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04月09日讯】4月8日,外界高调关注的聂树斌案代理律师,向山东省高院提交各自关于聂案复查的代理意见,请求再审。律师李树亭在7万馀字的代理意见中,对聂案提出4大疑点,同时递交3份鉴定申请。
2014年12月15日上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沉冤得雪,被高院宣布认定无罪后,同样因“强奸杀人”的罪名被执行死刑后,又突然出现了一尸两案逆转的聂树斌案,再次成为海内外中文媒体关注的焦点。
4月8日上午9时许,聂树斌案代理律师李树亭、陈光武向山东省高院提交各自关于聂案复查的代理意见,请求再审。
据陆媒《新京报》报导,李树亭在7万馀字的代理意见中,对聂案提出4大疑点,同时递交3份鉴定申请。
疑点一:聂案定罪无任何直接人证、物证,仅凭口供定罪,而口供则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尤其聂树斌自始至终,都没有供述一个最关键的隐蔽性细节,那就是被害人遗落在案发现场的一串钥匙。
在代理意见中,李树亭再次重申这一观点,他称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件基于受害人亲属报案,在抓获聂树斌之前,没有任何人指认、控告其强奸、杀人犯罪,公安机关也没有掌握其任何犯罪事实或犯罪证据。
据报导,聂案卷宗显示,在受害人的衣物上,没有检验出任何精斑,也没有检验出任何与聂树斌体液或血液及毛发有关的任何物证。包括在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以及对聂树斌家进行搜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和提取任何证明聂树斌实施犯罪或与聂树斌有关的物证。而作为两审判决主要依据的聂树斌的口供内容显示,无论是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过程、杀人工具、抛藏被害人衣物地点,还是逃跑路线等,都出现了先后互相矛盾之处。
疑点二:被认定为行凶工具的花衬衣来源存疑。
卷宗中的《现场笔录》显示,勘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了被指是聂树斌用来勒死受害人的一件衬衣,彩色照片显示,衬衣比较干净,背部有一个直角形口子,而且口子两端分别有5cm左右,已经用白线缝缀。
但李树亭指出,被害人康某被发现时尸体已经高度腐烂,如果衬衣是行凶工具,不可能如同照片所示那么干净,而且李树亭认为,衬衣缝缀的针脚粗疏,不是女性的手工。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花衬衣的来源,聂树斌供述混乱。聂树斌曾在一次供述中说,是从一位收破烂的梁某三轮车上顺手拿来的。但原石家庄市郊区留营乡张营村收破烂的梁某,在警方调查取证时,并没有证明自己曾经丢失过花上衣,或曾在三轮车把上搭过并丢失过任何衣物,更没有辨认过聂树斌供述的作案用的短袖上衣,是自己曾经丢失的衣物。
李树亭表示,2005年他曾走访过案发现场重要目击证人焦某某、李某某。在询问中,李树亭发现这二人都描述了见到案发现场康某尸体高度腐烂的情景和细节,却都未提及现场有衬衣类的物品。
基于上述多种因素,李树亭认为:关于花上衣缠绕在受害人脖子上的细节,值得怀疑,并申请对被害人尸体照片和彩色照片上的物证衣物进行技术鉴定。
疑点三:现存卷宗显示,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在1994年的询问笔录中,出现了2001年的地名。
李树亭指出,公安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日期标注混乱,页码涂改严重。一份签署日期形成于1994年8月12日的《现场笔录》和现场平面图中,多处出现了“新华路”“新华西路”等道路名称。但律师从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划地名办公室了解到:石家庄市新华路指东起公里街,西至西二环路段。而西二环往西至石太铁路铁道桥路段,则称为“石获南路”。
2001年1月22日,国务院批覆同意石家庄市调整行政区划将原石家庄市郊区留营乡划归桥西区管辖后,民间才将西二环以西至石太铁路铁道桥路段称为“新华路”。在官方文件和户籍证簿中,该西二环以西至石太铁路铁道桥路段,至今依然称为“石获南路”。石太铁路铁道桥再往西通往鹿泉段,称为“石获公路”。
这意味着这份1994年的《现场笔录》,出现了2001年才开始兴起的民间称谓“新华路”。李树亭推测,这份《现场笔录》的真正形成日期,应当晚于2001年。
此外,卷宗中石家庄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内容被进行过添改。
疑点四:王书金的供述中,出现隐蔽性细节。
王书金曾说,在玉米地作案时,记不清具体时间,但作案前那段时间经常下雨,还打雷,雷声很大,作案当天很热,作案时没有下雨,作案之后下了一场雨,第二天天气闷热,没下雨,过了一天又下了一场大雨。
据石家庄市气象局1994年8月的相关气象资料:1994年8月3日、4日、5日期间,24小时内有雷、阵雨;1994年8月6日24小时内有小雨、阵雨;1994年8月7日这一天,24小时内从20:00到22:04分有阵雨,降水量为25.4毫米,达到暴雨量级。
李树亭认为,王书金供述的大量隐蔽性细节直指聂案,而这些细节并不是案外人所能熟知。这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王书金供述作案时间的准确性。
此外,王书金供述出了案发现场被害人遗落的钥匙,并准确供述出了抛埋受害人衣物地点有水井和水池,还先后带领广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和河北省公安厅工作组人员进行指认。而孔寨村村民、案发现场玉米地主人段某某等人确认了王书金供述的水井和水池的存在与填埋时间。
