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翎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必须作废

2017年02月04日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由有中共“橡皮图章”之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首次制定是在1954年,迄今共制定过四部。现行的第四部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

尽管中共官方一直宣称“维护宪法权威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但在我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必须作废,因为这是一部错漏百出、自相矛盾的宪法。

在“序言”中我们看到“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之后就是“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它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但翻遍整部宪法,宪法中并未提及前文的“中华民国”被推翻(事实上,中华民国也没被推翻)。一部号称“代表全国人民的宪法”,竟公然分裂国家,宣扬“两个国号”、“两个中国”(即便后面提及“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但中华民国政府目前的有效治理范围并不只是台湾,还包括澎湖,金门和马祖),不得不说是国际笑话。

在“序言”中我们又看到“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然而在五十七条中我们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那么问题来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不是中共党内的组织,而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究竟是中国共产党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国家将陷入多头领导的困境,最终导致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仔细看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之处:所谓“人民民主专政”指的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谁是“人民”,谁是“敌人”却要由所谓“工人阶级”(其实就是中国共产党)决定,如此一来,谈何“民主”?就算可以享受“民主”的只是“人民”,“人民”有权利规定国家由谁来领导,凭什么所谓“工人阶级”是唯一的选项?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者要么是缺乏对“民主”最基本的理解,要么是一开始就处心积虑地维护中国共产党的专制统治。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经济只能是计画经济,不能搞市场经济。这世界上哪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好比说“我是男的女人”一样滑稽可笑。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每条规定,还能发现诸多错漏之处,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列举。

中国是世界上具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大国,然而今天中国人却要被一部错漏百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统治。更糟糕的是,面对这部不合理的宪法,中共官方居然表示“维护宪法权威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不得不说是中国人的奇耻大辱。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必须作废。

──转自《大纪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刘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