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永航,山东省莒南县人。一九九三年考入大连铁道学院(后更名为大连交通大学)机械工程系,一九九七年毕业后到大连机车厂工作。一九九九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后,起初担任工厂法律顾问,二零零三年辞职成为执业律师。
作为律师中的无名小卒,尽管面临生存问题,但我还是力所能及地为遭受苦难者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尤其涉及死亡赔偿案件。我为近十起死亡索赔案提供法律服务,除了两起案件(二零零四年底几内亚枪杀两名中国渔民案)因耗时太久收了点费用外,其馀都是免费代理。
为了解决案源问题,我曾于二零零五年利用周末时间在大连市图书大厦一楼法律书籍销售处设谘询台,为购书顾客提供免费谘询。因为这点微不足道的付出,大连市司法局二零零六年把我列为大连市十八个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之一。
二零零八年春,大连法轮功学员王春彦被中山区法院庭审。在各种手续(授权委托书、律师所介绍信、律师出庭函)一应俱全的情况下,我刚步入法庭,该法院刑事庭庭长(女)就惊恐万状地尖叫着把我逐出法庭,收走我的相关手续后,立即回办公室打电话,扬言“我马上让司法局调查你”。她说到做到,几天后,就有消息说司法局在调查我代理法轮功案件情况。
就这么荒唐!这个庭长违法剥夺了我的代理权,剥夺了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权利,剥夺了当事人和律师的辩护权,自己无法无天尚不知耻,还要恶人告状追究我作为律师正常代理案件的责任,这种嚣张跋扈的执法犯法是一般人所难以理解的。而事实上,涉及法轮功问题,任何非常规的做法都不稀奇。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一大早,我的妻子、上海复旦大学医学院影像学在读博士,在学校宿舍被上海徐汇区警察带走。理由仅仅是因为她在大街上张贴了几张写有“法轮大法好”的小纸条。上海警方煞有其事地对她冠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刑事拘留。五月二日,我到办案单位长沙路派出所交涉,从犯罪构成要素上给他们解释抓捕我妻子的非法性。交涉过程中,有个便衣坐在办公桌上,态度很恶劣。他阴阳怪气地说:“你要相信我们,中国毕竟是个法治国家。”我回答说:“中国不是法治国家,法治国家起码不会有劳动教养。”
我的话刚说完,他就像被火炭烫了一样,“噌”地从桌子上跳下来,失去理性般破口大骂。从他的反应能看出有些警察对劳动教养制度多么爱不释手。
我想委托上海当地的律师去徐汇区看守所会见我妻子,但是走了几家律师所,都对代理法轮功案件有顾虑。我只好让亲友把律师手续寄到上海,自己会见。
五月五日,我以律师身份和妻子见过一面后,即去网吧写了给最高当权者的呼吁信,呼吁他们尊重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还我妻子自由,并立即停止迫害法轮功。这封信后来成为给我定罪的证据之一。五月十四日,我妻子获释。
我迫于无奈的维权,随即遭到报复。
二零零八年五月,辽宁省司法厅利用年检之机无理由没收了我的律师执业证。据说时任司法厅厅长张家成专程从沈阳到大连,召集各方开会,研究怎样“挽救”我,以消除我写文章给辽宁省司法厅和大连市司法局造成的“不良影响”。
在张家成的授意下,大连市律师协会和大连市司法局以扣押律师证相要挟,先后找我谈话。
律师协会的官员见面时说了这样几句话:“王律师,你写的文章我们都看了,你说的都对啊,你提出的问题,政府无法面对啊。但是,你不要被法轮功利用啊。法轮功的那些老头老太太我们不怕,我们在乎的是你这种懂法律的人。”我回答说:“我有自己理性的判断,任何人不要打算利用我。”
接下来他提出了对我的要求,也就是谈话的目的:第一,能不能象征性地认个错,声明不应该在海外网站写针对国家领导人的文章;第二,保证不要再在大纪元网站上发表文章。作为回报:第一,我可以拿回律师执业证;第二,在我今后的执业中,律师协会将给我适当的照顾。
