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8年02月05日讯】一些中国执业律师日前致信加拿大总理,就加拿大公民孙茜因修炼法轮功遭到迫害一案,提供法律意见。律师们认为,按照中国现行的《宪法》、《刑法》,孙茜是无罪的,希望加拿大政府充分认识和尊重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推动案件依法处理。
加拿大籍华人孙茜因为修炼法轮功,去年2月20号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安全保卫分局,以所谓“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羁押,之后批捕,关押至今。
近期,一些中国执业律师就孙茜案致信加拿大总理特鲁多,提供法律意见。律师们认为,通过充分了解孙茜案,仅根据中国现行的《宪法》、《刑法》,就可以充份判定孙茜完全无罪。而她作为加拿大的公民正在遭到非法对待和政治迫害,情势十分危险紧迫。这一状况绝对不是法律的意志、国家的意志,而是少数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个人意志。
这份律师意见书通过邮寄方式呈交加拿大总理,并送往中共中央、人大、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机构。
这是近年来,中国律师就法轮功案件在国际上发出的最强有力的呼声。而他们的声音在大陆受到压制,尽管从十几年前,就有人权律师开始依法挑战中共的这一禁区。
纽约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滕彪:“我们在2007年王博案那个辩护词里边系统的论述了。无论是从中国的《宪法》关于信仰自由的规定,还是从《刑法》里边的一些基本原则,就是不能够把一种信仰,一种思想定为犯罪;还是从具体的一些规定上来看,修炼法轮功本身都不构成任何犯罪。”
而孙茜案和此前其他法轮功学员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就在她被抓的2017年2月,大陆的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刚刚生效。
孙茜辩护律师黄汉中:“以前所有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效力了,就是唯一的这一个2017年2月生效,其实它的指向就是用来对法轮功进行迫害的,那么即使这样的一个文件,它也没有明确的说法轮功是邪教,而规避了所谓的中国法院在审理法轮功案件的一个困境,就是说,法轮功案件都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全世界通行的基本原则,中国也在1997年将其写入《刑法》。按照这一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刑法》第3条)。十几年来不断有大陆律师指出,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法轮功是邪教,就不能按《刑法》三百条给法轮功学员定罪。
北京律师兰志学:“适用《刑法》三百条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又是甚么?不能仅仅凭着某一个人讲话,或者凭着所谓的一个党委的一种指示,你就把它视为国家的一种法律。然后,就用这个追究信仰者的法律责任。很显然这是在利用权力来破坏法律实施。”
南京东南大学法学教授、律师张赞宁:“我曾经在为法轮功辩护的时候,在法庭上当庭指控江泽民犯罪,他侵犯的就是《宪法》36条的规定,破坏公民信仰的自由,而法轮功,没有任何破坏法律的行为。”
孙茜的辩护律师黄汉中表示,如果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所有法轮功学员的案件都将被宣布无罪,孙茜也是无罪的。
黄汉中:“那么孙茜信仰法轮功没有对社会利益,没有对其他公民、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产生任何危害,孙茜这个案件没有社会危害,没有被害人,没有危害后果,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也不是犯罪行为。”
执业律师们也在给加拿大总理的信中表示,他们并非希望加拿大政府施加影响改变中国的法律,而是希望加拿大充分认识和尊重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促使法律的正当意志在孙茜案司法程序中得到彰显,促使孙茜尽快得以无罪释放。
采访/常春 编辑/尚燕 后制/钟元
加拿大籍华人孙茜因为修炼法轮功,去年2月20号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安全保卫分局,以所谓“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羁押,之后批捕,关押至今。
近期,一些中国执业律师就孙茜案致信加拿大总理特鲁多,提供法律意见。律师们认为,通过充分了解孙茜案,仅根据中国现行的《宪法》、《刑法》,就可以充份判定孙茜完全无罪。而她作为加拿大的公民正在遭到非法对待和政治迫害,情势十分危险紧迫。这一状况绝对不是法律的意志、国家的意志,而是少数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个人意志。
这份律师意见书通过邮寄方式呈交加拿大总理,并送往中共中央、人大、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机构。
这是近年来,中国律师就法轮功案件在国际上发出的最强有力的呼声。而他们的声音在大陆受到压制,尽管从十几年前,就有人权律师开始依法挑战中共的这一禁区。
纽约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滕彪:“我们在2007年王博案那个辩护词里边系统的论述了。无论是从中国的《宪法》关于信仰自由的规定,还是从《刑法》里边的一些基本原则,就是不能够把一种信仰,一种思想定为犯罪;还是从具体的一些规定上来看,修炼法轮功本身都不构成任何犯罪。”
而孙茜案和此前其他法轮功学员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就在她被抓的2017年2月,大陆的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刚刚生效。
孙茜辩护律师黄汉中:“以前所有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效力了,就是唯一的这一个2017年2月生效,其实它的指向就是用来对法轮功进行迫害的,那么即使这样的一个文件,它也没有明确的说法轮功是邪教,而规避了所谓的中国法院在审理法轮功案件的一个困境,就是说,法轮功案件都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全世界通行的基本原则,中国也在1997年将其写入《刑法》。按照这一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刑法》第3条)。十几年来不断有大陆律师指出,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法轮功是邪教,就不能按《刑法》三百条给法轮功学员定罪。
北京律师兰志学:“适用《刑法》三百条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又是甚么?不能仅仅凭着某一个人讲话,或者凭着所谓的一个党委的一种指示,你就把它视为国家的一种法律。然后,就用这个追究信仰者的法律责任。很显然这是在利用权力来破坏法律实施。”
南京东南大学法学教授、律师张赞宁:“我曾经在为法轮功辩护的时候,在法庭上当庭指控江泽民犯罪,他侵犯的就是《宪法》36条的规定,破坏公民信仰的自由,而法轮功,没有任何破坏法律的行为。”
孙茜的辩护律师黄汉中表示,如果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所有法轮功学员的案件都将被宣布无罪,孙茜也是无罪的。
黄汉中:“那么孙茜信仰法轮功没有对社会利益,没有对其他公民、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产生任何危害,孙茜这个案件没有社会危害,没有被害人,没有危害后果,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也不是犯罪行为。”
执业律师们也在给加拿大总理的信中表示,他们并非希望加拿大政府施加影响改变中国的法律,而是希望加拿大充分认识和尊重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促使法律的正当意志在孙茜案司法程序中得到彰显,促使孙茜尽快得以无罪释放。
采访/常春 编辑/尚燕 后制/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