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官员自杀隐藏的背后真相

2015年04月01日评论
昨晚,官方微博@宜兴发布消息:3月31日12点24分,宜兴市公安局110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一名男子在龙背山森林公园文峰塔坠落。110、120迅速将伤者送至宜兴人民医院抢救,至13点50分,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初步调查,死者蒋洪亮,男,系无锡市委副书记,患有抑郁症,跳塔自杀。又一名官员选择自杀!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自2003年8月底至2014年4月初,被各级官方认定为自杀的官员达112人,被官方认定为自杀的112名官员中,省部级官员有8人,厅级官员22人,处级官员30人,处级以下官员52人。

而在今年元旦过后,全国多地区的党政机关、高校以及企事业单位,转发中组部关于“十八大以来党员干部非正常死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官员的非正常死亡已经引起了高层注意。在此之前,并没有看到过类似统计,此次中组部统计党员干部非正常死亡,可能是因为2014年非正常死亡的官员数量明显较前几年增多。对于官员非正常死亡与反腐高压态势的关系。

在中组部的这份统计表的“自杀原因选项”中,包含有A、涉嫌违纪违法;B、患有抑郁症等精神疾病;C、工作压力大;D、生活压力大;E、家庭矛盾;F、自杀原因不明;G、其他原因。聂辉华表示,选项的设定排序,可能暗合了官员自杀原因的排序,但也可能是出于政策方面的考虑。从组织部门保护和纯洁干部队伍的工作角度看,上层显然更关心涉嫌贪腐的自杀行为,因为它的外部性更强。

一方面,贪腐官员自杀数量上升,另一方面,贪官被判处死刑的数量明显下降。官员选择自杀的原因主要包括:掩盖罪证、保护同僚,保护家属的部分既得利益,以及对司法系统缺乏信心。至于那些不涉及贪腐的官员自杀,根据公开信息总结,多是出于抑郁症、重大疾病和家庭矛盾,其中,抑郁症是曝光率最高的病因。

有一项调查显示,官员抑郁症发生高峰多在职务升迁和身居高位时期,譬如有些官员与“一把手”关系搞不好,压力很大;有人自身能力不足,疲于应付,遇到事业低潮期,就开始对自己的能力产生怀疑,自我贬低,并自我抛弃。不少专家在分析官员自杀现象时,都提到了官员的压力问题。在社会转型期,原有的领导模式、思维方式均需更新,自己又面临巨大的晋陞压力,而日臻完善的问责机制,也让官员的心理压力大增。

不过对于内地官场而言,“官场自闭症”似乎本身就是一种官场做人的必要条件。某官员就曾无奈地说:“到政府机关本来就是没有灵魂地用躯体干活,你不要有思想,不要发表什么高见;人与人之间要学会装笨蛋,哪怕自己知道,也要去问别人,给人谦虚的印象,人家才不会排挤你。”可见,官员的生存状态可谓畸形,随着反腐败的逐渐高调,官员贪污面临着诸多困境。不贪污似乎升迁无望,但贪污了却随时小命难保。

根据今年两会发布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3.1万件4.4万人,同比分别上升6.7%和5.2%。其中被告人原为厅局级以上的99人,原为县处级的871人,判处行贿罪犯2394人,同比上升12.1%。贪污、挪用、私分政府投资资金的职务犯罪10529人。查办涉嫌商业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4056人,查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改革中的职务犯罪6158人,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1487件55101人,人数同比上升7.4%。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3664件,同比上升42%。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4040人,同比上升40.7%,其中厅局级以上干部589人。针对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问题,查办受贿犯罪14062人,同比上升13.2%;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13864人,同比上升6.1%,其中行政执法人员6067人、司法人员1771人。

因此,反腐若成朝野互动,两面夹击,官员如之奈何?为保住利益群体,保住家小,在官员看来,除了自杀,别无出路。这一点,既有明规则也有潜规则的双向保障。因为在官场中,有着这样不成文的规矩。一个官员自杀了,无论他事实上是否“有事”,通常也没有人再愿往下查。这既是为了表示对亡者的尊重,也是为了摆脱“刻薄”的恶名,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潜规则”。

不仅是“潜规则”,就是正式的规则,也主张对官员自杀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具体来说,如果官员自杀时尚没有立案,就不立案;如果案件在侦查阶段,就撤销案件;如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不起诉,而如果案件在审判阶段,要么是裁定终止审理,要么是判决宣告无罪。当利益链中某个官员出了问题,眼看即将“全军覆没”,有人就会牺牲“小我”,丢卒保车。所以,不少被查办的案件有时候会不了了之,就是因为有些关键人物“永远封口”了。

除了贪腐上的压力外,官员心灵空虚也是主要诱因。许多官员只身躯壳在国内,而一家老小早就安排到国外,成为名副其实的“裸官”,目前这个群体有逐渐壮大的趋势。然而,对此中央纪委也随之祭出重拳,要求官员申报配偶及子女的详细情况,预防裸官外逃。并且与多个发达国家,结成反腐联盟,开展“猎狐行动”。导致裸官们惶惶不可终日,而“妻离子散”空虚无助,个人情感与家庭问题处理不善,一旦压力增大,很容易走上绝路。

这种老百姓不得不接受“坏官”,而“当官”又没有好下场的恶性循环如何破解呢?

在传统社会里,对官员就只有两种标准:要么忠臣,要么奸臣,没有第三条路好走。可是,现代社会中做官只是一种职业,既然是一种职业,当然也就允许就业者来去自如,除了把这官做上去或做下去以及做错了负责任下台而外,还可以自由地离开官场,从事自己愿意从事的其他职业。换言之,应在制度上形成开放式的官场,防微杜渐,让官员有第三条路可选,在碌碌于官场或铤而走险之外能把当官看作是平常事,一份事业或平常工作而不是谋取个人利益的私器,进可发挥所长造福一方,退可告老归林衣锦还乡。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摆脱贫困》一书中所言:“我想,‘官”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同医生、清洁工等社会职业一样,都是社会的需要。”实际上就是在告诫官员:你来做官就是从事这项职业,因此应当遵守这项职业的职业道德个职业规则,如果你不愿意,你大可告别这个职业另寻它路。但不能又占有这个职业,又不遵守职业制度,规外行事。当官就不能总想着发财,想发财可以去经商但不要当官。

在西方,为了避免官员陷入不是官场就是秦城的两选法,用制度的方式为官员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一个是集体负责,这就是所谓政党轮替——执政党为自己官员犯的错误集体负责,被选民选下去,全体辞职,好好努力自新,四年后再战江湖。另一个是个人负责,也就是他们的引咎辞职制度。“引咎辞职”主要是在行政部门担任公共职务的官员对于职务范围内的重大失责自动承担一种非法定的、多半是道义上的责任方式,即一种在自感有负选民信任时或在舆论压力下的自我归责方式。所以这个责任的判断往往比法定的归责更加严格,也就是说这个“咎”,其实往往不一定构成法律上的责任。因而,“引咎辞职”事实上成为现代社会对于担任公共职务的官员,要求其在不构成法定罪责的情形下承担更为苛刻的道义责任的一种习惯法。

因此,不仅应该让反腐成为朝野共识,民主宪政也应该成为朝野共识。当官员的升迁与收入都是经过人民同意而不是经常变动的上级,政治清明、人心安定的局面才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