我向他们解释写文章的迫不得已,并表示不会违心地去认错。第一次谈话无果而终。
第二次谈话是在大连市司法局,由副局长和律师公证处的处长参加。
副局长先是指责我不该在海外网站上发文章,写文章不该针对国家领导人,不该口气那么大,更不应该的是触及法轮功问题。他还谈到法轮功学员在监狱里的处境,他说:“在监狱里根本不存在法轮功宣传的被迫害问题,不信我可以安排你到大连市监狱去参观,看看那里的法轮功有没有被迫害。”
副局长讲完后,我还是先解释了在海外网站上发文章的迫不得已,然后表达了对他说法的质疑:
“第一,我妻子仅仅因为在大街上贴了几张不干胶的小纸条,就被刑事拘留,面临着被判刑。我去上海找警察讲法律,人家根本不听。一句话‘上头定的,我们说了不算’就把我打发了。作为律师,不能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家人,迫不得已在网上写文章呼吁,这是我的无奈,我也别无选择;
第二,我写文章只是在讲法律问题,你作为司法系统的高官,关注的焦点应当是我所提出的质疑究竟是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而不应当关注文章发在哪个网站、针对谁、口气如何;
第三,你也应该认识很多法律专家,不妨邀请十个刑法学专家,让他们发表一下对我写的文章的看法。如果其中有一个专家说我是胡说八道,那么,你今天提出的所有要求我全都答应。”
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性、对法轮功学员定罪的荒唐性,是体制内任何粗通法律条文的官员都无法面对的。副局长最后以一句恐吓结束了我们的谈话:“高智晟怎么样?李德君怎么样?不比你牛啊,还不是照样被我们抓起来了!”
政法系统中的邪恶势力就是如此,把迫害好人当成光荣的政治任务去完成,作为政治资本去炫耀,作为积累罪恶的负能量去制造恐怖。这么多年过去了,不知今天的官场上还有多少这样的人。
二零零八年七月,周永康的维稳系统以奥运安保为由加紧了对法轮功学员的抓捕,当时,对法轮功的迫害已持续整整九年。我认为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系统论述以《刑法》三百条强加法轮功学员的荒谬,便写了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公开信,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最高立法机关。邮件发出,如泥牛入海,杳无回应。
二零零八年八月,大连市金州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谷丽、邱淑萍非法庭审,由于没有了律师证,我只好以公民代理身份出庭。同时出庭辩护的还有大连金州的法轮功学员阎寿林。
公诉人是懂刑法的,在犯罪构成四要素这个问题上难圆其说,法官也无言以对。
庭审后,包括法警在内的几乎所有旁听人员眼神中都流露出对我们的善意和赞许,在当事人有罪无罪这个问题上,他们显然都听明白了。
有些家属的态度也转忿为喜,看我的眼神由庭前的鄙视变成敬佩。一位当事人的丈夫主动示好,并对庭前的不友好态度表示歉意。
当天晚上,我写了一篇文章《今天有幸为法轮功信仰者做辩护》发在大纪元网站上。
八年过去了,在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审判的案件中,别说公诉人、法官,即使是旁听人员中的法盲也能听明白《刑法》三百条罪名扣在法轮功学员头上的荒谬绝伦。今天仍在泯灭天良对法轮功学员实施迫害的执法犯法者,简直是中邪般的任性。
经验告诉我,周永康控制下的司法系统,案件的开庭效果和判决结果往往相反。果然,我所代理的那位法轮功学员被判四年,比另一位多出一年。而且金州区法院拒绝给我送达判决文书,我到法院去找主审法官索取都不给。
