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05月29日讯】(明慧网通讯员吉林报导) 吉林省吉林市法轮功学员杨鸿雁女士与母亲赵玉英,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最高检察院控告前中共头目江泽民发起对法轮功的灭绝性迫害运动,侵害及剥夺了控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和信仰自由权等多项基本权利,造成控告人十六年来遭受种种迫害:绑架抄家、非法通缉、流离失所、非法关押、毒打、殴打、撞墙、火烧炮烙、老虎凳、关小号、威胁、恐吓等。
投寄诉状的邮政快递回执(明慧网)
投寄诉状的邮政快递回执
杨鸿雁,女,四十五岁。汉族。家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九站街道七家子村一组,一九九七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她母亲赵玉英,七十岁,住永吉县西阳镇大岗子村,一九九八年开始修炼法轮功。
杨鸿雁与她母亲赵玉英要求追究江泽民刑事责任,赔偿十六年来她们饱尝牢狱之苦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精神损失。
下面是杨鸿雁女士在刑事控告书中叙述她与家人所遭受的迫害:
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公然违背宪法,发动了对法轮功史无前例的迫害。十六年来,我及我的家人遭受了非法抄家、非法通缉、流离失所、绑架、劫持、非法关押、毒打、殴打、撞墙、火烧炮烙、老虎凳、关小号、迫害亲属、威胁、恐吓等迫害。在这期间还经常被不法人员骚扰,人身安全及正常生活得不到保障,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
一、我及我的母亲履行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却被非法抄家、通缉、绑架、施用酷刑。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二日早上,我外出办事,在回来的路上,我丈夫打电话告诉我不要回家了,吉林九站派出所正在抄家。就这样我及我的全家流离失所、家破人散至今。事后我才知道事情的经过: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二日早上八点多,我的母亲赵玉英去我家串门,当时只有我八岁的儿子一人在家,她刚进屋就发现外边有个警察,是九站派出所警察凌云峰。凌云峰破窗而入,问我母亲是不是炼法轮功的,接着就开始翻东西,从屋里到厨房翻个遍,就连做饭锅都给拔出来了。当他非法搜出大法资料后,就迫不及待的给他的上司九站派出所打电话(此恶警因迫害法轮功卖力,现已升任为九新派出所所长)。
过一会九站派出所就来了几辆车,他们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又开始进一步的非法搜查,又叫来吉林市公安局、610的人员等着我回家。在这期间,我母亲被恶警凌云峰看管起来不许动,就连窗上挂的窗帘都不让碰说是法轮功接头的暗号。他们把我儿子也看管起来,并逼问他爸爸妈妈的下落,被孩子拒绝。他们想在孩子身上打主意,拿孩子做人质,孩子拼命抵制最后走脱了。他们在我家折腾到下午四点多钟后,强行把我母亲绑架到九站派出所。之后留下几名警察在我家蹲坑三天三夜。等我们回家。
在九站派出所,他们将我母亲捆绑在老虎凳上,其中一个自称姓霍的警察问我母亲:你姑娘上哪去了?我母亲说不知道,姓霍的警察上去就是一个嘴巴子,紧接着抡起拳头就朝我母亲赵玉英的胸部打去。过了些时候,姓霍的警察又进来打,揪住我母亲的头发使她呈半蹲半站的姿势,然后把头往墙上撞,边撞边摸着我母亲头上的包说:这怎么撞出包了,接着继续撞,直到整个头都是大包为止。他又歇了一阵后,用打火机烧我母亲的脸以及下巴等处,边烧边说:你有意见就到江泽民那告去,是他叫我们这么干的。还说你没有牙,岁数大就牛×,我就不敢打你啦?语言极其下流,不堪入耳。姓霍的警察又说,前几天有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太太,我们把她打的抬着出去的。这些恶警打累了,就把我母亲赵玉英关进小号。我母亲被九站派出所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关押了两天两夜。
在回来的路上,我母亲赵玉英感觉前胸憋闷,透不过气来。在路上得知在她被非法关押期间,她的家也被永吉县大岗子乡派出所非法抄家,并绑架了她的丈夫,理由是她家贴了一副对联,内容是:佛光普照,礼义圆明。为躲避继续迫害,我母亲只得流离在外。我也被非法通缉。从此我们家破人散,生活极其艰难。孩子寄养在别人家。在学校,由于妈妈修炼法轮功,孩子被不明真相的人歧视,使孩子幼小的心灵受到极大的伤害。
《宪法》第36条规定: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我及我母亲是合法公民,我们的信仰是在履行我们的合法权利。
二、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讨回公道,还我师父和大法清白。
修炼法轮功之前,由于家庭矛盾不断,我才二十几岁就患有多种疾病:心脏病、颈椎病、神经衰弱、低血压。经济条件又不好无法医治。每天无精打采地活着。一九九七年我有幸得到了李洪志师父的法轮大法,从此改变了我的命运:所有的疾病不治而愈,家庭从此变得和睦了。更重要的是修炼法轮功使我明白了人生的意义:人应该善良的活着,做事应多为别人着想,而不是自私自利。在当今社会,道德乱象,贪污腐败,黄、赌、毒到处都是;是法轮大法净化了我的心灵,使我从这里超脱出来。
