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雄胆利文:致丽江市古城区法院的公开信

2015年11月03日网闻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由于已发生你院法官对我立案过程的视频记录进行删除的事件,我不得不对自诉立案的相关问题强调说明如下。



不论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举证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且当事人的陈述均是证据种类之一。

本案中,丽江市检察院侵占集体职工合法权益2609975.78元是铁的事实,检察院、法院、纪委、政法委、人大以及公众(特别是原华坪县造纸厂职工)都知晓此事,故我方对此已不需要举证(自诉人的陈述也是证据),我方坚决要求法院依法确立检察机关处置未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款项的性质。

事实说明,丽江市检察院无权处理这笔巨款,而被侵害职工已多年向丽江市检察院要求退还,并且已向包括纪委在内的相关机关反映,但都未得到解决,我们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诉是完全于法有据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明确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本案属于此类情形。



远在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公诉自诉人的法庭上,辩护人在《辩护词》(已向贵院提交)中均已明确提出2609975.78元应该归还的观点,而合议庭作出的判决文书对2609975.78元并未判决,而该款项丽江市检察院至今占有,故该事实证据也完全可以认定检察机关侵占自诉人2609975.78元。



自诉人当然知道法院的职能和职权,但自诉人也非常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任何公民均可以使用的法律,法官假藉着法院的名义使用法律错误的时候,任何公民均有权监督法官正确履行职权和职能,法官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法律只有法官才能使用,刑法早已规定法官枉法裁判入罪。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国家机关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本案从始至终,自诉人已切实感受到公权力有关人员使用法律的傲慢,而习近平时代,这一现象正在被纠正,不少法院的腐败窝案也不断被揭出。



我在立案的过程中用视频记录相关过程的行为是合法的,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相关法官必须清楚,我记录立案过程不是在法庭上,而是在立案窗口,只有在法庭拍摄视频才存在向法院申请的问题,法院内部的规定不可能对抗国家法律。人民法院对公民立案过程记录感到恐惧,这不是正常的现象,也不是坚持公平正义的法院应当具有的胸怀。

删除事件恰恰说明我们的某些“人民法官”有极大的问题,不接受人民的监督,害怕人民的监督。正确的做法是,人民法院依法办案,“你要记录你记录你的,我们行得端,站得正,坐的直”,而不是去滥用权力删除我的记录,人民法院的法官应当在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上下功夫,而不是总是想着垄断法律来愚弄当事人。

截至目前为止,没有哪条法律规定不得记录立案过程,也没有哪条法律规定立案过程不受大众监督。我记录的视频,完全属于我的着作权,我有权给予保护和使用(如果我的使用违反了哪条法律,相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我的责任),你们强行删除我的视频,我提出要求你们开具相关凭证的做法是完全正当的,并不是难缠,而恰恰是经历了若干被黑事件后的法律保护之举,必要时,我完全可以就该事件提起新的诉讼,这是保护公民权利的诉讼,其意义非常重大。



诚信是依法治国之本,也是一个社会得以健康发展的关键,更是国家健康之本。人民法院应当视诚信为第一要务,因为,如果人民法院缺乏诚信,这个错误导向的价值将是无可穷尽的祸害,我们不愿意在贵院看到连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适用哪部法律都搞不清的法官竟然大谈法律,那是铁定的无知,更是错误导向。

事实上,我们已经发现了古城区法院某些案件中的极其不诚信的行为,法院不是护短的单位,而是以法树正义树正气的单位,是国家依法治国的前沿阵地,希望古城区法院认真对待本案。



委托代理、辩护是宪法保障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寻求帮助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我们委托谁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辩护人是一项公民的私权(不是公权),任何人、任何机关均无权剥夺。我们将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执行。我们对法律人的理解是,敢于坚持法律与任何不法行为抗争的人才是法律人,而不认可靠穿什么衣服,拿什么证件去玩勾兑的那些所谓的法律人(那些人本质上是不法的)。



网路的力量十分巨大,人们在无法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问题,而且被经历大量的黑白颠倒的事情之后,只有藉助网路的力量,让社会公众去评判本案司法机关究竟到了何等不法的地步。我们已经注意到古城法院的微博号,我们有能力通过微薄、博客、论坛、空间、群组、新闻等多种网路方式向社会发布我们的行动。我们通过本案向任何不法行为战斗,以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



大量的事实说明,大量的冤屈案件就是司法机关某些不良人员滥用权力不断制造出来的,如中央指出,百姓对司法机关的怨恨在当下十分强烈,当事人往往一审判决不公后上诉,上诉又往往得不到纠正,然后不断申诉上访,在均没有得到基本解决的情况下酿成公共事件。

自诉人的案件也是这样:自诉人自己下海创办了原华坪县造纸厂(工商注册手续也完全可以证明该企业是本人创建的集体企业),竟然被华坪县政府一纸公文拍卖,而我还不得不帮后来的业主收回我自己的企业创造出来的款项,而收回来的款项竟然已不属于自诉人,而自诉人仅仅得到5万元的劳务竟然被判决受贿罪,这样操控后,2609975.78元的企业合法财产就进了检察机关的腰包(好在法院未判)。

这些手法不是有关机关为了实施不可告人的目的那还是什么呢?这不是实实在在有关机关滥用权力进行抢劫,那还是什么?



希望古城区法院切实认真落实最高法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对本案依法办理,敢于独立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维护公平正义,使违法人员受到追究,今后不再敢有人滥用职权胡作非为,使本案得到妥善的解决。

以上观点,特此强调。

此致

自诉人:李向明

邮箱:flcha@qq.com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