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重审启动 讯问笔录消失被指极不正常

2016年06月09日聂树斌冤案
【新唐人2016年06月09日讯】(新唐人记者唐迪综合报导)外界高调关注的聂树斌疑案在沉寂一段时间后,日前有了新的进展。近日,中共最高法院正式决定重审这个疑点重重的杀人强奸案,让外界再次聚焦这起21年前的旧案。

最高法院宣布决定重审聂树斌案

6月8日,中共官方媒体新华社报导称,最高法院已经在两天前决定“提审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据称,8日当天,最高法院已通过山东省高级法院向聂树斌的母亲送达再审决定书。

与此同时,承担聂树斌案复查工作的山东高院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公开承认,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聂树斌案要点回顾:疑点重重

1994年10月9日,年仅20岁的石家庄市鹿泉区综合职业技术学校校办工厂工人聂树斌,因涉嫌强奸并杀害一名妇女被逮捕。5个月后,石家庄市检察院于1995年3月3日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死刑判决。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死刑判决,两天后,未满21岁的聂树斌即被执行枪决。

聂树斌的家人声称,聂树斌从被判处死刑直至被枪决,家人从未收到过一审和二审判决书。其父是在1995年4月28日到看守所为聂树斌送生活用品时,才被告知他儿子已在前一天被执行了死刑。

10年后,2005年1月被河南省荥阳警方抓获的逃犯王书金供认自己曾在河北广平、石家庄等地强奸多名妇女并杀害4人,其中一起案件,与聂树斌案的案情高度吻合,引发外界舆论热潮,对聂树斌案件是否冤案出现强烈争议。

邯郸市中级法院2007年3月12日一审裁定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认定他石家庄案非其所为,王书金随即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法院当年即进行二审,并作出裁决维持原审认定石家庄案非王书金所为,不采纳他所称应被视为自首而获轻判之辩护。一时间,这起案件出现了辩护人试图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公诉人试图证明被告人无罪的颠倒局面。

2014年12月底,由于网络流传聂树斌被处决后他的肾被移植给了一名着名退休外交官的说法,使得该案再次成为舆论讨论的焦点话题而受到海内外媒体的高度关注。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中共最高法院指令将聂案由事发地河北调往山东异地复查。山东高院的复查意见是“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多个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认定聂树斌奸杀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最高法院重新审判。

2016年4月28日,距离聂树斌被处死刑近20年后,山东高院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并通过官方微博全程直播。听证会上,案中多个疑点曝光,律师质疑行刑时间遭篡改等问题,河北高院承认案件存在瑕疵,但仍坚持认为证据体系成立。

听证会召开后不久,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分析聂树斌案案卷材料后,公开指出此案存在五大疑点。他认为应该通过再审查清聂树斌案中的这些重大疑点,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

诉讼法学家指聂案前四天的讯问笔录消失“极不正常”

今年6月8日,最高法院决定重申聂树斌案的消息被媒体报导后,当天陈光中教授接受大陆财新传媒的采访表示,最高法院同意山东高院的结论而决定再审,这种情况意味着除非发生意外情况,一般来说最高法院再审后会改判无罪。

陈光中同时指出,虽然山东高院宣布调查的结果没有发现证据证明刑讯逼供,但也并不能完全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他解释说,聂树斌被拘禁后的前四天的讯问笔录缺失,这表明聂树斌很可能受到刑讯逼供。而山东高院的调查结论没有正面回答相关疑点,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原办案人员的责任。

此前,陈光中曾提出,按照当时的刑诉法规定,拘留后24小时内必须讯问被拘留人。而且事关命案,公安人员急于破案,在正常情况下,必然会连续突击讯问。“据办案人员说聂树斌为口吃,需多次讯问,才能完成案件全过程的讯问任务。因此前面四天讯问笔录失踪极不正常。”

聂树斌案申诉代理律师曾在听证会上对聂树斌行刑时间、上诉状落款日期等提出了疑问。对此,山东高院称,石家庄中院审判卷宗中聂树斌执行死刑验明正身笔录载明,聂树斌系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对于聂树斌上诉状落款日期为1995年5月13日的问题,聂树斌案原审卷宗中所附聂树斌亲笔书写的上诉状落款日期确实是“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山东高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上诉状的笔迹、指印进行鉴定的结论是,该上诉状的笔迹与聂树斌亲笔供述及相关讯问笔录中聂树斌签名等笔迹系同一人所留,指印系聂树斌所留。

据聂树斌案二审提讯笔录记载,聂树斌曾经向二审法官确认上诉状是其本人书写。在确认聂树斌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的前提下,山东高院认定聂树斌上诉状的落款日期应属“笔误”。

对此,陈光中指出:“聂树斌笔误,那么书记员疏忽大意。但我认为,这个答记者问没有说书记员疏忽大意,回避了办案方的问题,实际上,案件得出结论性内容,从根本上否定了办案方的结论。”

陈光中表示,疑罪从无的原则不仅使用与聂树斌案,同时也适用于王金书的案件。至于聂树斌案一旦最终被宣告无罪,是否意味着要追究当年办案人员的司法责任的问题,陈光中认为,从目前调查机构宣布未发现刑讯逼供的证据来看,强调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不符合实际”。如果有证据证实该案确实存在刑讯逼供,那么就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