在法律适用方面,所有的法律条文,只要触及法轮功问题,一概发生变形与变性的化学反应(我这么说并不意味着在其它案件中就有多么公平),要么成为一纸空文,如《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以及上面提到的应送达判决文书的程序性规定;要么旷日持久且规模化地滥用、错用,如以《刑法》三百条强加法轮功学员;要么完全是非颠倒、惩善扬恶,如把上诉和申诉这种纠错机制变成地地道道的错误强化、罪恶互助机制。
二零零九年六月,法轮功学员丛日旭被甘井子区法院非法庭审,我与北京律师出庭辩护,当天即发现有人贴身跟踪。
二零零九年七月四日,我在朋友家吃午饭。因为天热,家里所有的门窗都是打开的,谁也想不到吃顿饭会招来横祸。用餐快结束时,突然闯进来几个身份不明的人,小声嘀咕了一句“都别动,我们是大连市公安局的”,就贼头贼脑地四处查看。
以法轮功学员“聚会”的名义肆意抓人,这样的报导明慧网几乎每天都有。为了表达对肆意抓人这种恶行的不满,我招呼大家继续吃饭,不理会他们。
我的话刚说完,其中一人冲我一指,说:“把他带走。”看起来似乎是我的不屑惹恼了来客。
有两人站在我身后,让我站起来跟他们走,我没动。他俩拉住我的肩膀往后使劲一掼,我被从凳子上摔到地上的同时也从里屋摔到相对宽敞的外屋。外屋站满了他们的人,无数只腿脚以踢、踹、踩的方式袭击我身体的各个部位。
当其中一个叫着我的名字数落的时候,我意识到他们是冲我来的,是我牵连了大家。我喊了一句:“既然你们是针对我的,放他们走。”回答我的是他们的奚落和更加卖力的脚法展示。
当天同时被绑架的还有十三人,包括大连水产学院美术教师冯刚。冯刚于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离世,目前遗体仍未火化。冯刚之死,疑点重重。
网上评价,冯刚在绘画、雕塑方面造诣颇深,自修炼法轮功后,身体健康,思想境界不断昇华,在艺术创作上更趋成熟、纯净,是位难得的人才。冯刚有很多好的艺术构思,一直在努力创作出一批对社会、对世人有益的优秀作品,可是,他的离去,带走了深深的遗憾,留下了永远无法挽回的损失。
冯刚的离世,完全是被我牵连。
今日当权者有责任立即查清冯刚死因,给世人以交代。
根据后来了解到的情况,据说对我的绑架来自周永康的秘密指令。
当天下午,绑架者把我劫持到锦绣小区派出所。派出所二楼大厅有个大会议桌,周围十几把椅子。他们把我扔到椅子上,有个便衣(后来知道他就是长期负责迫害法轮功的国保焦健)在旁边难抑兴奋地频繁接听和拨打电话。待他稍微消停些,我问:
“办案要出示身份的,你能不能告诉我,你是哪个部门的,叫什么名字?”
“我不告诉你。”他轻蔑地回答。
“抓人得需要理由的,你应该告诉我为什么抓我?”
“我也不告诉你。”他重复一句。
“我没必要配合你!”我低吼一句,从椅子上跳起来,迅速冲向楼梯口。
刚跑下半个楼梯,低头往下一看,一楼的铁门是关上的。我只好停住脚。
焦健呼喊着追上我,他的呼喊引来二楼其他三个警察。这四人把我从半个楼梯拽到二楼楼梯口,即开始报复式围殴。
四人体格都不错。后来知道,焦健自称酷爱踢足球,高个子副所长大热天竟穿了双结实的警靴,有一个是自幼习武的,还有一个体格壮硕。
他们打累了,把我拖向会议桌边。我刚走了五六步,突然感觉右脚跟发麻,踩地没有感觉。其实当时几乎也不用我走,两个人拽着我扔到会议桌旁的地上。焦健还不解恨,骂骂咧咧地用脚踢了我脑袋几下。
伴随胀痛,右脚踝部慢慢隆起并由红转紫。傍晚时分,他们将我拖到一楼,把我关到铁笼子里。从我的走路姿势,他们发现了我的脚伤。
当天晚上,他们带我去大连市中心医院拍片。看完片子后,医生问我:“你的脚伤是怎么造成的?”
我回答说:“具体原因我也不知道。先是跑了几步,后来挨了一顿打。”
“我的第一次记录很重要。你必须说清楚伤害是怎么造成的。”
平心而论,脚受伤可能有两个原因。其一,被绑架后,他们就没给我穿鞋。我光着脚被他们劫持到派出所。在我从二楼往下跑时,在跑下半个楼梯的过程中,因为步幅较大,很可能脚跟受力过猛所致。
第二个原因就是因为我的逃跑被报复围殴过程中致伤。
但我个人认为,第一种原因可能性大些。但不管怎样,根据法律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我所受到的伤害应由危险制造者即绑架我的人和部门承担。
我告诉医生:“您就记录是我个人原因造成的吧。”
医生再次嘱告:“我这是第一次记录,非常重要,你一定要考虑清楚。”
我回答说:“考虑清楚了,谢谢您!”
