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退休检察官夫妇控告元凶江泽民

2015年06月30日法轮功人权
【新唐人2015年06月30日讯】据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导,四川巴中市巴州区检察院退休检察官张明朗先生,今年七十九岁,妻子李蓉华女士今年七十三岁,夫妻俩近期控告迫害他们与其他法轮功学员的祸首江泽民,刑事控告书已于前几天分别送达中国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

张明朗和李蓉华夫妇在诉状中控告江泽民在任职时滥用职权,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设立专门负责搞迫害的“610”办公室,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来在全国各地操控公检法司以及政府各级人员践踏中国宪法和法律,以谎言欺骗、强加罪名等手段在全国发起了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动用国家四分之一的财力,迫害一个修心向善、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善良群体。在这十六年中,江泽民操控“610”办公室”在各地实施对法轮功学员“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灭绝政策,使用了古今中外最卑鄙、最流氓、最惨无人道的各种手段。

在诉状里,张明朗和李蓉华夫妇陈述了他们老俩口在江泽民集团灭绝政策的实施下所遭受的迫害: 二零零零年六月被巴州区公安分局非法拘留十天。 二零零一年六月东城派出所警察厐大明等五个警察,非法闯进张明朗先生私人住宅,非法抄家,抢夺私人合法财物,绑架到国保办公室双手铐在窗户铁棍上,非法连续几天刑讯逼供,并被非法拘留十五天。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晚巴州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刘国平、王小兵数人闯进屋里非法抄家,不说任何理由,非法刑事拘留三天。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夫妻二人在仪陇境内讲真相被仪陇县公安局罚款两千元,非法拘留十五天。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八日,巴州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魏东斌、王小兵等八个警察突然闯进张家抢夺私人物品,强行讲张明朗、李蓉华和来张家探亲的李蓉华娘家嫂子罗玉芳绑架。罗玉芳没有炼过法轮功,被吓得几天不吃不喝不敢睡觉。事后罗玉芳说:这邦警察跟土匪一样。吓死我了,我再也不敢来妹夫家了。这次又对李蓉华罚款1000元、非法拘留15天,而对张明朗则被巴州区法院刑庭非法以“组织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收取办案经费200元。

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以来,巴中610人员对张明朗人身自由严加限制, 非法规定外出要请假,月季、半年、一年要向检察院、公安派出所汇报,电话监埪,每年中共党代会,人大会前夕派出所街道要登门清查人是否在家,扣押私拆私人文件,还在个人身份证上制作了法轮功信息。子女为我们多次去公安办海外出境被拒,妻子两年来,不能正常领到退休生活费。 二零零一年秋,巴州区检察院专门召开针对张明朗的监管洗脑会议,强行叫张先生的两个女儿也参加会议,禁止张先生继续修炼法轮功。 二零零四年四月,巴州区检察院政工科长张刚强行要张明朗写不炼法轮功保证书,不写保证书天天派人跟着,天天给子女打电话骚扰搞得坐立不安,张明朗拒绝写就威逼他小女儿张小琴去检察院代写。

张明朗和李蓉华老俩口在诉状里讲述了修炼法轮功的受益情况。 张明朗先生一九九七年三月修炼法轮功,修炼大法前,在二十三年的军营生活中,艰苦奋斗,拖垮了身体,患有脑震荡、神经官能症、肝炎、胃溃痬和严重风湿关节病,缠魇三十多年,生不如死。修炼法轮大法后不久疾病全没有了,无病一身轻,走路生风。检察院的干警、家属都说,老张变年轻了。李蓉华女士修炼前身患严重鼻窦炎、头痛、头晕、胃炎、妇科病等,炼法轮功后病痛都祛掉了。

老俩口在诉状里写道,法轮功使我们重获新生,李洪志师父对我们恩重如山,感恩之心无以言表。从此我们严格按照法轮功“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真诚处事,善心待人,遇到矛盾找自己的原因,做事不伤害他人。这个法轮功哪一点不好?这个“真善忍”又哪一点不好?“真善忍”教导人做好人、教人说真话、做真事,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哪一点不好了?法轮功使亿万人身心健康、净化人类灵魂、使人类道德回升,全国人大组织的调查结论是法轮功有百利而无一害。可是江泽民却要镇压这样一个淳朴善良的人群。

张明朗先生和李蓉华女士在诉状里从法律角度上详细论证了对他们的迫害是犯罪行为,应当追究首恶江泽民的刑事责任。

首先,我修炼法轮功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净化人心,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这是信仰问题,信仰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思想是不能构成犯罪的。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信仰自由,第三十五条规定言论自由。所以我持有法轮功的书籍、宣传品是合法的,宣传、持有《九评共产党》等评论性书籍、音像等是合法的;讲清真相,申诉冤情,上互联网以及发送信息等都是合法的,是公民应有的权利。我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我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国家权力机关都没有权力干涉我的信仰自由。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江泽民治下的法院,在“610”这个江氏集团的淫威下,对我强加以“组织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构陷我,这就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首犯江泽民的刑事责任。

