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陷冤狱 妻子控告元凶江泽民

2015年05月31日全球诉江大潮
【新唐人2015年05月31日讯】(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导)辽宁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善良农民李文忠修炼法轮功,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在家中被鞍山市铁东区站前派出所警察崔华中、于振富等绑架、刑讯逼供,编造假证非法判刑四年,至今在沈阳监狱城遭迫害。

李文忠的妻子秦素波近日控告元凶江泽民犯下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破坏法律实施罪、反人类罪、酷刑罪、群体灭绝罪。


李文忠(明慧网)


秦素波女士说:“我丈夫李文忠一直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他曾为本村自费修道,别人求帮忙,他认可自己活不干,也去帮别人,周边十里八村的人都很赞扬他。就这样的好人却被送去冤狱到现在已近三年了。”


李文忠家乡的村民们按手印要求释放好人李文忠(明慧网)



李文忠家乡的村民们按手印要求释放好人李文忠(明慧网)


附: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秦素波,女,45岁,汉族,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大孤山镇下石桥村,电话:(略)身份证号:(略)

被控告人:江泽民,男,出生于1926年8月17日,汉族,曾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主席

秦素波女士在控告书中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我和丈夫李文忠是九八年开始修炼法轮功的。当时我和丈夫生活很困难,身体都不太好,我是腰痛,丈夫头痛、胃痛没有钱医治,自从炼功后,我们按照“真、善、忍”的标准,真心向善,实实在在地去做人,很快病就好了,而且还还了外债。我的母亲曾患有心肌缺血,二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她们都通过炼功注重品德的修养,身体奇迹般的都恢复了健康。

一、江泽民操纵公安系统绑架关押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事实

2012年7月25日,鞍山市铁东分局站前派出所崔华中等人闯入我家,没有出示任何法律依据和合法证件,把正在午睡的丈夫李文忠带走,(他当时一早打包米饭都没吃上)并二次返回抄家。把那些教人修心向善的佛法书籍、电脑等个人合法财产没有公正公开的做鉴定就作为所谓的证据,违背事实起诉到千山区检察院,后又转到千山区法院脏物室封存。

我和婆母曾多次去派出所要人,要求真正的证人出示我丈夫究竟给社会带来甚么危害、破坏了那条法律实施的证据,他们不但不解释,多次要绑架我,还恶语谩骂,撵我们走,所长曹振宇恐吓老人再不走就扔到楼下。我被绑架后被铐在椅子上,一警察猛抽我的脸,并辱骂我。2014年8月我到站前派出所查清事实真相,崔华中说:你滚蛋!还有一警察说:再来给你腿打折!

根据刑法最高检(2006)2号《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它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江泽民操纵司法系统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刑法是惩罚人行为恶果的,而不是惩罚人行为善果的。从我家抄走的物品那是教人如何按“真、善、忍”标准真修向善,做更高境界的好人和相信善恶有报的事实,是法律赋予公民信仰、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那是我们传统的共同道德价值观,不是组织,更不是邪教。执法人没有拿出这些物品究竟利用了哪个组织,危害了甚么人,破坏了那条法律实施的人证物证,没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开庭没有通知我,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而且作假口供,证据没有依法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如果依法信息公开、公正当庭出示核实逐一验证,就能证明信仰是合法的,执法者就不会构成犯罪,我丈夫也不能住冤狱。所以以参与政治为名强加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依法是不成立的。

李文忠在鞍山看守所被非法拘禁五个月后被转到沈阳第一监狱。在监狱里接见时都是被监听的,不许提法轮功,不许说“真、善、忍”好,说真话就挨惩罚,他因为坚持信仰真善忍被打得不想活了,被关小号四十多天,饥一顿饱一顿的,很多生活用品都买不着受歧视,死不起活不起的。由于肉体承受不了残酷的折磨,他被屈打成招。他信仰“真、善、忍”在做好人本没有罪,却被逼迫有罪,他除了干活外,每天都在承受着良心的痛苦折磨之中,心里特别难受。我因为告诉他按法律规定有控告和申诉的权利,大队长李松就让我到当地派出所开不炼法轮功证明才让见,从那以后一年多没让我见。即使现在争取见到他也是费很多周折,还不许提法轮功,连说句真心话的权利都被剥夺了。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规定了该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它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它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执法人,知法犯法明知对李文忠控罪没有法律依据,他们是在执行江泽民的命令,违反了司法独立原则。对丈夫的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裁判、刑讯逼供都是严重的侵权,违反了宪法33条、35条、36条37条、39条、违反刑罚397条、399条。依据政法委对公检法对冤案终身负责的规定,以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不能因舆论炒作违法裁判,他们都违反了,在制造冤狱。违反了《宪法》、《刑法》、《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公务员法》、《监狱法》,构成绑架罪、抢劫罪、侵占罪、非法拘禁罪、伪证罪、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剥夺公民信仰罪,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这都是执行江泽民的命令造成的。

江泽民利用国家机器颠倒黑白,对道德的诋毁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人类的文明、财富都源自于人的人品道德,人一旦仇恨佛法、仇恨“真、善、忍”,没有了道德底线,人就会无恶不作。善恶有报是天理,作恶多了就会遭到上天的惩罚,现在的经济危机、大旱、地震、瘟疫就是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带来的严重灾难,再这样下去后果会不堪设想,所以必须法办江泽民。

如果《宪法》不能公正的实施,就会造成诸多的冤假错案,给社会及家庭造成严重危害,现在是依法治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执法人超越宪法规定,摧毁人的道德良知就是在毁灭自己的未来,同时也给自己种下了恶果。希望负责人能坚守法律尊严,坚守公平正义,惩恶扬善依法追究江泽民及参与者的刑事责任,依法释放李文忠赔偿给我家庭造成的一切伤害,恢复法轮功的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