针对上述疑点,李树亭递交了3份申请书,分别请求对聂树斌法律文书上签字笔迹进行鉴定,对《现场笔录》及所附现场照片进行鉴定,以及对《康某某尸体检验报告》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2014年12月15日上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沉冤得雪,被高院宣布认定无罪后,同样因“强奸杀人”的罪名被执行死刑后,又突然出现了一尸两案逆转的聂树斌案,再次成为海内外中文媒体关注的焦点。
4月8日上午9时许,聂树斌案代理律师李树亭、陈光武向山东省高院提交各自关于聂案复查的代理意见,请求再审。
据陆媒《新京报》报导,李树亭在7万馀字的代理意见中,对聂案提出4大疑点,同时递交3份鉴定申请。
疑点一:聂案定罪无任何直接人证、物证,仅凭口供定罪,而口供则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尤其聂树斌自始至终,都没有供述一个最关键的隐蔽性细节,那就是被害人遗落在案发现场的一串钥匙。
在代理意见中,李树亭再次重申这一观点,他称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件基于受害人亲属报案,在抓获聂树斌之前,没有任何人指认、控告其强奸、杀人犯罪,公安机关也没有掌握其任何犯罪事实或犯罪证据。
据报导,聂案卷宗显示,在受害人的衣物上,没有检验出任何精斑,也没有检验出任何与聂树斌体液或血液及毛发有关的任何物证。包括在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以及对聂树斌家进行搜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和提取任何证明聂树斌实施犯罪或与聂树斌有关的物证。而作为两审判决主要依据的聂树斌的口供内容显示,无论是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过程、杀人工具、抛藏被害人衣物地点,还是逃跑路线等,都出现了先后互相矛盾之处。
疑点二:被认定为行凶工具的花衬衣来源存疑。
卷宗中的《现场笔录》显示,勘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了被指是聂树斌用来勒死受害人的一件衬衣,彩色照片显示,衬衣比较干净,背部有一个直角形口子,而且口子两端分别有5cm左右,已经用白线缝缀。
但李树亭指出,被害人康某被发现时尸体已经高度腐烂,如果衬衣是行凶工具,不可能如同照片所示那么干净,而且李树亭认为,衬衣缝缀的针脚粗疏,不是女性的手工。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花衬衣的来源,聂树斌供述混乱。聂树斌曾在一次供述中说,是从一位收破烂的梁某三轮车上顺手拿来的。但原石家庄市郊区留营乡张营村收破烂的梁某,在警方调查取证时,并没有证明自己曾经丢失过花上衣,或曾在三轮车把上搭过并丢失过任何衣物,更没有辨认过聂树斌供述的作案用的短袖上衣,是自己曾经丢失的衣物。
李树亭表示,2005年他曾走访过案发现场重要目击证人焦某某、李某某。在询问中,李树亭发现这二人都描述了见到案发现场康某尸体高度腐烂的情景和细节,却都未提及现场有衬衣类的物品。
基于上述多种因素,李树亭认为:关于花上衣缠绕在受害人脖子上的细节,值得怀疑,并申请对被害人尸体照片和彩色照片上的物证衣物进行技术鉴定。
疑点三:现存卷宗显示,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在1994年的询问笔录中,出现了2001年的地名。
李树亭指出,公安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日期标注混乱,页码涂改严重。一份签署日期形成于1994年8月12日的《现场笔录》和现场平面图中,多处出现了“新华路”“新华西路”等道路名称。但律师从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划地名办公室了解到:石家庄市新华路指东起公里街,西至西二环路段。而西二环往西至石太铁路铁道桥路段,则称为“石获南路”。
2001年1月22日,国务院批覆同意石家庄市调整行政区划将原石家庄市郊区留营乡划归桥西区管辖后,民间才将西二环以西至石太铁路铁道桥路段称为“新华路”。在官方文件和户籍证簿中,该西二环以西至石太铁路铁道桥路段,至今依然称为“石获南路”。石太铁路铁道桥再往西通往鹿泉段,称为“石获公路”。
这意味着这份1994年的《现场笔录》,出现了2001年才开始兴起的民间称谓“新华路”。李树亭推测,这份《现场笔录》的真正形成日期,应当晚于2001年。
此外,卷宗中石家庄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内容被进行过添改。
疑点四:王书金的供述中,出现隐蔽性细节。
王书金曾说,在玉米地作案时,记不清具体时间,但作案前那段时间经常下雨,还打雷,雷声很大,作案当天很热,作案时没有下雨,作案之后下了一场雨,第二天天气闷热,没下雨,过了一天又下了一场大雨。
据石家庄市气象局1994年8月的相关气象资料:1994年8月3日、4日、5日期间,24小时内有雷、阵雨;1994年8月6日24小时内有小雨、阵雨;1994年8月7日这一天,24小时内从20:00到22:04分有阵雨,降水量为25.4毫米,达到暴雨量级。
李树亭认为,王书金供述的大量隐蔽性细节直指聂案,而这些细节并不是案外人所能熟知。这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王书金供述作案时间的准确性。
此外,王书金供述出了案发现场被害人遗落的钥匙,并准确供述出了抛埋受害人衣物地点有水井和水池,还先后带领广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和河北省公安厅工作组人员进行指认。而孔寨村村民、案发现场玉米地主人段某某等人确认了王书金供述的水井和水池的存在与填埋时间。
针对上述疑点,李树亭递交了3份申请书,分别请求对聂树斌法律文书上签字笔迹进行鉴定,对《现场笔录》及所附现场照片进行鉴定,以及对《康某某尸体检验报告》形成时间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