第二,说我“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也没有任何证据。我究竟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它的组织形式是甚么?它的机构、成员、职能人员、管理形式等等都是甚么?这个组织的住所地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我是这个组织的甚么官职?有甚么能力可以利用该组织?谁听我的?我下的甚么命令?怎么利用的?我有没有从该组织处接受过指令或资助等等?法院没有任何相关的证据来证明。

巴中市区法院在“610”这个江氏集团的淫威下,把我给群众讲法轮功真相和散发法轮功资料的行为说成是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这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成立的要件有两点:第一点,必须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第二点,必须是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二者缺一不可。

从第一点来看,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公安部认定的十四个邪教组织里是没有法轮功的。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这个《决定》也没有涉及到法轮功。二零零一年五月十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七四次会议,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由中国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八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
从第二点来看,没有证据证明我给群众讲法轮功真相、散发法轮功资料的行为导致了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应用、贯彻或实行。我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我有甚么能力或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实行呢?而恰恰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江泽民才真正的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罪魁祸首。

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匡扶正义,依法追究利用职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从而破坏法律实施的首犯江泽民的刑事责任。

老俩口在诉江状里还揭露了江泽民集团用谋杀手段制造天安门自焚事件,用谎言煽动仇恨,以群体灭绝的残酷手段迫害法轮大法修炼者。

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除夕)下午,天安门广场“突发”五人自焚事件。事发仅两小时,新华社以超乎寻常的速度向全世界发出英语新闻,声称“自焚者是五名法轮功学员”。反覆观看央视焦点访谈节目,自焚伪案的破绽太多了。无需借用福尔摩斯的眼力,只要您稍加思索,就能识破这个“世纪骗局”…

谁见过警察背着粮库才有的大型灭火器在天安门广场上巡逻?谁见过石棉线编织的几十公斤重的两人才能使用的灭火毯警察一只手提起来像腈纶毛毯一样轻飘飘的?谁见过王进东那样脸部被大火烧变形了而最容易燃烧的头发还好好的?谁见过一个切开气管的人几天之后可以说话唱歌?等等等等。

还有,这些自焚的人坐的姿势并不是法轮功学员的坐姿,他们都是江泽民手下的演员,根本就不是法轮功的弟子。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四日,在联合国倡导和保护人权附属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上,天安门自焚案被当场揭穿。国际教育发展组织(IED)发言说:“我们的调查表明,真正残害生命的恰恰是中共当局……我们得到了一份该事件(天安门自焚案)的录像片,并从中得出结论,该事件是由这个政府一手导演的。我们备有这个录像片的拷贝,以供派发……”面对确凿证据,中共代表团哑口无言,没有辩辞。该声明已被联合国备案。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匡扶正义,对江泽民一伙人用谋杀手段导演天安门自焚伪案栽赃嫁祸法轮功的罪恶进行清算和审判。

老俩口在诉江状里特别提到江氏犯罪集团丧心病狂迫害法轮功使中国政府失去民心。法轮功学员同化“真、善、忍”做更好更好的好人,又表现出更高境界的行为,是最老实本份、最遵纪守法、最稳定的社会群体。迫害这些好人牵涉、株连了更多的人民,造成中国政府正在彻底失去民心。对此,同样应当追究首犯江泽民的刑事责任。

按照中国政府现行的“法律”,江泽民的“610”江氏犯罪集团对法轮功的迫害都是犯罪,参与迫害的所有人员都是在犯罪。各级法院的审判长、审判员均涉嫌犯“徇私枉法罪”。因为他们都是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了枉法裁判。中共控制下的各报刊同时犯了诽谤罪。依据《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公安人员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已构成多项犯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搜查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抢劫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渎职罪、徇私枉法罪、侵占罪、报复陷害罪、故意伤害罪等。近几年,江泽民、罗干、周永康、薄熙来等二十多名中国高官更是在世界各地三十多个国家被以“反人类罪”或“群体灭绝罪”告上了国际法庭。

老俩口在诉江状里列出了江泽民所犯的罪恶触及刑法的条款。

我及我的全家以及所有的法轮功学员所遭受的人权、精神、身体等迫害的事实,江泽民及其一手操控“610”非法组织及各政府的职能部门违反了《宪法》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违反了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公民享有并且应得到政府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权、人格权、信仰自由权、财产权、集会、结社自由权、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权利。违反了联合国一九九八年颁布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灭绝种族罪”五条中的前四条,符合“危害人类罪”定义中的除第十条以外的所有条款。

张明朗和李蓉华老俩口在诉状里请求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维护宪法、匡扶正义、除邪灭乱,根据被控告人江泽民的犯罪行为和事实,根据中国刑法、刑诉法以及国际刑法规定,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