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6年12月28日讯】近日,中共全国人大发布了有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将有权对调查对像采取十二项措施,其中包括强制手段“留置”,也包括拥有冻结和查封涉嫌贪污贿赂的公职人员的财产的许可权。外媒称,这意味着正在京晋浙试点的“监察委员会”将集监察、反贪和检察的权力于一身。同时,有司法界人士发文,专门讨论了“留置”这种强制手段在监察委员会这个新的体系中将如何运作的问题。
2016年12月26日,中共全国人大官网刊登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内容,并报导称,人大常委发布的这个《决定》,将从12月26日起正式试行。
上述《决定》明确规定,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可以对调查对像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十二项措施。
《决定》还明确指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将试点把地区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都整合至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
对此,法广12月27日发文指出,全国人大常委授权王岐山领导的“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的公职人员有进行查询及甚至冻结和查封财产的许可权,而这些许可权在过去只有检察院或法院方面才拥有。同时,整合组成新的监察委员会所拥有的权利显示,监委会这个“超级反贪部门”已经“集地方政府监察厅、预防腐败局及检察院于一身”。
人大常委发布的这个《决定》中有关监察委员会有权采取“留置”这种强制手段的规定,也引起了中国司法界业内人士的关注。
日前,有司法界人士在微信号“刑事执行”发文专题讨论了监察委将采取“置留”替代过去中纪委使用的“双规”的问题。
文章指出,在现行的中共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和中共纪检机关的工作条例中都没有“留置”一词,但警察法提及“留置”这种针对调查对像的人身自由采取的强制措施。
在警察法的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公安机关有权留置嫌疑人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留有盘问记录。
文章表示,鉴于目前监察委员会仅合并了人民政府的监察部门及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预防部门,纪委部门仍然独立存在,因此从理论上来说,纪委仍然可以使用“双规”措施。但是随着监察委员会建立的全面推进,“双规”措施也可能最终被“留置”所取代。
那么监察委将如何运作“留置”这种强制手段呢?
文章认为,过去警察的留置盘问期限只有短短的24-48小时,这肯定不适合监察委员会的办案模式。估计监察委采取的留置措施可能会类似于原“双规”的期限,大约三个月左右,经审批可能延长至六个月,留置期间可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像既可能是违法违纪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所以留置的场所不太可能放在看守所执行,而可能或另建类似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作为专门的留置场所。
此外,文章指出,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同时,从完善法制的角度,建议当局考虑在留置期间,允许被调查人委托律师介入。
(记者黎明综合报导)
新的监察委员会将集监察、反贪及检察于一身
2016年12月26日,中共全国人大官网刊登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内容,并报导称,人大常委发布的这个《决定》,将从12月26日起正式试行。
上述《决定》明确规定,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可以对调查对像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十二项措施。
《决定》还明确指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将试点把地区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都整合至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
对此,法广12月27日发文指出,全国人大常委授权王岐山领导的“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的公职人员有进行查询及甚至冻结和查封财产的许可权,而这些许可权在过去只有检察院或法院方面才拥有。同时,整合组成新的监察委员会所拥有的权利显示,监委会这个“超级反贪部门”已经“集地方政府监察厅、预防腐败局及检察院于一身”。
监委会将如何运作“留置”这种强制手段
人大常委发布的这个《决定》中有关监察委员会有权采取“留置”这种强制手段的规定,也引起了中国司法界业内人士的关注。
日前,有司法界人士在微信号“刑事执行”发文专题讨论了监察委将采取“置留”替代过去中纪委使用的“双规”的问题。
文章指出,在现行的中共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和中共纪检机关的工作条例中都没有“留置”一词,但警察法提及“留置”这种针对调查对像的人身自由采取的强制措施。
在警察法的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公安机关有权留置嫌疑人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留有盘问记录。
文章表示,鉴于目前监察委员会仅合并了人民政府的监察部门及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预防部门,纪委部门仍然独立存在,因此从理论上来说,纪委仍然可以使用“双规”措施。但是随着监察委员会建立的全面推进,“双规”措施也可能最终被“留置”所取代。
那么监察委将如何运作“留置”这种强制手段呢?
文章认为,过去警察的留置盘问期限只有短短的24-48小时,这肯定不适合监察委员会的办案模式。估计监察委采取的留置措施可能会类似于原“双规”的期限,大约三个月左右,经审批可能延长至六个月,留置期间可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像既可能是违法违纪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所以留置的场所不太可能放在看守所执行,而可能或另建类似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作为专门的留置场所。
此外,文章指出,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同时,从完善法制的角度,建议当局考虑在留置期间,允许被调查人委托律师介入。
(记者黎明综合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