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建行职工【宋扬】最近通过网路平台写信向我们投诉,称:1994年他因为举报本单位员工违法犯罪,被江苏省盱眙县检察院以投案自首、合伙参与挪用公款26万元的莫须有罪名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在没有作任何调查了解的情况下,便妄断作出判二缓二的错误判决【被举报人分别是判三缓三和判二缓二】。对此判决结果不服,宋扬以本人系本案举报人没有参与作案为诉讼理由,先后上诉、申诉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虽然是以法律的形式认定宋扬举报他人犯罪的全部事实,但依然是认定举报人宋扬有罪,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以(1996)淮法告申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举报人宋扬免予刑事处分。对此判决结果宋扬依然是不服,继续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整个举报他人犯罪的过程被江苏省高院作为一个情节认定就完事了。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无任何结果。二十年来,已经在国内走完所有申诉途径的举报人宋扬在万般无奈之下,他希望能够藉助于媒体的力量来帮助他呼吁并曝光、揭露当初造成此冤假错案背后鲜为人知及其不可告人的真实的司法腐败秘密。把真正渎职、失职、做伪证制造冤假错案的责任人给挖出来,以为民除害。就投诉人宋扬所反映的事实情况,亚洲记协维权与揭贪记者陈悦于2015年6月16日专程由北京飞赴江苏盱眙进行实地调查与走访。据了解:1994年4月下旬,举报人宋扬在平时的工作中发现盱眙县建行桥西储蓄所主任王忠岭和储蓄员曹善寿两人经常有贪污储户存款利息、透支储户活期存款和吸储不入账等严重经济违纪问题,并带着相关事实证据去向当时的盱眙县建行行长李峰举报反映,要求县行尽快派人前去查处一下,连续三次去县行举报反映,均被李峰行长以证据不足为由从其办公室里轰出,之后他暗自通知被反映人,并给被反映人消灭证据和栽赃陷害留下时间。很快,被举报人便已经知道有人到县行举报反映他们的违纪问题了。期间,李峰行长还多次在召开的全行职工大会上当众公开批评、辱骂宋扬。后在宋扬的一再追问下,1994年6月9号下午,李峰才打电话给他的同学====江苏盱眙县葡萄糖厂副厂长刘兴家并让刘兴家转告宋扬将所有举报材料带着,晚上到他家去一趟,当天晚上,宋扬携带所有举报材料到李峰家去,有县建行筹资科长杜学洲在场作证,当着筹资科长杜学洲的面,宋扬将所有举报材料的原始证件全部交给了李峰行长。为了保护自己,临别之时,宋扬再一次在李、杜二人面前强调,王忠岭与曹善寿两人现在已经知道有人向县行举报反映他们的违纪事情了,并且多次的当面威胁恐吓他,要对举报人怎么怎么的,如果县行在不迅速的去找他们二人谈话的话,分赃的时候,不管分多分少,他将照拿不误,然后如数上交给县行,事实上,举报人宋扬也是这么做了。李峰行长满口答应宋扬说第二天县行就会派人过去调查处理此事情的,要宋扬沉住气。
6月10号上午,盱眙县建行将宋扬与被举报的王忠岭两人同时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这已经是宋扬实名向盱眙县建行举报反映问题的第18天了,满以为盱眙县建行会动真格的去找王忠岭、曹善寿二人谈话并派人查处他们二人的违纪问题了,结果,首先等到的是盱眙县建行关于王忠岭同志新的职务任命书(见6月9日下发的盱建银94第24号文),而且一任就是三年,害怕报复的宋扬感到担心,就去盱眙县建行责问李峰行长是何用意!为什么没有处理被举报人,反而将其调离后继续在其他储蓄所任主任职务。李峰说宋扬这是在威胁他(在盱眙县检察院侦查此案件时,李峰去检察院也是这么说的),我就是不处理他们,看你宋扬能够怎么样,有能耐你就去告吧!当听说宋扬身上还有王忠岭和曹善寿二人违法事实的依据与材料并言明盱眙县建行如果不予处理他将将去省、市建行和检察院直接举报时,他忙又改口跟宋扬说:你不能够这么做,你这么做我是要承担责任的,我们马上就去调查处理这件事情。6月13日,王忠岭借发工资之机,硬逼宋扬打收条拿了他与曹善寿二人一起贪污来的503元利息脏款,拿到此赃款以后,宋扬便与县行领导取得联系并且主动的上交了此赃款。有收条与证人。
