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时间2017年12月19日讯】近日,中国大陆四川省彭州市一名为邓传久的法轮功学员遭到地方警察的非法拘押。现经由律师从看守所传出一封这名法轮功学员本人写的控告状。有知情人将此控告状辗转发送给到新唐人网站,希望将此控告状公诸于众,让世人了解目前中国大陆仍然在发生针对法轮功学员的政治迫害的真相。
控告状全文
控告人:邓传久 性别:男 汉族 年龄:49岁
家庭住址: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群柏村九组
现羁押在彭州市看守所
被控告人:彭州市公安局葛仙山镇派出所涉此案件的办案人员
控告事实与理由:
相关办案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对本人案件涉嫌犯有徇私枉法、诱供骗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私设黑监狱、非法拘禁罪,抵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令)》(以下简称:第五十号令)废除的161个规范性文件,还将此文件定性为破坏法律实施的“X教”宣传品。
事实与证据
1. 本人控告办案人员私设黑监狱,将本人非法拘禁七天七夜。2017年10月8日上午8点左右,本人在单位上班却莫名其妙被逮捕,过后才知道是因为之前在微信聊天,聊到十九大开会前,政府人员来我家骚扰,本人将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令)》废除的161个规范性文件作为礼物给他们看,作为交流沟通对话的桥梁惹得祸。办案人当天诱骗完笔录。10月9日给本人戴上黑头套,秘密关押在彭州市桂花镇陶香园农家乐三楼的一个房间,七天七夜反铐且不准睡觉,用冷水洗脸、洗头。直到10月16日晚本人被带回公安局,办案人将早已列印好的笔录材料交给本人签字后送看守所羁押至今。在办案人员手中有对本人案件的时间对照可以作证。
2. 本人控告办案人在本人案件中违规违纪,视法律为花瓶,不是维护国家形象、法律公正的尊严,而是维护周永康馀孽体系,办案人对国家(第50号令)拒不接受,不执行实施,反将国家(第50号令)定性为破坏法律实施的“邪教”宣传品,逮捕并起诉本人利用(第50号令)破坏法律实施。办案人给本人作的笔录材料可以作证。
3. 办案人对本人案件涉嫌诱供骗供,明知与本案无关的私人隐私也往本案中套。在10月8日,10月16日,11月10日办案人在自问自答做笔录期间从没问过本人一句,直接将自己列印好的材料交给本人签字,在旁警察催促说:“快点签,签完了好走人。”本人以为签完字就可以回家了。没想到办案人员却强行将本人关进看守所。
在笔录材料中,办案人将本人在网群里下载的(第50号令)图片强加写成本人在手机上制作的,未能发送到“邓家院子群”的(第50号令)链接,办案人有意去掉“网路不给力,没发送成功”这一句事实。
本人修炼法轮功,本人手机里收藏有“恭祝师父新年好,过年好,生日好。”尊师重道的私人隐私照片,警察们当时也都说:“尊师重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美德,是好事,是对的”,却故意套话,问照片是哪里照的,由于是隐私,本人没有告诉他们拍照地点,办案人就胡乱猜测地方,并叫我配合去指认照相现场,这肯定是无法配合指认现场的。
本案的焦点是这(第50号令),即究竟这(第50号令)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有效文件,还是破坏法律实施的“邪教”宣传品。办案人员逮捕本人也是为这(第50号令)而来。
国家主席习近平多次强调“依宪执政,依法治国”的正确方针,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宪法中说:“法无明文不定罪,法无规定不处罚”。在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各认定七种邪教,一共十四种邪教,其中都没有法轮功。在刑法第三百条对邪教的处罚,只是对人的行为犯罪进行量刑处罚,指的是会道门、一贯道等,也没提到法轮功。宪法中还说:“信仰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信仰什么教和不信仰什么教”。有关部门怎能将江泽民对法轮功的嫉恨和周永康馀孽对法轮功的打压迫害当作国家法律执行?
本人在网上与网特聊天时说道:“我只想把(第50号令)当作礼物交给十九大前来骚扰我家的政府官员看,交流讨论沟通。”并没说过“我要给十九大献礼”。这句话是办案人构陷本人的。
办案人在本人家搜到有法轮功书籍与光碟,这些与本案焦点无关,也起不到破坏法律实施的作用。这些光碟与书籍只能证明本人是法轮功修炼者。禁止法轮功学员有书籍与光碟音像,也是依据国家新闻出版署1999年刊发执行的。现在(第50号令)早已公布废除1999年刊发的这两个规范性文件。本人手机里的照片属个人隐私,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起到破坏法律实施的作用。
本人每天早出晚归去单位上班,按照法轮功真、善、忍的标准修心养性、与人为善,从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伤害,所以办案人员在办案卷中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逮捕本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解除对本人的继续羁押。
再请问国家哪部法律被本人破坏了,国家哪部法律又因本人没能实施下去?相反,相关办案人员拒不执行实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第50号令),还在案卷中把国家(第50号令)定性为破坏法律实施的“邪教”宣传品非法逮捕关押本人,这些办案人员才真正犯了破坏法律实施罪。请问这符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十九大倡导的新时代,新思想,新征程,新思路的国策方针吗?
