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闻】钉子户要价3000万 法院判先拆

【新唐人2016年03月22日讯】湖北省武汉市某繁华地段的一座287平方米的房屋,被数台重型挖土机强行拆除。官方的说法是,该地区要建设地铁,房屋被政府征收。屋主索要3000万元补偿金未果,两年多来拒绝拆迁并对当地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但结果是,当地法院准许政府“先予执行”强行拆房。消息引发了网路热议,网友表示:“公权不受约束,可以为所欲为最可怕”。

3月17号,武汉江汉区香江新村某楼房的1层房屋,在屋主没有得到任何拆迁补偿的情况下,被武汉中级法院按“先予执行”程序拆除了。原因是江汉区政府控告屋主没能及时拆迁,导致原定于今年底完工的地铁工程受到严重影响。事件曝光后,被大陆媒体广泛转载,《网易》上参与评论的人数多达近20万,争议主要围绕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是否合理展开。

南京律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赞宁指出,国家规定的“先予执行”原本是为了公民权利的救济,适用范围非常狭窄,不应该随意滥用在强拆方面。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赞宁:“我觉得这个‘先予执行’,必须要有严格的条件,严格的限制。一般行政诉讼的‘先予执行’,主要牵扯到赔偿、赔偿受害人,受害人要治病(医药费),主要是用于这方面。像这样拆迁的问题,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法院是有滥用审判权的问题。”

《新京报》19号发表评论文章指出,“先予执行”本意是公民作为原告方,在正式判决之前,要求政府发布抚恤金、解除非法扣押等,而不是由作为被告的政府反客为主申请“先予执行”。

张赞宁表示,武汉中院裁定“先予执行”的一个主要依据是所谓“钉子户”影响了地铁施工,但这是城市规划初期就需要考虑的问题,而不能作为侵犯公民私权的理由。

张赞宁:“在美国也有这样的先例,就是你要修公路,当事人就是不卖的话,那么公路也可以转个弯,也可以把这个地让出来。像这种情况,补偿方面,应当是首先要协商,毕竟人家是私人财产。”

据报导,这是湖北省首例“先予执行”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经检索发现,类似的案件在大陆其他地区已经有先例,在辽宁省鞍山市下辖的县级市海城,至少发生过数十起。

据多家陆媒揭露,海城在最近四年间,规模化的应用着这样一种拆迁模式:以社区、街道或管理区的名义,起诉被拆迁人“排除妨害”,然后法院下达“先予执行”裁定书,政府随之迅速强拆那些尚未达成协议的住房。

这种“政府法院合作拆迁模式”一直持续至今,成为当地快速拆迁的主要“利器”,甚至出现过一个社区有上百名被拆迁户被告“排除妨碍”,百姓对此怨声载道。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的“先予执行”早已在国家层面被叫停。2011年1月,最高法曾专门下达通知,要求“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

但“权利运动”组织发起人胡军认为,中共体制决定了这样的法律根本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权利运动”组织发起人胡军:“这个政府、法院整个多方都是相互配合的,非常默契,还走了一个非常‘像样’的法律程序。其实这些东西,整个是中共根据它自己的需要来对法律程序的取舍和改变,都是非常随意的。中共政府所辖的司法系统,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它是政府的工具。”

在热门网帖中,一位重庆网友感叹:“公权不受约束,可以为所欲为最可怕”,得到了上万网友的支持。

采访编辑/张天宇 后制/周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