当天下半夜,警察送我去看守所,被看守所验伤后拒收。7月5日上午,他们拉我再去中心医院在我腿上打上石膏,下午再次往看守所送,看守所起初仍然拒收。警察打电话沟通后,看守所违规将我收押。
看守所警察通知监室的犯人盯着我,不准我碰缠石膏板的绷带。大约一个月后,脚后跟钻心疼痛,恰好焦健来搞所谓的提审。我当着他的面解开绷带,看到脚后跟皮肤溃烂,露出白色的骨头。从这天开始,看守所协调派出所隔几天带我去医院换药。
大约八月中旬,看守所安排一个警察陪同一起去中心医院换药,并主动提出拍片检查。大概是看守所怀疑派出所用心不够。根据医生描述,看守所警察很气愤地给他们领导打电话,叙述了我脚伤的严重性。派出所答应安排我住院手术。
因为我的诉求是立即无条件还我自由,双方在手术问题上陷入僵持。一天,中心医院骨科主任梁武陪警察到我跟前,声色俱厉地说:“做手术的事,你配合也得配合,不配合也得配合。这是共产党的医院,我们就听共产党的。你要是不配合,我们就把你全身麻醉,强行手术。”
当即我第一次发现,医生原来也可以如此面目狰狞。
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八点半,我被放到手术台上。等了大约一个小时,梁武气哼哼地走进来说:“(公安局)非逼我们上午做手术,但是手术费支票中午才能给。可是按照我们院里的规定,手术费不到帐,手术器械拿不全,没有办法,只能这样做了。”
在手术的过程中,我听到梁武和他的助理小声嘀咕,某种型号的钢钉没有,只能凑合用另种型号的。
起初,他们给我打的麻药是腰部以下麻醉。大概打完钢钉后,用手术台上的X光机检查时,我听他们小声嘀咕了一句“对偏了”,再后来,他们又给我打了一针麻药,打完之后,我就失去了知觉。
(二零一零年六月,应我家人的强烈要求,沈阳第一监狱带我到外面医院看脚时,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二院的一位须眉皆白的老教授看完片子,问过我在哪个医院做的手术后,说了句话:“你们大连的医生,水平简直太高啦。”我听出他的嘲弄,问他为什么这么说,他看看旁边的警察,就不吱声了。)
(待续)
──转自《明慧网》
(责任编辑:李明心)
作为律师中的无名小卒,尽管面临生存问题,但我还是力所能及地为遭受苦难者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尤其涉及死亡赔偿案件。我为近十起死亡索赔案提供法律服务,除了两起案件(二零零四年底几内亚枪杀两名中国渔民案)因耗时太久收了点费用外,其馀都是免费代理。
为了解决案源问题,我曾于二零零五年利用周末时间在大连市图书大厦一楼法律书籍销售处设谘询台,为购书顾客提供免费谘询。因为这点微不足道的付出,大连市司法局二零零六年把我列为大连市十八个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之一。
二零零八年春,大连法轮功学员王春彦被中山区法院庭审。在各种手续(授权委托书、律师所介绍信、律师出庭函)一应俱全的情况下,我刚步入法庭,该法院刑事庭庭长(女)就惊恐万状地尖叫着把我逐出法庭,收走我的相关手续后,立即回办公室打电话,扬言“我马上让司法局调查你”。她说到做到,几天后,就有消息说司法局在调查我代理法轮功案件情况。
就这么荒唐!这个庭长违法剥夺了我的代理权,剥夺了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权利,剥夺了当事人和律师的辩护权,自己无法无天尚不知耻,还要恶人告状追究我作为律师正常代理案件的责任,这种嚣张跋扈的执法犯法是一般人所难以理解的。而事实上,涉及法轮功问题,任何非常规的做法都不稀奇。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一大早,我的妻子、上海复旦大学医学院影像学在读博士,在学校宿舍被上海徐汇区警察带走。理由仅仅是因为她在大街上张贴了几张写有“法轮大法好”的小纸条。上海警方煞有其事地对她冠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刑事拘留。五月二日,我到办案单位长沙路派出所交涉,从犯罪构成要素上给他们解释抓捕我妻子的非法性。交涉过程中,有个便衣坐在办公桌上,态度很恶劣。他阴阳怪气地说:“你要相信我们,中国毕竟是个法治国家。”我回答说:“中国不是法治国家,法治国家起码不会有劳动教养。”
