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在中共最高法院院长宣布“向司法独立亮剑”之后,中共的两高出台了新的解释。这个解释超越了两高的权力界限,按照中国的法律,违法、违宪,破坏中国的法律实施;而按照普世的价值看,则是典型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的罪行。
1999年,在江泽民的权力淫威之下,两高为了迎合江泽民迫害政策,通过的内部通知和两个解释,枉法陷害法轮功学员。十几年来,制造了上千万冤案。使得整个中国的司法体系沦为江泽民权力意志的工具和奴仆,颠倒黑白,恣意妄为。而今,在2015年大陆民众和法轮功学员20多万向中国的最高院和最高检控告了江泽民的诸多罪行,通过法轮功学员的慈悲讲真相,全国各级司法人员很多人都明白了真相,选择了良知,释放或是不起诉法轮功学员。众多的参与迫害的人员纷纷恶报,但是,控制了中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江泽民的馀党,依然不知悔改,冒天下之大不韪,垂死挣扎,又通过了新的所谓司法解释,妄图操控整个司法体系进一步犯罪。
纵观历史,独裁政权为了实施独裁者的变态意志而又掩人耳目,总是热衷于藉助法律的名义实行犯罪。二战时期的德国纳粹司法,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1947年,在纽伦堡,审判纳粹时期德国司法官员的法庭开庭。当诸多第三帝国的司法官员站立在被告席上时,人们才知道在纳粹政权群体灭绝罪行的背后,纳粹的司法究竟怎样的为虎作伥。
德国法学教授英戈·缪勒在1980年代末出版了《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一书,以翔实的司法档案史料全面深入揭示了纳粹时期司法系统助纣为虐的各种暴行。
“纳粹化的司法官员们早已以令人惊异的自觉和‘独立’的姿态——独立于宪法原则之外,独立于法律之外——蝇集于纳粹主义的旗帜下,背弃司法独立,像弥散的毒瘤一般,吞噬了一个正常司法体系只遵从于法律的司法自主意志。”
“法院成了政治的附庸”,英戈·穆勒如是说。应该说,法院成了独裁者的附庸、工具,或是仆从和鹰犬。“当法官娴熟地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肆意妄为,颠倒黑白,为自己的行为背书时,他们也就从被动变主动,从非法治的受害者变为了加害者。作为法官,绕开法的目的性和正义,仅把自己作为纳粹政策的工具,就是纳粹德国法官以法乱法群像的最好例证”。
“我们虽然不是纳粹,但是我们的所作所为比纳粹更恶劣,因为我们知道他们是谁,正在干什么,却仍然选择为虎作伥。”这是电影《纽伦堡审判》中受审法官简宁最后的内心独白。
与纳粹的司法相比,中共司法的堕落更加恣意与无所顾忌,从1999年开始,积极迎合江泽民的迫害政策,违背中国现行宪法、法律的规定,通过司法解释的名义枉法迫害。中国宪法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然而,自1999年至今,中国的司法凭藉两高的司法解释,完全丧失其原本应该公正的立场,主动配合当权者犯罪作恶,制造无数的冤案,把无辜的好人妄加罪名,玷污了原本公正的法庭,十几年来,两高的司法解释成为迫害善良、制造冤案的所谓“法律依据”,公安绑架、拘留、抄家,检察院批捕、公诉,法院判决、执行,都堂而皇之的具有了“法律依据”
一个律师写道:两高的解释配合江泽民打压法轮功无疑发挥了罪恶的功效:“其一,初期,对一个善良平和的、毫无政治诉求的信仰群体进行诽谤、抹黑的同时,将能够真实表达该信仰内容的书籍、音像全部销毁,从根本上断绝了他人了解这一信仰并进行自我判断的可能;其二,后期,在栽赃、镇压之后,以立法的形式将被迫害者揭露恶意诽谤、抹黑、栽赃、镇压等恶劣事实的行为定性为犯罪,以进一步加大报复和彻底掩盖真相。”
十几年来,千千万万的法轮功学员被判刑定罪只是因为法轮功学员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只是因为法轮功学员在上告无门的情况下告诉国人被诬陷、被诽谤、被迫害的事实,只是因为法轮功学员坚持信仰,维护信仰自由权和国人的知情权。
《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规定:“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把平等、正义、人权等作为国际司法领域的基本准则,首次确定和使用“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等罪名,伸张正义,并奠定了各国在人权方面的共识。
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属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
