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08月20日讯】8月19日,福州陈信滔投书新唐人网站,申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7法庭宣判不公,并表示要继续上诉。具体内容如下:
震惊中外的“福州警匪勾结杀人夺财案”,在案发15年、立案抗争了5年、一审审理5年,今天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7法庭宣判。
上午一早得知消息福州众冤民几十人,齐聚福州巿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举牌声援陈信滔维权,强烈抗议福州警匪勾结太猖狂!
今天若大的第7法庭,只有原被告几人,其他众人都被挡在门外,变相秘密开庭宣判,审判长匆匆念完判决书末尾的判决结果,即告休庭,持续时间仅10分钟。我在送达上愤然写下:“官官相护的典范,史上最无耻的判决,最强烈的谴责,并当庭表示坚决上诉”。
判决书辨析:
1、此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同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福州市中院审理本案。
但在2005年8月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5)榕刑初字第232号,驳回了我请求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本人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我的上诉,维持了福州市中院不受理裁定。现在福州中院在兜了10年后,又以刑附民做为判决依据,这不是自打脸自矛盾?延误10年的时间及损失由法院负责吗?
现上诉福建省高院强烈诉求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审理本案。
2、极力开脱福州市公安局责任,公然全部推缷给原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振忠个人及下属晋安公安分局;我起诉的被告主体是福州市公安局,而福州市中院强行将晋安公安分局追加列为被告,而在判决书中将福州市公安局摈除在外,按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民不告官不究。
为推卸福州市公安局责任,判决书中一方面认定原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振忠,介入原被告之间经济纠纷,利用其职务的影响力从事非法行为。另一方面又排除王振忠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福州市公安局不承担侵权责任。
3、被抢的5辆汽车及财务凭证损失不予认定显然与理不符,其中:
(1)闽A527527凌志300、闽A52438马自达626,两部车前期确系与徐承平合作时按比例出资购买,释明了两部车的渊源,但后期双方解除合作,车辆做了清晰分割并制作双方财产凭证,但也在当晚的洗劫之列,举证不清责任不在我方,且在刑事审理中对双方财产分割事实做出明确判决。
(2)闽A06508丰田佳美、闽A26074富康两部车辆,当时确系本人与兄长控制与使用,但做为机动车辆的产权证明、移过户手续资料、税费凭证等,均被洗劫一空,空有个完整车身,试问此等车辆能够买卖交易、有上路行驶的使用价值吗?
(3)闽A28169桑塔纳,所有的员工均证明该车的存在,因为当晚公司场所被洗劫一空,所有资料、凭证、报表均一扫而空,员工事后仅凭回想,车牌号码记忆有误在所难免,后刑事专案组难以一一追查清楚也情有可原,但责任显然不在我方。
(4)部份财务凭据凭证不支持与理不通,以生效的刑事判决审查未予认定,原告也未就此提供新的证据为由。不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证据采信标准适用不同,况且在财务凭据凭证上,均得到公司财务人员与员工的证明,所有的东西都被警匪劫掠一空,你叫我们怎么提供新的证据?
判决书中以原告应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我们的确举证“不能”。案发后第2天我司员工、家属,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巨额财产被抢,得到却是呵骂训斥;聘请律师现场调查取证,遭公安机关扣押、拘禁、殴打;本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构陷诬告坐了3年冤狱。这不利的“后果”到底该要由谁承担?
4、判决书中还认定,原告从事二手车交易系挂靠公司与他人合作经营,并未成立独立的二手车交易公司,经营过程中自身不具有专营资质等条件与事实不符。1997年本人从部队转业到福建省汽工业集团公司,即创办福州第一家实体旧车交易公司,名称为“福州福汽旧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5443509-0,经营范围:收购、销售、代购、代销旧机动车。公司在案发后不久即被注销,但现仍可在工商管理系统查询。公司法人是单位领导黄天强,公司总经理与实际经营者是本人,公司改制后由本人筹资注资,这在刑事专案中调查笔录很清楚,随时可以呈验。
5、判决认为为保障原告利益不因赔偿金的事后支付再次受到损害,应以利息损失标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来计算原告间接损失。退一步讲即使我同意以利息计算损失,也不能以银行贷款利率吧,当初我投巨资是为经营生产的利润而不是为了一点利息,应以民间借贷中性利率较为合理。
6、10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试问一个人经历如此悲惨的遭遇,精神损害用金钱是可以衡量的吗?警匪勾结设陷谋财害命九死一生,逃过死劫后面临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持抢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构陷;亡命天涯被追杀、高速成长的公司被注销、聘请的律师被殴打关押、员工遭遣散恐吓;家人惶惶不可终日,小孩心理生理均遭受严重创伤;本人冤狱历经8次退回补充侦察、3次变更起诉罪名、2次被判有罪又2次发回重审、一次撤诉重又起诉、9次开庭审理的司法奇闻、饱尝3年冤狱的苦难才宣告无罪释放。主审的法官你们愿意换位体验与思考吗?