我的话刚说完,他就像被火炭烫了一样,“噌”地从桌子上跳下来,失去理性般破口大骂。从他的反应能看出有些警察对劳动教养制度多么爱不释手。
我想委托上海当地的律师去徐汇区看守所会见我妻子,但是走了几家律师所,都对代理法轮功案件有顾虑。我只好让亲友把律师手续寄到上海,自己会见。
五月五日,我以律师身份和妻子见过一面后,即去网吧写了给最高当权者的呼吁信,呼吁他们尊重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还我妻子自由,并立即停止迫害法轮功。这封信后来成为给我定罪的证据之一。五月十四日,我妻子获释。
我迫于无奈的维权,随即遭到报复。
二零零八年五月,辽宁省司法厅利用年检之机无理由没收了我的律师执业证。据说时任司法厅厅长张家成专程从沈阳到大连,召集各方开会,研究怎样“挽救”我,以消除我写文章给辽宁省司法厅和大连市司法局造成的“不良影响”。
在张家成的授意下,大连市律师协会和大连市司法局以扣押律师证相要挟,先后找我谈话。
律师协会的官员见面时说了这样几句话:“王律师,你写的文章我们都看了,你说的都对啊,你提出的问题,政府无法面对啊。但是,你不要被法轮功利用啊。法轮功的那些老头老太太我们不怕,我们在乎的是你这种懂法律的人。”我回答说:“我有自己理性的判断,任何人不要打算利用我。”
接下来他提出了对我的要求,也就是谈话的目的:第一,能不能象征性地认个错,声明不应该在海外网站写针对国家领导人的文章;第二,保证不要再在大纪元网站上发表文章。作为回报:第一,我可以拿回律师执业证;第二,在我今后的执业中,律师协会将给我适当的照顾。
我向他们解释写文章的迫不得已,并表示不会违心地去认错。第一次谈话无果而终。
第二次谈话是在大连市司法局,由副局长和律师公证处的处长参加。
副局长先是指责我不该在海外网站上发文章,写文章不该针对国家领导人,不该口气那么大,更不应该的是触及法轮功问题。他还谈到法轮功学员在监狱里的处境,他说:“在监狱里根本不存在法轮功宣传的被迫害问题,不信我可以安排你到大连市监狱去参观,看看那里的法轮功有没有被迫害。”
副局长讲完后,我还是先解释了在海外网站上发文章的迫不得已,然后表达了对他说法的质疑:
“第一,我妻子仅仅因为在大街上贴了几张不干胶的小纸条,就被刑事拘留,面临着被判刑。我去上海找警察讲法律,人家根本不听。一句话‘上头定的,我们说了不算’就把我打发了。作为律师,不能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家人,迫不得已在网上写文章呼吁,这是我的无奈,我也别无选择;
第二,我写文章只是在讲法律问题,你作为司法系统的高官,关注的焦点应当是我所提出的质疑究竟是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而不应当关注文章发在哪个网站、针对谁、口气如何;
第三,你也应该认识很多法律专家,不妨邀请十个刑法学专家,让他们发表一下对我写的文章的看法。如果其中有一个专家说我是胡说八道,那么,你今天提出的所有要求我全都答应。”
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性、对法轮功学员定罪的荒唐性,是体制内任何粗通法律条文的官员都无法面对的。副局长最后以一句恐吓结束了我们的谈话:“高智晟怎么样?李德君怎么样?不比你牛啊,还不是照样被我们抓起来了!”