罗马规约第六条中阐明,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5. 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1945年的《纽伦堡宪章》和1946年的《东京宪章》首次以国际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危害人类罪是应当惩罚的犯罪。在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罗马规约》)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重点“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着眼于国家或组织攻击平民人口的政策,或为了推行这种政策,针对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实施的攻击行为。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等行为。
江泽民为了迫害法轮功,非法成立了“610”组织,“610办公室”为了逃避将来的惩罚,610办公室从来不敢书面行文,而是通过口头传达迫害命令。但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却明目张胆地违法通过解释为迫害提供“依据”。
这样违法的解释使得整个司法体系丧失了尊严,将在历史上留下最黑暗的一页。有良知的法律职业者不愿做帮凶,纷纷辞职,近年仅北京一地5年内就有500法官辞职,并有增长趋势。法官、检察官,失去了职业荣誉感,面临法轮功案件,许多采取回避排斥,或阻抗,或化小化了的处理。一些地区想继续执行打压政策,也只有靠下指标,金钱刺激,才能维持打压局面。
这样的解释也同时为中国最高司法机构及某些人员的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的罪行提供了罪证。
在1945年的纽伦堡法庭上,面对一份份来自党卫军内部机密档案的书证和物证,都证明着法庭和法官们与曾经发生的罪恶有着心照不宣的配合和默契,这些记载是如此翔实和不加隐瞒,以致一位旁听席上的记者评价说:这些家伙是如此地傲慢和缺乏人类最起码的羞耻,或许他们恐怕做梦也没想到这些东西会成为法庭上呈堂证供的。
中共即将解体,江泽民犯罪集团即将覆灭,中共最高司法机构的司法解释,就是其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的确凿罪证。
──转自《明慧网》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李明心)
1999年,在江泽民的权力淫威之下,两高为了迎合江泽民迫害政策,通过的内部通知和两个解释,枉法陷害法轮功学员。十几年来,制造了上千万冤案。使得整个中国的司法体系沦为江泽民权力意志的工具和奴仆,颠倒黑白,恣意妄为。而今,在2015年大陆民众和法轮功学员20多万向中国的最高院和最高检控告了江泽民的诸多罪行,通过法轮功学员的慈悲讲真相,全国各级司法人员很多人都明白了真相,选择了良知,释放或是不起诉法轮功学员。众多的参与迫害的人员纷纷恶报,但是,控制了中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江泽民的馀党,依然不知悔改,冒天下之大不韪,垂死挣扎,又通过了新的所谓司法解释,妄图操控整个司法体系进一步犯罪。
纵观历史,独裁政权为了实施独裁者的变态意志而又掩人耳目,总是热衷于藉助法律的名义实行犯罪。二战时期的德国纳粹司法,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1947年,在纽伦堡,审判纳粹时期德国司法官员的法庭开庭。当诸多第三帝国的司法官员站立在被告席上时,人们才知道在纳粹政权群体灭绝罪行的背后,纳粹的司法究竟怎样的为虎作伥。
德国法学教授英戈·缪勒在1980年代末出版了《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一书,以翔实的司法档案史料全面深入揭示了纳粹时期司法系统助纣为虐的各种暴行。
“纳粹化的司法官员们早已以令人惊异的自觉和‘独立’的姿态——独立于宪法原则之外,独立于法律之外——蝇集于纳粹主义的旗帜下,背弃司法独立,像弥散的毒瘤一般,吞噬了一个正常司法体系只遵从于法律的司法自主意志。”
“法院成了政治的附庸”,英戈·穆勒如是说。应该说,法院成了独裁者的附庸、工具,或是仆从和鹰犬。“当法官娴熟地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肆意妄为,颠倒黑白,为自己的行为背书时,他们也就从被动变主动,从非法治的受害者变为了加害者。作为法官,绕开法的目的性和正义,仅把自己作为纳粹政策的工具,就是纳粹德国法官以法乱法群像的最好例证”。
“我们虽然不是纳粹,但是我们的所作所为比纳粹更恶劣,因为我们知道他们是谁,正在干什么,却仍然选择为虎作伥。”这是电影《纽伦堡审判》中受审法官简宁最后的内心独白。