6月21号,也就是在两个被举报被反映人将宋扬反映的问题及所贪污来的利息全部退回给储户并且串供好了已经将宋扬卷进去以后,盱眙县建行才开始去找王、曹二人谈话(距举报时间前后正好是一个月),而此时王、曹二人是一口咬定宋扬也参与了作案,理由是:举报人宋扬也拿了503元利息。盱眙县建行仅凭王忠岭、曹善寿二人串供所说的一切和6月13日硬逼宋扬所拿的503元利息赃款,便把宋扬于被举报的王忠岭、曹善寿一起交至盱眙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工资分文未发。盱眙县检察院在侦查此案件的时候,居然无事实的颠倒是非曲直将本是举报人的宋扬说成是投案自首、合伙参与作案列为第二被告并且以莫须有的【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罪名】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在1995年9月的庭审过程中,盱眙县建行行长李峰拒绝不出庭证明宋扬向举报他人犯罪的事实。相反,他还做了大量不负责任的伪证。
1996年2月,江苏省盱眙县法院竟然无事实的以投案自首、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罪名,判处举报人宋扬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举报的王忠岭是判三缓三,曹善寿是判二缓二。直到6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书才递到举报人宋扬手里。
这就奇了怪了,举报他人犯罪居然会成罪人了。宋扬对此判决不服,先后上诉、申诉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举报人宋扬艰辛的申诉,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6)淮法告申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举报人宋扬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免予刑事处分。对此判决结果,举报人宋扬依然是不服,继续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整个举报他人犯罪的过程仅仅被江苏省高院作为一个情节认定就完事了,并且以举报人宋扬的申诉理由不能够成立,再审判决应予维持为由。于1998年3月30日对举报人宋扬下发了(1997)苏刑监字第216号通知书。
在与宋扬接触过程中,宋扬称自己是盱眙县建行桥西储蓄所案件的直接举报人,非作案同伙人,更不是什么莫名的投案自首。他说,没有他的大胆举报,就没有这个案件,这已经是一个被众多事实证明了的无须再去争论的客观事实。而盱眙县检察院和盱眙县法院在调查审理此案件的时候,竟然违背客观事实,敢有意颠倒是非曲直,称案件不是宋扬举报的,无事实的称案件系盱眙县建行举报的,硬将他说成是投案自首,使其被判刑,不知何故!何用意!!在案件侦查、起诉、庭审过程中,宋扬也不止一次的向检察院办案人员、法院办案人员声明,自己是举报人,没有参与作案,并且提供了许多的证人证据,请求前往调查,但是,遗憾的是,他所提出来的所有请求,一直没有得到重视与采纳。
当我们问及他有没有挪用公款的时候,宋扬肯定的告诉我们说,至今他都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挪用公款26万元的,判决书里也没有明确指出26万是被如何挪用的事实。在省、市、县三级银行所发出的通报中早已经对此案件作出了明确的认定,指出此案件系贪污储户存款利息行为,非挪用公款行为。而且在本案件中自始至终就无具体的挪用公款事实,储户的钱依然是存在银行里面的,使用者始终是建行,宋扬他本人称自己没有使用一分钱,怎么能够定他是犯挪用公款罪!这简直就是无稽之谈。按挪用公款26万元定罪的话,此应该属于数额巨大,而一、二审中三被告均被判缓刑无一实刑,在量刑上面是严重偏轻。该行一职工挪用公款27万才几天,一审就被判16年。同是一个银行发生的事情,为何两个判决截然不同。由此可见,此案件在量刑及适用法律上面严重存在问题。法律再独立也是依据事实来进行判决的呀!无犯罪事实的判决又有何意义!!