政法系统中的邪恶势力就是如此,把迫害好人当成光荣的政治任务去完成,作为政治资本去炫耀,作为积累罪恶的负能量去制造恐怖。这么多年过去了,不知今天的官场上还有多少这样的人。
二零零八年七月,周永康的维稳系统以奥运安保为由加紧了对法轮功学员的抓捕,当时,对法轮功的迫害已持续整整九年。我认为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系统论述以《刑法》三百条强加法轮功学员的荒谬,便写了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公开信,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最高立法机关。邮件发出,如泥牛入海,杳无回应。
二零零八年八月,大连市金州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谷丽、邱淑萍非法庭审,由于没有了律师证,我只好以公民代理身份出庭。同时出庭辩护的还有大连金州的法轮功学员阎寿林。
公诉人是懂刑法的,在犯罪构成四要素这个问题上难圆其说,法官也无言以对。
庭审后,包括法警在内的几乎所有旁听人员眼神中都流露出对我们的善意和赞许,在当事人有罪无罪这个问题上,他们显然都听明白了。
有些家属的态度也转忿为喜,看我的眼神由庭前的鄙视变成敬佩。一位当事人的丈夫主动示好,并对庭前的不友好态度表示歉意。
当天晚上,我写了一篇文章《今天有幸为法轮功信仰者做辩护》发在大纪元网站上。
八年过去了,在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审判的案件中,别说公诉人、法官,即使是旁听人员中的法盲也能听明白《刑法》三百条罪名扣在法轮功学员头上的荒谬绝伦。今天仍在泯灭天良对法轮功学员实施迫害的执法犯法者,简直是中邪般的任性。
经验告诉我,周永康控制下的司法系统,案件的开庭效果和判决结果往往相反。果然,我所代理的那位法轮功学员被判四年,比另一位多出一年。而且金州区法院拒绝给我送达判决文书,我到法院去找主审法官索取都不给。
在法律适用方面,所有的法律条文,只要触及法轮功问题,一概发生变形与变性的化学反应(我这么说并不意味着在其它案件中就有多么公平),要么成为一纸空文,如《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以及上面提到的应送达判决文书的程序性规定;要么旷日持久且规模化地滥用、错用,如以《刑法》三百条强加法轮功学员;要么完全是非颠倒、惩善扬恶,如把上诉和申诉这种纠错机制变成地地道道的错误强化、罪恶互助机制。
二零零九年六月,法轮功学员丛日旭被甘井子区法院非法庭审,我与北京律师出庭辩护,当天即发现有人贴身跟踪。
二零零九年七月四日,我在朋友家吃午饭。因为天热,家里所有的门窗都是打开的,谁也想不到吃顿饭会招来横祸。用餐快结束时,突然闯进来几个身份不明的人,小声嘀咕了一句“都别动,我们是大连市公安局的”,就贼头贼脑地四处查看。
以法轮功学员“聚会”的名义肆意抓人,这样的报导明慧网几乎每天都有。为了表达对肆意抓人这种恶行的不满,我招呼大家继续吃饭,不理会他们。
我的话刚说完,其中一人冲我一指,说:“把他带走。”看起来似乎是我的不屑惹恼了来客。
有两人站在我身后,让我站起来跟他们走,我没动。他俩拉住我的肩膀往后使劲一掼,我被从凳子上摔到地上的同时也从里屋摔到相对宽敞的外屋。外屋站满了他们的人,无数只腿脚以踢、踹、踩的方式袭击我身体的各个部位。
当其中一个叫着我的名字数落的时候,我意识到他们是冲我来的,是我牵连了大家。我喊了一句:“既然你们是针对我的,放他们走。”回答我的是他们的奚落和更加卖力的脚法展示。
当天同时被绑架的还有十三人,包括大连水产学院美术教师冯刚。冯刚于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离世,目前遗体仍未火化。冯刚之死,疑点重重。
网上评价,冯刚在绘画、雕塑方面造诣颇深,自修炼法轮功后,身体健康,思想境界不断昇华,在艺术创作上更趋成熟、纯净,是位难得的人才。冯刚有很多好的艺术构思,一直在努力创作出一批对社会、对世人有益的优秀作品,可是,他的离去,带走了深深的遗憾,留下了永远无法挽回的损失。
冯刚的离世,完全是被我牵连。
今日当权者有责任立即查清冯刚死因,给世人以交代。
根据后来了解到的情况,据说对我的绑架来自周永康的秘密指令。
当天下午,绑架者把我劫持到锦绣小区派出所。派出所二楼大厅有个大会议桌,周围十几把椅子。他们把我扔到椅子上,有个便衣(后来知道他就是长期负责迫害法轮功的国保焦健)在旁边难抑兴奋地频繁接听和拨打电话。待他稍微消停些,我问:
“办案要出示身份的,你能不能告诉我,你是哪个部门的,叫什么名字?”
“我不告诉你。”他轻蔑地回答。
“抓人得需要理由的,你应该告诉我为什么抓我?”