综上所述,事实清楚、情况属实、证据确凿,望贵院明察,追查相关办案人员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还本人公平自由身,解除对本人不适合继续羁押的强制措施,并要求对办案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追责。
(责任编辑:阿竺)
控告状全文
控告人:邓传久 性别:男 汉族 年龄:49岁
家庭住址: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群柏村九组
现羁押在彭州市看守所
被控告人:彭州市公安局葛仙山镇派出所涉此案件的办案人员
控告事实与理由:
相关办案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对本人案件涉嫌犯有徇私枉法、诱供骗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私设黑监狱、非法拘禁罪,抵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令)》(以下简称:第五十号令)废除的161个规范性文件,还将此文件定性为破坏法律实施的“X教”宣传品。
事实与证据
1. 本人控告办案人员私设黑监狱,将本人非法拘禁七天七夜。2017年10月8日上午8点左右,本人在单位上班却莫名其妙被逮捕,过后才知道是因为之前在微信聊天,聊到十九大开会前,政府人员来我家骚扰,本人将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令)》废除的161个规范性文件作为礼物给他们看,作为交流沟通对话的桥梁惹得祸。办案人当天诱骗完笔录。10月9日给本人戴上黑头套,秘密关押在彭州市桂花镇陶香园农家乐三楼的一个房间,七天七夜反铐且不准睡觉,用冷水洗脸、洗头。直到10月16日晚本人被带回公安局,办案人将早已列印好的笔录材料交给本人签字后送看守所羁押至今。在办案人员手中有对本人案件的时间对照可以作证。
2. 本人控告办案人在本人案件中违规违纪,视法律为花瓶,不是维护国家形象、法律公正的尊严,而是维护周永康馀孽体系,办案人对国家(第50号令)拒不接受,不执行实施,反将国家(第50号令)定性为破坏法律实施的“邪教”宣传品,逮捕并起诉本人利用(第50号令)破坏法律实施。办案人给本人作的笔录材料可以作证。
3. 办案人对本人案件涉嫌诱供骗供,明知与本案无关的私人隐私也往本案中套。在10月8日,10月16日,11月10日办案人在自问自答做笔录期间从没问过本人一句,直接将自己列印好的材料交给本人签字,在旁警察催促说:“快点签,签完了好走人。”本人以为签完字就可以回家了。没想到办案人员却强行将本人关进看守所。
在笔录材料中,办案人将本人在网群里下载的(第50号令)图片强加写成本人在手机上制作的,未能发送到“邓家院子群”的(第50号令)链接,办案人有意去掉“网路不给力,没发送成功”这一句事实。
本人修炼法轮功,本人手机里收藏有“恭祝师父新年好,过年好,生日好。”尊师重道的私人隐私照片,警察们当时也都说:“尊师重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美德,是好事,是对的”,却故意套话,问照片是哪里照的,由于是隐私,本人没有告诉他们拍照地点,办案人就胡乱猜测地方,并叫我配合去指认照相现场,这肯定是无法配合指认现场的。
本案的焦点是这(第50号令),即究竟这(第50号令)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有效文件,还是破坏法律实施的“邪教”宣传品。办案人员逮捕本人也是为这(第50号令)而来。
国家主席习近平多次强调“依宪执政,依法治国”的正确方针,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宪法中说:“法无明文不定罪,法无规定不处罚”。在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各认定七种邪教,一共十四种邪教,其中都没有法轮功。在刑法第三百条对邪教的处罚,只是对人的行为犯罪进行量刑处罚,指的是会道门、一贯道等,也没提到法轮功。宪法中还说:“信仰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信仰什么教和不信仰什么教”。有关部门怎能将江泽民对法轮功的嫉恨和周永康馀孽对法轮功的打压迫害当作国家法律执行?
本人在网上与网特聊天时说道:“我只想把(第50号令)当作礼物交给十九大前来骚扰我家的政府官员看,交流讨论沟通。”并没说过“我要给十九大献礼”。这句话是办案人构陷本人的。
办案人在本人家搜到有法轮功书籍与光碟,这些与本案焦点无关,也起不到破坏法律实施的作用。这些光碟与书籍只能证明本人是法轮功修炼者。禁止法轮功学员有书籍与光碟音像,也是依据国家新闻出版署1999年刊发执行的。现在(第50号令)早已公布废除1999年刊发的这两个规范性文件。本人手机里的照片属个人隐私,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起到破坏法律实施的作用。
本人每天早出晚归去单位上班,按照法轮功真、善、忍的标准修心养性、与人为善,从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伤害,所以办案人员在办案卷中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逮捕本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解除对本人的继续羁押。
再请问国家哪部法律被本人破坏了,国家哪部法律又因本人没能实施下去?相反,相关办案人员拒不执行实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第50号令),还在案卷中把国家(第50号令)定性为破坏法律实施的“邪教”宣传品非法逮捕关押本人,这些办案人员才真正犯了破坏法律实施罪。请问这符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十九大倡导的新时代,新思想,新征程,新思路的国策方针吗?
综上所述,事实清楚、情况属实、证据确凿,望贵院明察,追查相关办案人员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还本人公平自由身,解除对本人不适合继续羁押的强制措施,并要求对办案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追责。
(责任编辑:阿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