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底至今,半年来一个画面时常浮现于我的脑海、刺激我的心灵:瘦弱的女人躺在粗胖的警察面前,直立的警察用脚踩着女人的头发。
警察叫王文军,是太原市龙城派出所民警,被他踩住头发的女子叫周秀云,是来太原打工的河南民工。事情的起因很简单:去年底的一天,周秀云的儿子和工友同工地保安发生纠纷,王文军们接到报警后前去处置。
这本是一件普通的治安案件,但其发展结果出乎所有善良人的意料。据媒体报道称,由于周秀云阻止王文军们带走她的丈夫和工友,扯住王文军的裤子,王文军则揪住她的头发,僵持6分钟后,“王文军突然用一个动作,致使周秀云躺倒在地”。
正是这“一个动作”使事件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周秀云因此死亡,王文军则被控“故意伤害罪”和“滥用职权罪”,太原市中院刚刚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
针对周秀云的死因,《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称“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虽然目前针对王文军的那“一个动作”是“扭、拧还是按?”有争论和分歧,但改变不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周秀云的脖子被王文军弄断了,其后的死亡与此有直接的关系。
让人不忍卒读的是报道中的这一段现场描述:“在倒地的时候,周秀云试图反抗,但很快被王文军踩住头发,失去了抵抗能力。此时,是下午5点19分,天空还亮着,到5点41分,天已经黑了,路灯早已亮起。在这长达23分钟的时间里,王文军一直踩着周秀云的头发没有离开原地。冬天的傍晚,气温很低,周秀云一直躺在冰冷的地面上。”
王文军是警察,受过擒拿格斗的训练,他应当知道他的那“一个动作”对于周秀云身体所造成的伤害。即便他当时没有料到周秀云会因此死亡,也不应该冷血到让这样一个弱女子躺在冬天冰冷的地面上长达23分钟!这一弱女子已经完全失去了反抗能力,他这样做是执法的需要吗?还有必要继续这样踩着人家的头发执法吗?不,依我看,此刻的王文军已经是魔鬼附体,他是在报复,报复这帮“刁民”此前对他们执法行为的阻拦。
我并非信口开河、以己心度人,事件的后续发展使王文军们的“报复心态”进一步暴露:即便周秀云已经一动不动了,她还是被抬上警车,不是去医院予以抢救,而是随其他人一道被带到龙城派出所内!就在这个本该文明执法的场所,王文军们对周秀云的丈夫王友志和工友大打出手,致使王友志身体受创、事后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在此过程中,周秀云的死活不被王文军们关心。直到“18时20分许,因发现周秀云身体异常,王文军安排人拨打120电话。19时50分许,周秀云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
任何一个未丧失基本良知的人读到这里,恐怕都会无比愤慨于警察王文军们的行径,这和土匪流氓有何差别?在我看来,有过之而无不及!