在去最高院申诉的时候,接待宋扬的法官告诉宋扬说,只要你所说的是事实,你就放心好了,相信法律会给你一个公道的。
而就在宋扬上诉、申诉的时候,当初盱眙县法院一审主办此案件的主审法官、现任盱眙县法院副院长的何培江还不止一次的威胁宋扬,要他不要继续去上诉、申诉。并警告宋扬说,对于此案件的对错,都要宋扬予以接受。否则,将会对宋扬进行收监管制。
宋杨说:“经过本人申诉免于刑事处分,但市银行却把我给辞退了。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劳动局和江苏省财政局五部门于1990年12月5日下发的苏法【刑二】(1990)115号文《关于1977年以来判处的经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善后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对改判免于刑事处分的当事人,原系固定职工的,如果原以给予开除处分,改判后由原单位先行复议该处分决定,复议后如果不予处分或低于开除处分的,应收回安排工作或办理退休手续;如果原无处分的,改判后应先将当事人收回,凡不再给予行政处分或低于开除处分的,均应安排工作或办理退休手绣。这类人员凡安排工作的,工龄继续计算。原系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符合回原单位安排工作且原合同已期满的,应与原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龄亦应连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0日以(刑二)发(1987)25号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于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来有工作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原来没有工作的,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对善后工作长期没有落实的,继续申诉的,人民法院应报告党委责成有关部门切实解决。
宋杨说:“据此两个政策,本人于1997年6月向盱眙县建行提出回行上班的请求,被告知,法院判决无效,最高院文件没有用,我们当时是按照银行规章制度来处理你宋杨的,以前处理你的辞退决定我们不知道,是某些领导的个人行为,虽然你举报的事实存在且举报在先分赃在后,但是有合伙私分利息的动机,于1997年7月20日对本人的申请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向淮阴建行提出复核请求,被告知,你宋杨虽然没有参与私分利息,但法院依然定你有挪用公款罪,有罪,你就不能回来上班,银行属于特殊企业,国家的政策对我们无效,省五部和最高法的文件对我们来说,无效。我们执行的是银行的规章制度,处理你是因为你违反了银行的规章制度,1998年4月22日作出维持盱眙建行处理决定的事情,去省建行被告知:即使落实政策也是淮阴市建行为你落实,省行是不会过问此事的,因为你的人事关系不再省行,在淮阴市建行。你是举报人,性质与其他二人不一样”,如果当初你不拿503元利息,非但不处理你宋杨,而且还要表扬你宋杨。省行通报里写的很清楚。
据了解:原涟水县建行行长杨冠章被法院判二缓二,现依然在建行上班。洪泽建行行长魏久富一审被判实刑,已被开除公职,法院改判免于刑事处分后,淮阴市建行也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当宋扬对此向淮阴市建行提出上述二人均有罪,有的还被判缓刑为何及继续留行上班或办理退休手续时,得到的回答是:人家有社会关系,你宋杨要是有,我们同样也会让你回来上班的”。
宋扬是江苏省盱眙县建行桥西储蓄所案件的举报人非作案合伙人,这个已经是不需要争论的事实了,他因为举报他人犯罪反而惨遭如此陷害,后申诉虽然改判,有国家、省的政策,难道非有人情关系,社会关系才能安排工作。难道银行特殊的连国家法规都不适用了。不怪老百姓说:“老百姓办事咋就这么难。”
在我们结束采访准备离开江苏盱眙的时候,宋扬再一次的向我们表示他不会放弃此案件申诉的决心。并准备最近去北京继续去最高院进行申诉。据悉: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视频接访已经答应宋扬的申诉请求,将重新调阅他的案件卷宗。我们也坚信,在他的坚持与努力下,法律最终会还他一个公道的!!为此我们也将会联合更多的海内外媒体继续关注跟踪报道该案件的最终进展情况。
宋扬的电话:13605234961,
亚洲记协记者陈悦发自江苏淮安盱眙