我的母亲赵玉英得法前患有多种疾病,药不离身。最严重的是心脏病,吃救心丸无数,人家吃一粒她得吃两粒,用了无数的偏方也无济于事。无望中得到了李洪志师父的法轮大法,奇迹般的康复了。
也正因为于此,我及我的全家无法用人类的语言去表达对大法师父的感恩之心。这也正是千千万万受益于大法的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的心声。在江泽民发动的这场对法轮功的邪恶迫害中,这也是我们为甚么向政府职能部门与民众讲清真相的原因,免于广大的民众被江氏集团的谎言所欺骗走入罪恶的深渊。
我们通过修炼法轮功,道德提升了,身体健康了,更好的服务于社会。这样一种利国利民的好功法,在哪个国家里都会广受欢迎的。这是一件多么得民心的事情!然而前国家元首江泽民却出于妒嫉心,利用国家机器发动了这场史无前例的迫害。他为迫害法轮功专门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国性恐怖组织“六一零办公室”,用金钱、权力、生存胁迫无数本不愿参与迫害的中国人(上至政府官员、工作人员,下至街头百姓)抛弃良心,协同诬蔑迫害无辜善良的法轮功群众,对数以千万计坚持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使无数的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陷入极其艰难的困境。
江泽民出于一己之私、小人妒忌之心,毫无理智地发动对法轮功──一个广受欢迎的关于“真善忍”的教导的疯狂攻击与诬蔑,与人类对崇高道德原则的追求为敌,诽谤天法,摧残善良;与上亿人民为敌,一夜之间将中国推入罪恶的深渊,把人民投入邪恶的迫害之中。在毁灭着人类最珍贵的东西──道德。
十六年来,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采取了“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灭绝政策,其罪行符合联合国一九九八年颁布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灭绝种族罪”五条中的前四条,符合“危害人类罪”定义中的除第十条以外的所有条款。
综上所述,我及我的全家以及所有的法轮功学员所遭受的人权、精神、身体等迫害的事实,江泽民及其一手操控“六一零”非法组织及各政府的职能部门违反了《宪法》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违反了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公民享有并且应得到政府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权、人格权、信仰自由权、财产权、集会、结社自由权、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权利。违反了联合国一九九八年颁布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灭绝种族罪”五条中的前四条,符合“危害人类罪”定义中的除第十条以外的所有条款。
投寄诉状的邮政快递回执(明慧网)
投寄诉状的邮政快递回执
杨鸿雁,女,四十五岁。汉族。家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九站街道七家子村一组,一九九七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她母亲赵玉英,七十岁,住永吉县西阳镇大岗子村,一九九八年开始修炼法轮功。
杨鸿雁与她母亲赵玉英要求追究江泽民刑事责任,赔偿十六年来她们饱尝牢狱之苦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精神损失。
下面是杨鸿雁女士在刑事控告书中叙述她与家人所遭受的迫害:
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公然违背宪法,发动了对法轮功史无前例的迫害。十六年来,我及我的家人遭受了非法抄家、非法通缉、流离失所、绑架、劫持、非法关押、毒打、殴打、撞墙、火烧炮烙、老虎凳、关小号、迫害亲属、威胁、恐吓等迫害。在这期间还经常被不法人员骚扰,人身安全及正常生活得不到保障,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
一、我及我的母亲履行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却被非法抄家、通缉、绑架、施用酷刑。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二日早上,我外出办事,在回来的路上,我丈夫打电话告诉我不要回家了,吉林九站派出所正在抄家。就这样我及我的全家流离失所、家破人散至今。事后我才知道事情的经过: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二日早上八点多,我的母亲赵玉英去我家串门,当时只有我八岁的儿子一人在家,她刚进屋就发现外边有个警察,是九站派出所警察凌云峰。凌云峰破窗而入,问我母亲是不是炼法轮功的,接着就开始翻东西,从屋里到厨房翻个遍,就连做饭锅都给拔出来了。当他非法搜出大法资料后,就迫不及待的给他的上司九站派出所打电话(此恶警因迫害法轮功卖力,现已升任为九新派出所所长)。
过一会九站派出所就来了几辆车,他们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又开始进一步的非法搜查,又叫来吉林市公安局、610的人员等着我回家。在这期间,我母亲被恶警凌云峰看管起来不许动,就连窗上挂的窗帘都不让碰说是法轮功接头的暗号。他们把我儿子也看管起来,并逼问他爸爸妈妈的下落,被孩子拒绝。他们想在孩子身上打主意,拿孩子做人质,孩子拼命抵制最后走脱了。他们在我家折腾到下午四点多钟后,强行把我母亲绑架到九站派出所。之后留下几名警察在我家蹲坑三天三夜。等我们回家。
