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原市长黄兴国被判刑12年

2017年09月25日落马官员
【新唐人2017年09月25日讯】周一,中共天津市委前代理书记、天津前市长黄兴国,因“受贿罪”被判刑12年。中共官方通报中还说,黄兴国检举了他人违纪线索,引发外界关注。

通报指,1994年到2016年,黄兴国在担任浙江台州地委书记、台州市委书记、浙江省政府秘书长、副省长、宁波市委书记、天津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委代理书记、市长等职务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003万馀元。

黄兴国还跟2015年8月的天津大爆炸案有牵连,那次事件中,官方称有173人丧生。

通报提到,黄兴国“检举他人违纪线索,经查证属实,因而从轻处罚”。

据报,黄兴国是通过巴结江泽发迹的。同时,还和前天津市委书记张高丽关系密切。

黄兴国落马后,被批封官许愿、任人唯亲,栽培使用自己的人马,搞“圈子文化”。

黄兴国被指是江派安插在天津的棋子。黄兴国主政宁波期间,宁波高速公路的各个出口,都竖起江泽民的巨幅画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