“我也不告诉你。”他重复一句。
“我没必要配合你!”我低吼一句,从椅子上跳起来,迅速冲向楼梯口。
刚跑下半个楼梯,低头往下一看,一楼的铁门是关上的。我只好停住脚。
焦健呼喊着追上我,他的呼喊引来二楼其他三个警察。这四人把我从半个楼梯拽到二楼楼梯口,即开始报复式围殴。
四人体格都不错。后来知道,焦健自称酷爱踢足球,高个子副所长大热天竟穿了双结实的警靴,有一个是自幼习武的,还有一个体格壮硕。
他们打累了,把我拖向会议桌边。我刚走了五六步,突然感觉右脚跟发麻,踩地没有感觉。其实当时几乎也不用我走,两个人拽着我扔到会议桌旁的地上。焦健还不解恨,骂骂咧咧地用脚踢了我脑袋几下。
伴随胀痛,右脚踝部慢慢隆起并由红转紫。傍晚时分,他们将我拖到一楼,把我关到铁笼子里。从我的走路姿势,他们发现了我的脚伤。
当天晚上,他们带我去大连市中心医院拍片。看完片子后,医生问我:“你的脚伤是怎么造成的?”
我回答说:“具体原因我也不知道。先是跑了几步,后来挨了一顿打。”
“我的第一次记录很重要。你必须说清楚伤害是怎么造成的。”
平心而论,脚受伤可能有两个原因。其一,被绑架后,他们就没给我穿鞋。我光着脚被他们劫持到派出所。在我从二楼往下跑时,在跑下半个楼梯的过程中,因为步幅较大,很可能脚跟受力过猛所致。
第二个原因就是因为我的逃跑被报复围殴过程中致伤。
但我个人认为,第一种原因可能性大些。但不管怎样,根据法律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我所受到的伤害应由危险制造者即绑架我的人和部门承担。
我告诉医生:“您就记录是我个人原因造成的吧。”
医生再次嘱告:“我这是第一次记录,非常重要,你一定要考虑清楚。”
我回答说:“考虑清楚了,谢谢您!”
当天下半夜,警察送我去看守所,被看守所验伤后拒收。7月5日上午,他们拉我再去中心医院在我腿上打上石膏,下午再次往看守所送,看守所起初仍然拒收。警察打电话沟通后,看守所违规将我收押。
看守所警察通知监室的犯人盯着我,不准我碰缠石膏板的绷带。大约一个月后,脚后跟钻心疼痛,恰好焦健来搞所谓的提审。我当着他的面解开绷带,看到脚后跟皮肤溃烂,露出白色的骨头。从这天开始,看守所协调派出所隔几天带我去医院换药。
大约八月中旬,看守所安排一个警察陪同一起去中心医院换药,并主动提出拍片检查。大概是看守所怀疑派出所用心不够。根据医生描述,看守所警察很气愤地给他们领导打电话,叙述了我脚伤的严重性。派出所答应安排我住院手术。
因为我的诉求是立即无条件还我自由,双方在手术问题上陷入僵持。一天,中心医院骨科主任梁武陪警察到我跟前,声色俱厉地说:“做手术的事,你配合也得配合,不配合也得配合。这是共产党的医院,我们就听共产党的。你要是不配合,我们就把你全身麻醉,强行手术。”
当即我第一次发现,医生原来也可以如此面目狰狞。
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八点半,我被放到手术台上。等了大约一个小时,梁武气哼哼地走进来说:“(公安局)非逼我们上午做手术,但是手术费支票中午才能给。可是按照我们院里的规定,手术费不到帐,手术器械拿不全,没有办法,只能这样做了。”
在手术的过程中,我听到梁武和他的助理小声嘀咕,某种型号的钢钉没有,只能凑合用另种型号的。
起初,他们给我打的麻药是腰部以下麻醉。大概打完钢钉后,用手术台上的X光机检查时,我听他们小声嘀咕了一句“对偏了”,再后来,他们又给我打了一针麻药,打完之后,我就失去了知觉。
(二零一零年六月,应我家人的强烈要求,沈阳第一监狱带我到外面医院看脚时,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二院的一位须眉皆白的老教授看完片子,问过我在哪个医院做的手术后,说了句话:“你们大连的医生,水平简直太高啦。”我听出他的嘲弄,问他为什么这么说,他看看旁边的警察,就不吱声了。)
(待续)
──转自《明慧网》
(责任编辑:李明心)