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04月06日讯】我是现羁押在上海徐汇区看守所黄巧琴的家属,我妈妈现在的身体情况非常糟糕,假牙脱落,无法正常进食,血糖又非常的高,我们作为子女的甚是担心妈妈的身体,希望你们能够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的建议,让我妈妈可以得到比较好的照顾,身体可以有所恢复。
我是学医的,所以我非常清楚糖尿病的危险性,糖尿病长期存在的高血糖,久病可引起多系统损害,特别是眼、肾、心脏、血管、神经的慢性损害、功能障碍,病情严重或及时时可发生急性代谢紊乱。听说我妈妈的血糖很高,可是她的牙齿又不好,所以给她吃的是病号粥。我想您也应该知道,粥中的淀粉是非常高的,糖尿病患者是不允许进食粥的。更何况糖尿病患者都有症状即多饮,这是因为排尿多,身体需要补充丢失的水分的结果;多食:身体不能很好地利用糖分的结果。但是妈妈在看守所里怎么可能做到多食呢?作息时间都是固定好的,如此这样血糖会低引起低血糖,喝粥血糖会高引起酮症酸中毒,这不是在恶性循环吗?血糖忽高忽低,这样是很危险的。在单位糖尿病患者我们是严密监测的,无论白天和晚上。我妈妈现在眼镜看不清,模糊,我想这跟糖尿病不无关系吧!?因为它会累及眼部的病变,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是最常见危害最大的。
我想我们家的情况您是有所了解的,在上一次给您的信件中也提到了,我们是单亲家庭,妈妈以一人之力把我们姐弟三人养育成人,妈妈在这其中的艰辛和不易是难以想像的,要一一的讲述,听者落泪,闻者都会报以尊敬之情。大家都会啧啧点头说一句“你妈妈不容易,你妈妈是大好人”邻居朋友经常会时不时的跟我们说“你妈妈不容易,你们要好好孝顺你妈妈”。
现在我们三人都已长大,“子欲养而亲不待”,的这种酸楚,不知您能否体会与谅解。妈妈最初炼功,是为了有一个健康的身体,炼功后,身体也确实好了,现在在看守所15个月,身体却又搞坏了,作为子女,我们真的无法接受。为了妈妈取保候审的事情,我也到处跑,法院说,要看守所提出,好像就是在“踢皮球”。也许我妈妈这样的事情,一直就是被称作敏感问题,谁都不愿意接触吧。
我妈妈不是什么十恶不赦的罪犯,她只是一个退休的老人,为了身体好,锻炼身体,也提升道德。她只是想讲一句真话,这不是罪啊!
为了妈妈的事情,我也研究了法律:一个惊人的事实是《刑法》三百条不适用于法轮功,定罪基本法律依据缺失。
我国《刑法》三百条中并没有提到法轮功,国务院,公安部认定的14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两高的司法解释里没有法轮功。根据《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所以我认为,刑法第三百条不适用于我妈妈的案件,法轮功不是邪教!而两院的内部通知属于行政文件,不应该干预立法,不足以作为定罪依据。
构成犯罪的四要素缺乏:中国《刑法》总则中,明确指出构成犯罪要有四个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象);C、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从主观方面讲,妈妈不认为法轮功是邪教,她通过真善忍的法理,让自己做一个好人,一个心胸开阔与世无争的人。同时锻炼身体。从客观方面讲真就是说真话,善就是与人为善,忍就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怎么也看不出邪的地方啊。从犯罪客体讲,没有法律规定说:“法轮功是邪教”那么又怎么会破坏法律实施呢?究竟如何破坏法律实施了呢?既然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客体都不存在,那么也就没有犯罪主体了,所以妈妈是无罪的。相信你们在和我妈妈以及众多的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的接触中也会发现,她们不是坏人,她们不会去伤害别人,而谁需要帮助,她们一定会热心帮忙。
根据《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将法轮功说成“邪教”的是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在接受海外媒体采访时所说,然而领导人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某些人的好恶就随意打压。这种行为侵犯人权。
法律应该之惩罚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侵害他人的结果。信仰属于思想范畴,而思想应当是自由的,不受束缚的。思想也无法伤害他人。
我妈妈只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老太太,她不是什么坏人,她现在这样的情况,万一有什么事情,你们能负责吗?对她取保候审根本不会造成任何社会伤害,请你们一定慎重考虑,可以以取保候审,让她可以回家好好休养!安享晚年!以尽我们儿女的孝道!
