】 (新唐人记者顾星音综合报导)2月15日,名为“北京刑事律师张雨”的一则微博引起网友们热议,微博内容称中国许多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时自备手铐,博主对此表示十分吃惊。而许多网友则表示很早就知道有这种“潜规则”,并认为这就是“非法治国家律师必然的结果”。
微博中称,“在鹤岗的多个看守所,至今仍要求律师在会见时自备手铐,否则便不让会见,还有人在所外租、卖手铐。今天从一个当地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口中听说,大惊,在网上搜了几个当地律师一问,果真如此,他们都自备手铐!群里一聊,有律师反映,河南、山东的某些看守所也是如此。”
这则微博引起许多网友转载和评论,不少人质疑这么做的意义何在?网络上一篇名为《刑事诉讼法中律师会见制度权之我见》的论文中写道:“看守所往往要求律师会见时签订责任书、自备手铐,以防犯罪嫌疑人逃脱,同时要求会见时必须有两名律师到场,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要经过检查。”
文章认为,让律师给自己的委托人戴手铐首先与律师的职责并不相符,其次也容易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律师产生不信任感。相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戒护应是看守所看管人员的职责,“不应将此转嫁到律师的身上,律师也不具有看护的职责。”
该作法引起许多网友反感,认为这真是“天下奇事,闻所未闻”,“可与文革枪毙死刑犯,家属得自付子弹费相媲美。”也有人认为,“自己给自己宣传吹嘘的再好,在现实面前,根本不堪一击”,这同时也是“非法治国家当律师,必然的结果。”
微博中称,“在鹤岗的多个看守所,至今仍要求律师在会见时自备手铐,否则便不让会见,还有人在所外租、卖手铐。今天从一个当地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口中听说,大惊,在网上搜了几个当地律师一问,果真如此,他们都自备手铐!群里一聊,有律师反映,河南、山东的某些看守所也是如此。”
这则微博引起许多网友转载和评论,不少人质疑这么做的意义何在?网络上一篇名为《刑事诉讼法中律师会见制度权之我见》的论文中写道:“看守所往往要求律师会见时签订责任书、自备手铐,以防犯罪嫌疑人逃脱,同时要求会见时必须有两名律师到场,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要经过检查。”
文章认为,让律师给自己的委托人戴手铐首先与律师的职责并不相符,其次也容易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律师产生不信任感。相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戒护应是看守所看管人员的职责,“不应将此转嫁到律师的身上,律师也不具有看护的职责。”
该作法引起许多网友反感,认为这真是“天下奇事,闻所未闻”,“可与文革枪毙死刑犯,家属得自付子弹费相媲美。”也有人认为,“自己给自己宣传吹嘘的再好,在现实面前,根本不堪一击”,这同时也是“非法治国家当律师,必然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