6月10号上午,盱眙县建行将宋扬与被举报的王忠岭两人同时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这已经是宋扬实名向盱眙县建行举报反映问题的第18天了,满以为盱眙县建行会动真格的去找王忠岭、曹善寿二人谈话并派人查处他们二人的违纪问题了,结果,首先等到的是盱眙县建行关于王忠岭同志新的职务任命书(见6月9日下发的盱建银94第24号文),而且一任就是三年,害怕报复的宋扬感到担心,就去盱眙县建行责问李峰行长是何用意!为什么没有处理被举报人,反而将其调离后继续在其他储蓄所任主任职务。李峰说宋扬这是在威胁他(在盱眙县检察院侦查此案件时,李峰去检察院也是这么说的),我就是不处理他们,看你宋扬能够怎么样,有能耐你就去告吧!当听说宋扬身上还有王忠岭和曹善寿二人违法事实的依据与材料并言明盱眙县建行如果不予处理他将将去省、市建行和检察院直接举报时,他忙又改口跟宋扬说:你不能够这么做,你这么做我是要承担责任的,我们马上就去调查处理这件事情。6月13日,王忠岭借发工资之机,硬逼宋扬打收条拿了他与曹善寿二人一起贪污来的503元利息脏款,拿到此赃款以后,宋扬便与县行领导取得联系并且主动的上交了此赃款。有收条与证人。
6月21号,也就是在两个被举报被反映人将宋扬反映的问题及所贪污来的利息全部退回给储户并且串供好了已经将宋扬卷进去以后,盱眙县建行才开始去找王、曹二人谈话(距举报时间前后正好是一个月),而此时王、曹二人是一口咬定宋扬也参与了作案,理由是:举报人宋扬也拿了503元利息。盱眙县建行仅凭王忠岭、曹善寿二人串供所说的一切和6月13日硬逼宋扬所拿的503元利息赃款,便把宋扬于被举报的王忠岭、曹善寿一起交至盱眙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工资分文未发。盱眙县检察院在侦查此案件的时候,居然无事实的颠倒是非曲直将本是举报人的宋扬说成是投案自首、合伙参与作案列为第二被告并且以莫须有的【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罪名】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在1995年9月的庭审过程中,盱眙县建行行长李峰拒绝不出庭证明宋扬向举报他人犯罪的事实。相反,他还做了大量不负责任的伪证。
1996年2月,江苏省盱眙县法院竟然无事实的以投案自首、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罪名,判处举报人宋扬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举报的王忠岭是判三缓三,曹善寿是判二缓二。直到6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书才递到举报人宋扬手里。
这就奇了怪了,举报他人犯罪居然会成罪人了。宋扬对此判决不服,先后上诉、申诉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举报人宋扬艰辛的申诉,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6)淮法告申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举报人宋扬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免予刑事处分。对此判决结果,举报人宋扬依然是不服,继续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整个举报他人犯罪的过程仅仅被江苏省高院作为一个情节认定就完事了,并且以举报人宋扬的申诉理由不能够成立,再审判决应予维持为由。于1998年3月30日对举报人宋扬下发了(1997)苏刑监字第216号通知书。
在与宋扬接触过程中,宋扬称自己是盱眙县建行桥西储蓄所案件的直接举报人,非作案同伙人,更不是什么莫名的投案自首。他说,没有他的大胆举报,就没有这个案件,这已经是一个被众多事实证明了的无须再去争论的客观事实。而盱眙县检察院和盱眙县法院在调查审理此案件的时候,竟然违背客观事实,敢有意颠倒是非曲直,称案件不是宋扬举报的,无事实的称案件系盱眙县建行举报的,硬将他说成是投案自首,使其被判刑,不知何故!何用意!!在案件侦查、起诉、庭审过程中,宋扬也不止一次的向检察院办案人员、法院办案人员声明,自己是举报人,没有参与作案,并且提供了许多的证人证据,请求前往调查,但是,遗憾的是,他所提出来的所有请求,一直没有得到重视与采纳。
当我们问及他有没有挪用公款的时候,宋扬肯定的告诉我们说,至今他都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挪用公款26万元的,判决书里也没有明确指出26万是被如何挪用的事实。在省、市、县三级银行所发出的通报中早已经对此案件作出了明确的认定,指出此案件系贪污储户存款利息行为,非挪用公款行为。而且在本案件中自始至终就无具体的挪用公款事实,储户的钱依然是存在银行里面的,使用者始终是建行,宋扬他本人称自己没有使用一分钱,怎么能够定他是犯挪用公款罪!这简直就是无稽之谈。按挪用公款26万元定罪的话,此应该属于数额巨大,而一、二审中三被告均被判缓刑无一实刑,在量刑上面是严重偏轻。该行一职工挪用公款27万才几天,一审就被判16年。同是一个银行发生的事情,为何两个判决截然不同。由此可见,此案件在量刑及适用法律上面严重存在问题。法律再独立也是依据事实来进行判决的呀!无犯罪事实的判决又有何意义!!