7、福州市中级法院涉嫌官官相护、徇情枉法,2006年7月15日,本人正式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控告福州市公安局民事侵权索赔,次级诉求以本案影响、复杂、敏感的实际应异地管辖审理。
2008年12月9日,经过2年多反覆研究讨论,最终以诉讼标的额低为由,仍推诿至福州市中院受理,现判决显然受本地域影响,地方党委一盘棋,公、检、法一家亲,官官相护极力帮助公安机关洗地,助其推卸责任已成事实。
8、判决书中不支持本人要求公安机关登报赔礼道歉天理难容,造下如此惨绝人寰、骇人听闻的人间悲剧。福州公安机关为了其本就荡然无存的脸面,拒绝赔礼道歉,本人难以接受,国人也难以接受。
综上,2001年时,本人资产大几百万,还有个快速成长的旧车交易市场,如果在2005年刚提起诉讼时,赔偿600多万我还能接受。现时过境迁,这十几年来公司经营损失,财产通货膨胀损失,巨大落差让我无法接受!
这次判决唯一的亮点就是还走民事赔偿的道路,这在福州市中院、福建省高院,直至最高院,在是否适用民事法条他们也纠结了好几年,反覆的讨论研究、往返的请示报告,最终得以民事判决,虽然旷日持久、劳民伤财,但不啻为一个进步。为此,我还是勉强为他们点个赞!
以往公权力侵权通常适用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现在有了新的一条尝试道路,这是公民维权一个新的突破口!
老兵:陈信滔
手机:13609554166
2015.8.19
震惊中外的“福州警匪勾结杀人夺财案”,在案发15年、立案抗争了5年、一审审理5年,今天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7法庭宣判。
上午一早得知消息福州众冤民几十人,齐聚福州巿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举牌声援陈信滔维权,强烈抗议福州警匪勾结太猖狂!
今天若大的第7法庭,只有原被告几人,其他众人都被挡在门外,变相秘密开庭宣判,审判长匆匆念完判决书末尾的判决结果,即告休庭,持续时间仅10分钟。我在送达上愤然写下:“官官相护的典范,史上最无耻的判决,最强烈的谴责,并当庭表示坚决上诉”。
判决书辨析:
1、此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同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福州市中院审理本案。
但在2005年8月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5)榕刑初字第232号,驳回了我请求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本人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我的上诉,维持了福州市中院不受理裁定。现在福州中院在兜了10年后,又以刑附民做为判决依据,这不是自打脸自矛盾?延误10年的时间及损失由法院负责吗?
现上诉福建省高院强烈诉求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审理本案。
2、极力开脱福州市公安局责任,公然全部推缷给原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振忠个人及下属晋安公安分局;我起诉的被告主体是福州市公安局,而福州市中院强行将晋安公安分局追加列为被告,而在判决书中将福州市公安局摈除在外,按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民不告官不究。
为推卸福州市公安局责任,判决书中一方面认定原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振忠,介入原被告之间经济纠纷,利用其职务的影响力从事非法行为。另一方面又排除王振忠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福州市公安局不承担侵权责任。
3、被抢的5辆汽车及财务凭证损失不予认定显然与理不符,其中:
(1)闽A527527凌志300、闽A52438马自达626,两部车前期确系与徐承平合作时按比例出资购买,释明了两部车的渊源,但后期双方解除合作,车辆做了清晰分割并制作双方财产凭证,但也在当晚的洗劫之列,举证不清责任不在我方,且在刑事审理中对双方财产分割事实做出明确判决。
(2)闽A06508丰田佳美、闽A26074富康两部车辆,当时确系本人与兄长控制与使用,但做为机动车辆的产权证明、移过户手续资料、税费凭证等,均被洗劫一空,空有个完整车身,试问此等车辆能够买卖交易、有上路行驶的使用价值吗?
