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6年10月26日讯】上海市80多岁的袁老先生,4年前在保险代理人的诱导下,给未成年孙子买了一份为期10年的保险,保到孙子80岁。后来发现被骗,卖保险的代理人和经理都辞职办公处人去楼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近日,袁老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10月26日,大陆媒体从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获悉,该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归还袁老先生4万元,赔偿4766.8元。
袁老先生讲述事件经过说,2011年9月,保险公司经理王某领着代理人上门推销一款叫做“锦绣年年”的保险:每年缴1万元,缴满5年,第6年连本带利可以拿6万元。
对此,袁老先生不相信,王某和代理人又当场出具了一份载明5年免缴、第6年拿6万的承诺书。于是,袁老先生给小孙子买了这份人身保险,并以监护人的名义签上自己的名字。
去年10月,袁老先生听说卖保险的代理人和经理都辞职了,马上找到他们的办公处发现已经人去楼空。于是,他拿着合同等材料找保险公司谘询,工作人员说:“一切按照合同规定办事,要退保只能退还本金。”袁老先生心里顿时凉了半截。
这份人身保险,是袁老先生用自己的养老金,给未成年的小孙子买了为期10年的保险,而且要保到孙子80岁。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袁老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浦东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归还本金4万元,给付利息4766.8元。
袁老先生并不知道,爷爷和孙子“隔代”,双方不存在“保险利益”,不能购买人身保险。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也就是说,袁老先生与未成年的小孙子之间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上的监护人签名又是他代签的,因此这份合同很有可能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保险公司应当返还袁老先生的4万元本金。可这样一来,袁老先生的利息就落空了。
庭审过程中,法院追加陈某栋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庭审。审判长林晓君认为,本案保险代理人在推销过程中作出不实承诺,有纵容、暗示投保人代签名的现象。保险代理人作出的承诺应视为代表被告公司,被告未履行承诺,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汤园综合报导/责任编辑:宝来)
10月26日,大陆媒体从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获悉,该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归还袁老先生4万元,赔偿4766.8元。
袁老先生讲述事件经过说,2011年9月,保险公司经理王某领着代理人上门推销一款叫做“锦绣年年”的保险:每年缴1万元,缴满5年,第6年连本带利可以拿6万元。
对此,袁老先生不相信,王某和代理人又当场出具了一份载明5年免缴、第6年拿6万的承诺书。于是,袁老先生给小孙子买了这份人身保险,并以监护人的名义签上自己的名字。
去年10月,袁老先生听说卖保险的代理人和经理都辞职了,马上找到他们的办公处发现已经人去楼空。于是,他拿着合同等材料找保险公司谘询,工作人员说:“一切按照合同规定办事,要退保只能退还本金。”袁老先生心里顿时凉了半截。
这份人身保险,是袁老先生用自己的养老金,给未成年的小孙子买了为期10年的保险,而且要保到孙子80岁。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袁老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浦东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归还本金4万元,给付利息4766.8元。
袁老先生并不知道,爷爷和孙子“隔代”,双方不存在“保险利益”,不能购买人身保险。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也就是说,袁老先生与未成年的小孙子之间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上的监护人签名又是他代签的,因此这份合同很有可能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保险公司应当返还袁老先生的4万元本金。可这样一来,袁老先生的利息就落空了。
庭审过程中,法院追加陈某栋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庭审。审判长林晓君认为,本案保险代理人在推销过程中作出不实承诺,有纵容、暗示投保人代签名的现象。保险代理人作出的承诺应视为代表被告公司,被告未履行承诺,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汤园综合报导/责任编辑:宝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