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7年02月21日讯】近日,河南郑州的一网编,因将“天猫”写成“淘宝”,遭浙江淘宝网路有限公司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并索赔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真可谓一字万金。
据陆媒报导,2016年临近双十一时,郑州一公司的编辑冯东阳在网际网路上转发了一篇曝光不合格产品的文章,在转载时,该编辑把“天猫”二字改成了“淘宝”。淘宝公司认为该文章混淆淘宝和天猫两家主体,“误导社会公众”,要求赔偿1000万元,并在各大门户网站上公开道歉。
涉事编辑冯东阳在接受陆媒采访时说:起诉书上把我这篇文章定义的非常严重,“恶意刻意诋毁,断章取义误导社会公众”,“它把这个帽子扣的非常大。”
据了解,涉事文章标题为《XX日报曝光不合格产品名单,淘宝与京东差距明显》,转载自一篇题为《[提醒]双11快到了,默默甩给你一份——超全电商产品不合格名单》的文章。原文提到天猫等网路平台上的11种电子商务产品,并未涉及淘宝。冯东阳表示:他直到看到传票才知道,淘宝和天猫不一样。写文章时凭印象认为天猫属于淘宝的,就把文章里的天猫写成了淘宝。
冯东阳透露,亦已致电淘宝表示歉意,但对方代理律师在电话中回应,依法律程序进行诉讼,等3月21日开庭后再商量。
冯东阳承认,涉事文章确实有不当的地方,愿意公开道歉。“我确认搞错了,我也愿意承认错误,公开向淘宝道歉。”冯东阳说,“我回去就要写一个道歉信,发布在我所有能发布的平台上。”
他坦言,自己承受极大压力,已向公司辞职,并打算3月21日独自到杭州应诉。“现在我这样,脑子里都是官司,干不好活,怕影响公司。”他说,自己月薪5000元,“1000万,自己干100年也还不完。”
针对此事,大陆当地律师认为,涉事编辑将基础事实弄错了,对淘宝公司构成了一个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一个法律责任。
若如原告所说,非故意搞混“天猫”和“淘宝”,且在发布第二天信息就已经撤销,希望双方最终能调解结案。至于淘宝提出的赔偿1000万元的诉求,最终要看其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该编辑发布的消息给淘宝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
相关视频:
(记者李倩倩报导//责任编辑:曲铭)
据陆媒报导,2016年临近双十一时,郑州一公司的编辑冯东阳在网际网路上转发了一篇曝光不合格产品的文章,在转载时,该编辑把“天猫”二字改成了“淘宝”。淘宝公司认为该文章混淆淘宝和天猫两家主体,“误导社会公众”,要求赔偿1000万元,并在各大门户网站上公开道歉。
涉事编辑冯东阳在接受陆媒采访时说:起诉书上把我这篇文章定义的非常严重,“恶意刻意诋毁,断章取义误导社会公众”,“它把这个帽子扣的非常大。”
据了解,涉事文章标题为《XX日报曝光不合格产品名单,淘宝与京东差距明显》,转载自一篇题为《[提醒]双11快到了,默默甩给你一份——超全电商产品不合格名单》的文章。原文提到天猫等网路平台上的11种电子商务产品,并未涉及淘宝。冯东阳表示:他直到看到传票才知道,淘宝和天猫不一样。写文章时凭印象认为天猫属于淘宝的,就把文章里的天猫写成了淘宝。
冯东阳透露,亦已致电淘宝表示歉意,但对方代理律师在电话中回应,依法律程序进行诉讼,等3月21日开庭后再商量。
冯东阳承认,涉事文章确实有不当的地方,愿意公开道歉。“我确认搞错了,我也愿意承认错误,公开向淘宝道歉。”冯东阳说,“我回去就要写一个道歉信,发布在我所有能发布的平台上。”
他坦言,自己承受极大压力,已向公司辞职,并打算3月21日独自到杭州应诉。“现在我这样,脑子里都是官司,干不好活,怕影响公司。”他说,自己月薪5000元,“1000万,自己干100年也还不完。”
针对此事,大陆当地律师认为,涉事编辑将基础事实弄错了,对淘宝公司构成了一个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一个法律责任。
若如原告所说,非故意搞混“天猫”和“淘宝”,且在发布第二天信息就已经撤销,希望双方最终能调解结案。至于淘宝提出的赔偿1000万元的诉求,最终要看其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该编辑发布的消息给淘宝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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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倩倩报导//责任编辑:曲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