然而令人愤慨的还在继续。为了推卸刑责,王文军们炮制了一个大谎言:周秀云在纠缠过程中抓了他的敏感部位,涉嫌袭警。据周秀云的诉讼代理人杨金柱律师透露,“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和控方证人都始终坚持‘扯蛋’的说法,并且王郭两位被告人互证两个蛋‘一个大一个小,肿了”。
幸好法庭调来的原始视频显示,周秀云自始至终抓住的只是王文军的裤子而非他的敏感部位,更谈不上伤害他的敏感部位。王文军们的说法被杨金柱律师斥之为“真正的扯蛋!”。因此在法庭辩论阶段,王郭两位被告人和他们的辩护律师被迫放弃了“扯蛋”的谎言。
此境之下,王文军的辩护律师居然做的是“无罪辩护”,并且在法庭上说了以下令人可笑的话:错误的审判会动摇这支队伍(指警察)的职业信仰,会置社会于危险的境地。辩护律师还提到山西省副省长和公安厅长对此案的关注,使得第一公诉人、太原市检察院江晨副检察长质问辩护律师想干什么。
任何行业都会出现害群之马,王文军们就是警界的害群之马。清除这样的害群之马,不但不会动摇警察的职业信仰,反而会使警界更加纯洁。渲染清除害群之马的危险,不过是为了使王文军们脱罪,这一点眼睛没瞎的人都看得出来。
上次庆安农民徐纯合被枪击,官方作出警察李乐斌开枪是正当履职行为的结论,遭遇严重质疑和反对。我觉得李乐斌和王文军的行为有相似之处:他们在执法过程中都因被执法对象的纠缠和反抗而愤怒而产生报复心理,在此心理支配下做出了不当举动,一个拔枪杀人,一个拧断了人家的脖子。
他们的不当在于:事情远未严重到同他们采取的手段相配的地步,他们还有其他轻一级的手段可用。李乐斌一开始在制服徐纯合之后如果用约束带限制他的自由,待他酒醒、恢复理智后再放开他,就不会有后来的枪击悲剧;王文军在周秀云扯住他的裤子不放时,完全可以用手铐铐住她,和其他同事一起强行带她上警车去派出所进行讯问,周秀云也就不至于死。
人皆有愤怒时,但不能被愤怒冲昏了大脑,警察尤其要克制自己的愤怒,不应被愤怒主宰了执法,从而作出不当之举。此次王文军被控“故意伤害罪”,即是源于他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不当行为,我很认可检察机关的这一认定。
如果法庭采信了王文军辩护律师的观点:王文军是在合法履行职务,按扭周秀云脖子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适度性,是有错而无罪,故不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那么以后就会出现这样的图景:从此再也没有人敢质疑和反对警察的任何执法行为,即便碰到警察在粗暴执法也不敢上前劝止,因为那样会惹警察不高兴,随时拔枪崩了你!
当然,我是不相信法庭会支持王文军辩护律师“王文军有错无罪”观点的,我坚信王文军一定会为他对周秀云施加的“故意伤害”致使她死亡的行为领受刑责。一个拧断人家脖子踩住人家头发的警察,一个警界的败类,不值得全国公安为之背书。那些企图将王文军的命运和警界捆绑在一起的做法,是可笑、可耻和徒劳的。(专栏首发东网)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警察叫王文军,是太原市龙城派出所民警,被他踩住头发的女子叫周秀云,是来太原打工的河南民工。事情的起因很简单:去年底的一天,周秀云的儿子和工友同工地保安发生纠纷,王文军们接到报警后前去处置。
这本是一件普通的治安案件,但其发展结果出乎所有善良人的意料。据媒体报道称,由于周秀云阻止王文军们带走她的丈夫和工友,扯住王文军的裤子,王文军则揪住她的头发,僵持6分钟后,“王文军突然用一个动作,致使周秀云躺倒在地”。
正是这“一个动作”使事件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周秀云因此死亡,王文军则被控“故意伤害罪”和“滥用职权罪”,太原市中院刚刚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
针对周秀云的死因,《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称“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虽然目前针对王文军的那“一个动作”是“扭、拧还是按?”有争论和分歧,但改变不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周秀云的脖子被王文军弄断了,其后的死亡与此有直接的关系。
让人不忍卒读的是报道中的这一段现场描述:“在倒地的时候,周秀云试图反抗,但很快被王文军踩住头发,失去了抵抗能力。此时,是下午5点19分,天空还亮着,到5点41分,天已经黑了,路灯早已亮起。在这长达23分钟的时间里,王文军一直踩着周秀云的头发没有离开原地。冬天的傍晚,气温很低,周秀云一直躺在冰冷的地面上。”
王文军是警察,受过擒拿格斗的训练,他应当知道他的那“一个动作”对于周秀云身体所造成的伤害。即便他当时没有料到周秀云会因此死亡,也不应该冷血到让这样一个弱女子躺在冬天冰冷的地面上长达23分钟!这一弱女子已经完全失去了反抗能力,他这样做是执法的需要吗?还有必要继续这样踩着人家的头发执法吗?不,依我看,此刻的王文军已经是魔鬼附体,他是在报复,报复这帮“刁民”此前对他们执法行为的阻拦。
我并非信口开河、以己心度人,事件的后续发展使王文军们的“报复心态”进一步暴露:即便周秀云已经一动不动了,她还是被抬上警车,不是去医院予以抢救,而是随其他人一道被带到龙城派出所内!就在这个本该文明执法的场所,王文军们对周秀云的丈夫王友志和工友大打出手,致使王友志身体受创、事后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在此过程中,周秀云的死活不被王文军们关心。直到“18时20分许,因发现周秀云身体异常,王文军安排人拨打120电话。19时50分许,周秀云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
任何一个未丧失基本良知的人读到这里,恐怕都会无比愤慨于警察王文军们的行径,这和土匪流氓有何差别?在我看来,有过之而无不及!