在九站派出所,他们将我母亲捆绑在老虎凳上,其中一个自称姓霍的警察问我母亲:你姑娘上哪去了?我母亲说不知道,姓霍的警察上去就是一个嘴巴子,紧接着抡起拳头就朝我母亲赵玉英的胸部打去。过了些时候,姓霍的警察又进来打,揪住我母亲的头发使她呈半蹲半站的姿势,然后把头往墙上撞,边撞边摸着我母亲头上的包说:这怎么撞出包了,接着继续撞,直到整个头都是大包为止。他又歇了一阵后,用打火机烧我母亲的脸以及下巴等处,边烧边说:你有意见就到江泽民那告去,是他叫我们这么干的。还说你没有牙,岁数大就牛×,我就不敢打你啦?语言极其下流,不堪入耳。姓霍的警察又说,前几天有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太太,我们把她打的抬着出去的。这些恶警打累了,就把我母亲赵玉英关进小号。我母亲被九站派出所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关押了两天两夜。
在回来的路上,我母亲赵玉英感觉前胸憋闷,透不过气来。在路上得知在她被非法关押期间,她的家也被永吉县大岗子乡派出所非法抄家,并绑架了她的丈夫,理由是她家贴了一副对联,内容是:佛光普照,礼义圆明。为躲避继续迫害,我母亲只得流离在外。我也被非法通缉。从此我们家破人散,生活极其艰难。孩子寄养在别人家。在学校,由于妈妈修炼法轮功,孩子被不明真相的人歧视,使孩子幼小的心灵受到极大的伤害。
《宪法》第36条规定: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我及我母亲是合法公民,我们的信仰是在履行我们的合法权利。
二、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讨回公道,还我师父和大法清白。
修炼法轮功之前,由于家庭矛盾不断,我才二十几岁就患有多种疾病:心脏病、颈椎病、神经衰弱、低血压。经济条件又不好无法医治。每天无精打采地活着。一九九七年我有幸得到了李洪志师父的法轮大法,从此改变了我的命运:所有的疾病不治而愈,家庭从此变得和睦了。更重要的是修炼法轮功使我明白了人生的意义:人应该善良的活着,做事应多为别人着想,而不是自私自利。在当今社会,道德乱象,贪污腐败,黄、赌、毒到处都是;是法轮大法净化了我的心灵,使我从这里超脱出来。
我的母亲赵玉英得法前患有多种疾病,药不离身。最严重的是心脏病,吃救心丸无数,人家吃一粒她得吃两粒,用了无数的偏方也无济于事。无望中得到了李洪志师父的法轮大法,奇迹般的康复了。
也正因为于此,我及我的全家无法用人类的语言去表达对大法师父的感恩之心。这也正是千千万万受益于大法的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的心声。在江泽民发动的这场对法轮功的邪恶迫害中,这也是我们为甚么向政府职能部门与民众讲清真相的原因,免于广大的民众被江氏集团的谎言所欺骗走入罪恶的深渊。
我们通过修炼法轮功,道德提升了,身体健康了,更好的服务于社会。这样一种利国利民的好功法,在哪个国家里都会广受欢迎的。这是一件多么得民心的事情!然而前国家元首江泽民却出于妒嫉心,利用国家机器发动了这场史无前例的迫害。他为迫害法轮功专门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国性恐怖组织“六一零办公室”,用金钱、权力、生存胁迫无数本不愿参与迫害的中国人(上至政府官员、工作人员,下至街头百姓)抛弃良心,协同诬蔑迫害无辜善良的法轮功群众,对数以千万计坚持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使无数的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陷入极其艰难的困境。
江泽民出于一己之私、小人妒忌之心,毫无理智地发动对法轮功──一个广受欢迎的关于“真善忍”的教导的疯狂攻击与诬蔑,与人类对崇高道德原则的追求为敌,诽谤天法,摧残善良;与上亿人民为敌,一夜之间将中国推入罪恶的深渊,把人民投入邪恶的迫害之中。在毁灭着人类最珍贵的东西──道德。
十六年来,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采取了“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灭绝政策,其罪行符合联合国一九九八年颁布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灭绝种族罪”五条中的前四条,符合“危害人类罪”定义中的除第十条以外的所有条款。
综上所述,我及我的全家以及所有的法轮功学员所遭受的人权、精神、身体等迫害的事实,江泽民及其一手操控“六一零”非法组织及各政府的职能部门违反了《宪法》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违反了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公民享有并且应得到政府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权、人格权、信仰自由权、财产权、集会、结社自由权、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权利。违反了联合国一九九八年颁布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灭绝种族罪”五条中的前四条,符合“危害人类罪”定义中的除第十条以外的所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