在去最高院申诉的时候,接待宋扬的法官告诉宋扬说,只要你所说的是事实,你就放心好了,相信法律会给你一个公道的。
而就在宋扬上诉、申诉的时候,当初盱眙县法院一审主办此案件的主审法官、现任盱眙县法院副院长的何培江还不止一次的威胁宋扬,要他不要继续去上诉、申诉。并警告宋扬说,对于此案件的对错,都要宋扬予以接受。否则,将会对宋扬进行收监管制。
宋杨说:“经过本人申诉免于刑事处分,但市银行却把我给辞退了。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劳动局和江苏省财政局五部门于1990年12月5日下发的苏法【刑二】(1990)115号文《关于1977年以来判处的经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善后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对改判免于刑事处分的当事人,原系固定职工的,如果原以给予开除处分,改判后由原单位先行复议该处分决定,复议后如果不予处分或低于开除处分的,应收回安排工作或办理退休手续;如果原无处分的,改判后应先将当事人收回,凡不再给予行政处分或低于开除处分的,均应安排工作或办理退休手绣。这类人员凡安排工作的,工龄继续计算。原系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符合回原单位安排工作且原合同已期满的,应与原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龄亦应连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0日以(刑二)发(1987)25号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于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来有工作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原来没有工作的,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对善后工作长期没有落实的,继续申诉的,人民法院应报告党委责成有关部门切实解决。
宋杨说:“据此两个政策,本人于1997年6月向盱眙县建行提出回行上班的请求,被告知,法院判决无效,最高院文件没有用,我们当时是按照银行规章制度来处理你宋杨的,以前处理你的辞退决定我们不知道,是某些领导的个人行为,虽然你举报的事实存在且举报在先分赃在后,但是有合伙私分利息的动机,于1997年7月20日对本人的申请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向淮阴建行提出复核请求,被告知,你宋杨虽然没有参与私分利息,但法院依然定你有挪用公款罪,有罪,你就不能回来上班,银行属于特殊企业,国家的政策对我们无效,省五部和最高法的文件对我们来说,无效。我们执行的是银行的规章制度,处理你是因为你违反了银行的规章制度,1998年4月22日作出维持盱眙建行处理决定的事情,去省建行被告知:即使落实政策也是淮阴市建行为你落实,省行是不会过问此事的,因为你的人事关系不再省行,在淮阴市建行。你是举报人,性质与其他二人不一样”,如果当初你不拿503元利息,非但不处理你宋杨,而且还要表扬你宋杨。省行通报里写的很清楚。
据了解:原涟水县建行行长杨冠章被法院判二缓二,现依然在建行上班。洪泽建行行长魏久富一审被判实刑,已被开除公职,法院改判免于刑事处分后,淮阴市建行也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当宋扬对此向淮阴市建行提出上述二人均有罪,有的还被判缓刑为何及继续留行上班或办理退休手续时,得到的回答是:人家有社会关系,你宋杨要是有,我们同样也会让你回来上班的”。
宋扬是江苏省盱眙县建行桥西储蓄所案件的举报人非作案合伙人,这个已经是不需要争论的事实了,他因为举报他人犯罪反而惨遭如此陷害,后申诉虽然改判,有国家、省的政策,难道非有人情关系,社会关系才能安排工作。难道银行特殊的连国家法规都不适用了。不怪老百姓说:“老百姓办事咋就这么难。”
在我们结束采访准备离开江苏盱眙的时候,宋扬再一次的向我们表示他不会放弃此案件申诉的决心。并准备最近去北京继续去最高院进行申诉。据悉: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视频接访已经答应宋扬的申诉请求,将重新调阅他的案件卷宗。我们也坚信,在他的坚持与努力下,法律最终会还他一个公道的!!为此我们也将会联合更多的海内外媒体继续关注跟踪报道该案件的最终进展情况。
宋扬的电话:13605234961,
亚洲记协记者陈悦发自江苏淮安盱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