我是学医的,所以我非常清楚糖尿病的危险性,糖尿病长期存在的高血糖,久病可引起多系统损害,特别是眼、肾、心脏、血管、神经的慢性损害、功能障碍,病情严重或及时时可发生急性代谢紊乱。听说我妈妈的血糖很高,可是她的牙齿又不好,所以给她吃的是病号粥。我想您也应该知道,粥中的淀粉是非常高的,糖尿病患者是不允许进食粥的。更何况糖尿病患者都有症状即多饮,这是因为排尿多,身体需要补充丢失的水分的结果;多食:身体不能很好地利用糖分的结果。但是妈妈在看守所里怎么可能做到多食呢?作息时间都是固定好的,如此这样血糖会低引起低血糖,喝粥血糖会高引起酮症酸中毒,这不是在恶性循环吗?血糖忽高忽低,这样是很危险的。在单位糖尿病患者我们是严密监测的,无论白天和晚上。我妈妈现在眼镜看不清,模糊,我想这跟糖尿病不无关系吧!?因为它会累及眼部的病变,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是最常见危害最大的。
我想我们家的情况您是有所了解的,在上一次给您的信件中也提到了,我们是单亲家庭,妈妈以一人之力把我们姐弟三人养育成人,妈妈在这其中的艰辛和不易是难以想像的,要一一的讲述,听者落泪,闻者都会报以尊敬之情。大家都会啧啧点头说一句“你妈妈不容易,你妈妈是大好人”邻居朋友经常会时不时的跟我们说“你妈妈不容易,你们要好好孝顺你妈妈”。
现在我们三人都已长大,“子欲养而亲不待”,的这种酸楚,不知您能否体会与谅解。妈妈最初炼功,是为了有一个健康的身体,炼功后,身体也确实好了,现在在看守所15个月,身体却又搞坏了,作为子女,我们真的无法接受。为了妈妈取保候审的事情,我也到处跑,法院说,要看守所提出,好像就是在“踢皮球”。也许我妈妈这样的事情,一直就是被称作敏感问题,谁都不愿意接触吧。
我妈妈不是什么十恶不赦的罪犯,她只是一个退休的老人,为了身体好,锻炼身体,也提升道德。她只是想讲一句真话,这不是罪啊!
为了妈妈的事情,我也研究了法律:一个惊人的事实是《刑法》三百条不适用于法轮功,定罪基本法律依据缺失。
我国《刑法》三百条中并没有提到法轮功,国务院,公安部认定的14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两高的司法解释里没有法轮功。根据《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所以我认为,刑法第三百条不适用于我妈妈的案件,法轮功不是邪教!而两院的内部通知属于行政文件,不应该干预立法,不足以作为定罪依据。
构成犯罪的四要素缺乏:中国《刑法》总则中,明确指出构成犯罪要有四个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象);C、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从主观方面讲,妈妈不认为法轮功是邪教,她通过真善忍的法理,让自己做一个好人,一个心胸开阔与世无争的人。同时锻炼身体。从客观方面讲真就是说真话,善就是与人为善,忍就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怎么也看不出邪的地方啊。从犯罪客体讲,没有法律规定说:“法轮功是邪教”那么又怎么会破坏法律实施呢?究竟如何破坏法律实施了呢?既然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客体都不存在,那么也就没有犯罪主体了,所以妈妈是无罪的。相信你们在和我妈妈以及众多的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的接触中也会发现,她们不是坏人,她们不会去伤害别人,而谁需要帮助,她们一定会热心帮忙。
根据《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将法轮功说成“邪教”的是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在接受海外媒体采访时所说,然而领导人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某些人的好恶就随意打压。这种行为侵犯人权。
法律应该之惩罚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侵害他人的结果。信仰属于思想范畴,而思想应当是自由的,不受束缚的。思想也无法伤害他人。
我妈妈只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老太太,她不是什么坏人,她现在这样的情况,万一有什么事情,你们能负责吗?对她取保候审根本不会造成任何社会伤害,请你们一定慎重考虑,可以以取保候审,让她可以回家好好休养!安享晚年!以尽我们儿女的孝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