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二十九日寄出的邮件至今已十天仍未收到“妥投”短信,经查询EMS11183,邮件状态显示为“七月一日已离开北京邮件处理中心”。转接人工查询,客服称:七月一日起接到上级的通知,凡是寄往最高法和最高检邮件均要单独逐个进行安检。不是邮局的安检。客服不能提供邮件下落和上级名称,拿到哪里安检也不知道。还有的说:近期北京市邮政部门开始执行新的规定。
“上级的通知”也好,“新的规定”也好,凡是与现行宪法、刑法、邮政法相抵触的,都是违法的。
按我们客户与邮政部门的约定最迟不超过七月三日将邮件投递到最高检,可是至今已超过七日仍没有收到邮政部门“妥投”短信。这使我们客户不得不提出质疑:是不是有人想借“安检”之名行拦截阻止诉江之实?诉江是天意,哪个人能阻挡得了历史前进的车轮?岂不知螳臂当车乎?
客户与邮政部门形成了合同关系,按约定邮政部门应在预订时间内将客户交付的邮件投递到目的地和收件人,可是客户交邮的信件已经超期几天了仍没有投递到目的地和收件人,这是邮政部门违约,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邮政部门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邮政法》第三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全国民众向最高检和最高法投递控告江泽民的诉状是行使宪法授予的公民权利,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应该对此类通信进行检查。
《邮政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
第八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如果实施安检人长期扣押诉江邮件,那么我们客户除了追究邮政部门的民事赔偿责任之外,还将追究扣押诉江邮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文章来源:明慧网
“上级的通知”也好,“新的规定”也好,凡是与现行宪法、刑法、邮政法相抵触的,都是违法的。
按我们客户与邮政部门的约定最迟不超过七月三日将邮件投递到最高检,可是至今已超过七日仍没有收到邮政部门“妥投”短信。这使我们客户不得不提出质疑:是不是有人想借“安检”之名行拦截阻止诉江之实?诉江是天意,哪个人能阻挡得了历史前进的车轮?岂不知螳臂当车乎?
客户与邮政部门形成了合同关系,按约定邮政部门应在预订时间内将客户交付的邮件投递到目的地和收件人,可是客户交邮的信件已经超期几天了仍没有投递到目的地和收件人,这是邮政部门违约,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邮政部门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邮政法》第三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全国民众向最高检和最高法投递控告江泽民的诉状是行使宪法授予的公民权利,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应该对此类通信进行检查。
《邮政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
第八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如果实施安检人长期扣押诉江邮件,那么我们客户除了追究邮政部门的民事赔偿责任之外,还将追究扣押诉江邮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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