(3)闽A28169桑塔纳,所有的员工均证明该车的存在,因为当晚公司场所被洗劫一空,所有资料、凭证、报表均一扫而空,员工事后仅凭回想,车牌号码记忆有误在所难免,后刑事专案组难以一一追查清楚也情有可原,但责任显然不在我方。
(4)部份财务凭据凭证不支持与理不通,以生效的刑事判决审查未予认定,原告也未就此提供新的证据为由。不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证据采信标准适用不同,况且在财务凭据凭证上,均得到公司财务人员与员工的证明,所有的东西都被警匪劫掠一空,你叫我们怎么提供新的证据?
判决书中以原告应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我们的确举证“不能”。案发后第2天我司员工、家属,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巨额财产被抢,得到却是呵骂训斥;聘请律师现场调查取证,遭公安机关扣押、拘禁、殴打;本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构陷诬告坐了3年冤狱。这不利的“后果”到底该要由谁承担?
4、判决书中还认定,原告从事二手车交易系挂靠公司与他人合作经营,并未成立独立的二手车交易公司,经营过程中自身不具有专营资质等条件与事实不符。1997年本人从部队转业到福建省汽工业集团公司,即创办福州第一家实体旧车交易公司,名称为“福州福汽旧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5443509-0,经营范围:收购、销售、代购、代销旧机动车。公司在案发后不久即被注销,但现仍可在工商管理系统查询。公司法人是单位领导黄天强,公司总经理与实际经营者是本人,公司改制后由本人筹资注资,这在刑事专案中调查笔录很清楚,随时可以呈验。
5、判决认为为保障原告利益不因赔偿金的事后支付再次受到损害,应以利息损失标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来计算原告间接损失。退一步讲即使我同意以利息计算损失,也不能以银行贷款利率吧,当初我投巨资是为经营生产的利润而不是为了一点利息,应以民间借贷中性利率较为合理。
6、10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试问一个人经历如此悲惨的遭遇,精神损害用金钱是可以衡量的吗?警匪勾结设陷谋财害命九死一生,逃过死劫后面临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持抢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构陷;亡命天涯被追杀、高速成长的公司被注销、聘请的律师被殴打关押、员工遭遣散恐吓;家人惶惶不可终日,小孩心理生理均遭受严重创伤;本人冤狱历经8次退回补充侦察、3次变更起诉罪名、2次被判有罪又2次发回重审、一次撤诉重又起诉、9次开庭审理的司法奇闻、饱尝3年冤狱的苦难才宣告无罪释放。主审的法官你们愿意换位体验与思考吗?
7、福州市中级法院涉嫌官官相护、徇情枉法,2006年7月15日,本人正式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控告福州市公安局民事侵权索赔,次级诉求以本案影响、复杂、敏感的实际应异地管辖审理。
2008年12月9日,经过2年多反覆研究讨论,最终以诉讼标的额低为由,仍推诿至福州市中院受理,现判决显然受本地域影响,地方党委一盘棋,公、检、法一家亲,官官相护极力帮助公安机关洗地,助其推卸责任已成事实。
8、判决书中不支持本人要求公安机关登报赔礼道歉天理难容,造下如此惨绝人寰、骇人听闻的人间悲剧。福州公安机关为了其本就荡然无存的脸面,拒绝赔礼道歉,本人难以接受,国人也难以接受。
综上,2001年时,本人资产大几百万,还有个快速成长的旧车交易市场,如果在2005年刚提起诉讼时,赔偿600多万我还能接受。现时过境迁,这十几年来公司经营损失,财产通货膨胀损失,巨大落差让我无法接受!
这次判决唯一的亮点就是还走民事赔偿的道路,这在福州市中院、福建省高院,直至最高院,在是否适用民事法条他们也纠结了好几年,反覆的讨论研究、往返的请示报告,最终得以民事判决,虽然旷日持久、劳民伤财,但不啻为一个进步。为此,我还是勉强为他们点个赞!
以往公权力侵权通常适用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现在有了新的一条尝试道路,这是公民维权一个新的突破口!
老兵:陈信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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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