与纳粹的司法相比,中共司法的堕落更加恣意与无所顾忌,从1999年开始,积极迎合江泽民的迫害政策,违背中国现行宪法、法律的规定,通过司法解释的名义枉法迫害。中国宪法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然而,自1999年至今,中国的司法凭藉两高的司法解释,完全丧失其原本应该公正的立场,主动配合当权者犯罪作恶,制造无数的冤案,把无辜的好人妄加罪名,玷污了原本公正的法庭,十几年来,两高的司法解释成为迫害善良、制造冤案的所谓“法律依据”,公安绑架、拘留、抄家,检察院批捕、公诉,法院判决、执行,都堂而皇之的具有了“法律依据”
一个律师写道:两高的解释配合江泽民打压法轮功无疑发挥了罪恶的功效:“其一,初期,对一个善良平和的、毫无政治诉求的信仰群体进行诽谤、抹黑的同时,将能够真实表达该信仰内容的书籍、音像全部销毁,从根本上断绝了他人了解这一信仰并进行自我判断的可能;其二,后期,在栽赃、镇压之后,以立法的形式将被迫害者揭露恶意诽谤、抹黑、栽赃、镇压等恶劣事实的行为定性为犯罪,以进一步加大报复和彻底掩盖真相。”
十几年来,千千万万的法轮功学员被判刑定罪只是因为法轮功学员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只是因为法轮功学员在上告无门的情况下告诉国人被诬陷、被诽谤、被迫害的事实,只是因为法轮功学员坚持信仰,维护信仰自由权和国人的知情权。
《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规定:“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把平等、正义、人权等作为国际司法领域的基本准则,首次确定和使用“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等罪名,伸张正义,并奠定了各国在人权方面的共识。
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属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
罗马规约第六条中阐明,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5. 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1945年的《纽伦堡宪章》和1946年的《东京宪章》首次以国际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危害人类罪是应当惩罚的犯罪。在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罗马规约》)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重点“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着眼于国家或组织攻击平民人口的政策,或为了推行这种政策,针对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实施的攻击行为。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等行为。
江泽民为了迫害法轮功,非法成立了“610”组织,“610办公室”为了逃避将来的惩罚,610办公室从来不敢书面行文,而是通过口头传达迫害命令。但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却明目张胆地违法通过解释为迫害提供“依据”。
这样违法的解释使得整个司法体系丧失了尊严,将在历史上留下最黑暗的一页。有良知的法律职业者不愿做帮凶,纷纷辞职,近年仅北京一地5年内就有500法官辞职,并有增长趋势。法官、检察官,失去了职业荣誉感,面临法轮功案件,许多采取回避排斥,或阻抗,或化小化了的处理。一些地区想继续执行打压政策,也只有靠下指标,金钱刺激,才能维持打压局面。
这样的解释也同时为中国最高司法机构及某些人员的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的罪行提供了罪证。
在1945年的纽伦堡法庭上,面对一份份来自党卫军内部机密档案的书证和物证,都证明着法庭和法官们与曾经发生的罪恶有着心照不宣的配合和默契,这些记载是如此翔实和不加隐瞒,以致一位旁听席上的记者评价说:这些家伙是如此地傲慢和缺乏人类最起码的羞耻,或许他们恐怕做梦也没想到这些东西会成为法庭上呈堂证供的。
中共即将解体,江泽民犯罪集团即将覆灭,中共最高司法机构的司法解释,就是其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的确凿罪证。
──转自《明慧网》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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