然而令人愤慨的还在继续。为了推卸刑责,王文军们炮制了一个大谎言:周秀云在纠缠过程中抓了他的敏感部位,涉嫌袭警。据周秀云的诉讼代理人杨金柱律师透露,“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和控方证人都始终坚持‘扯蛋’的说法,并且王郭两位被告人互证两个蛋‘一个大一个小,肿了”。
幸好法庭调来的原始视频显示,周秀云自始至终抓住的只是王文军的裤子而非他的敏感部位,更谈不上伤害他的敏感部位。王文军们的说法被杨金柱律师斥之为“真正的扯蛋!”。因此在法庭辩论阶段,王郭两位被告人和他们的辩护律师被迫放弃了“扯蛋”的谎言。
此境之下,王文军的辩护律师居然做的是“无罪辩护”,并且在法庭上说了以下令人可笑的话:错误的审判会动摇这支队伍(指警察)的职业信仰,会置社会于危险的境地。辩护律师还提到山西省副省长和公安厅长对此案的关注,使得第一公诉人、太原市检察院江晨副检察长质问辩护律师想干什么。
任何行业都会出现害群之马,王文军们就是警界的害群之马。清除这样的害群之马,不但不会动摇警察的职业信仰,反而会使警界更加纯洁。渲染清除害群之马的危险,不过是为了使王文军们脱罪,这一点眼睛没瞎的人都看得出来。
上次庆安农民徐纯合被枪击,官方作出警察李乐斌开枪是正当履职行为的结论,遭遇严重质疑和反对。我觉得李乐斌和王文军的行为有相似之处:他们在执法过程中都因被执法对象的纠缠和反抗而愤怒而产生报复心理,在此心理支配下做出了不当举动,一个拔枪杀人,一个拧断了人家的脖子。
他们的不当在于:事情远未严重到同他们采取的手段相配的地步,他们还有其他轻一级的手段可用。李乐斌一开始在制服徐纯合之后如果用约束带限制他的自由,待他酒醒、恢复理智后再放开他,就不会有后来的枪击悲剧;王文军在周秀云扯住他的裤子不放时,完全可以用手铐铐住她,和其他同事一起强行带她上警车去派出所进行讯问,周秀云也就不至于死。
人皆有愤怒时,但不能被愤怒冲昏了大脑,警察尤其要克制自己的愤怒,不应被愤怒主宰了执法,从而作出不当之举。此次王文军被控“故意伤害罪”,即是源于他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不当行为,我很认可检察机关的这一认定。
如果法庭采信了王文军辩护律师的观点:王文军是在合法履行职务,按扭周秀云脖子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适度性,是有错而无罪,故不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那么以后就会出现这样的图景:从此再也没有人敢质疑和反对警察的任何执法行为,即便碰到警察在粗暴执法也不敢上前劝止,因为那样会惹警察不高兴,随时拔枪崩了你!
当然,我是不相信法庭会支持王文军辩护律师“王文军有错无罪”观点的,我坚信王文军一定会为他对周秀云施加的“故意伤害”致使她死亡的行为领受刑责。一个拧断人家脖子踩住人家头发的警察,一个警界的败类,不值得全国公安为之背书。那些企图将王文军的命运和警界捆绑在一起的做法,是可笑、可耻和徒劳的。(专栏首发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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